各市商務、財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
為加強山東老字號規范管理,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檔案館聯合制定了《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檔案館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地址:【部門解讀】《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
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老字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老字號,是指厚植齊魯文化和地域特色,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
第三條 山東省商務廳負責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相關工作,會同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檔案館(以下稱相關部門)在全省范圍內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品牌認定為山東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山東老字號企業,建立山東老字號名錄。
第四條 山東老字號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建設、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山東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認定企業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并正常運營的企業。企業應注重在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的守正創新、與時俱進,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山東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鮮明的中華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八)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近3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山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山東老字號名錄。
山東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主要通過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網址:http://fuwu.hao1956.com)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商務廳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通過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創新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
省管企業可通過其一級集團(總公司)并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省商務廳申報。
第十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名單,并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為市級老字號3年(含)以上的企業。
推薦名單應當對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提出推薦意見并上報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省老字號企業協會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在省商務廳網站對擬認定的山東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省老字號企業協會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如存在較大爭議,省商務廳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山東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由省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山東老字號證書和牌匾。
第十四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標志,山東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詳見附件),使用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商標、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三)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四)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按照山東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省商務廳收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過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省商務廳開展山東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紅綠燈”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山東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并建立創新發展評估模型,原則上每年對山東老字號企業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分別采取通報表揚、約談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企業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在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平臺填報相關信息的;
(三)山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暫停其山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山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山東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山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省商務廳將其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山東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山東老字號和山東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省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山東老字號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山東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收回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商務廳作出暫停或收回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山東省老字號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中通報并在省商務廳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山東老字號。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市級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違反《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省商務廳和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山東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山東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山東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山東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山東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山東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認定的山東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山東老字號認定及保護促進辦法》(魯商辦發〔2022〕1號)、《山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規范的通知》(魯商字〔2017〕197號)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山東省商務廳對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適用于省商務廳認定的山東老字號及山東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山東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山東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屬省商務廳所有,由標準圖形和山東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山東老字號3色標識。山東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山東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第六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山東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山東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山東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省商務廳統一制作和頒發山東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山東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山東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山東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省商務廳移出山東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山東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省商務廳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山東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山東老字號標識;山東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省商務廳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山東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山東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山東老字號認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十五條 山東省商務廳向申請使用山東老字號標識的山東老字號企業提供標識源文件。
附:山東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山東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1.標準圖形
2.標準字體
3.標準色彩
4.標準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