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落實《沈陽市貫徹落實<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若干舉措》,切實加強我市屠宰行業的規范管理,在繼續貫徹執行《遼寧省畜禽屠宰“嚴規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動實施方案》(遼農畜〔2023〕107號)基礎上,著重整治《沈陽市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中所提的小型屠宰場(點)多小散亂現象,減少屠宰廠對環境的污染,保護周邊環境,確保上市畜禽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市局決定從即日起至年底開展小型屠宰場(點)的專項整治,制定了《沈陽市小型屠宰場(點)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聯 系 人:韓雅琳
聯系電話:82703889
沈陽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29日
沈陽市小型屠宰場(點)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全面規范我市畜禽屠宰行業秩序,提升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和生態環保意識,推動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開展全市小型屠宰場(點)專項整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行動目標
按照“壓數量、提規模、優結構” 三大方向,整治小散亂,鼓勵大新好。通過此次整治行動,清理環保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屠宰設施設備陳舊、屠宰工藝落后、動物防疫條件不合格等問題企業,推動屠宰產能向大場集結。督促全市畜禽屠宰企業切實落實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生態環保主體責任,嚴格執行肉品質量安全制度、屠宰檢疫制度、病害肉無害化處理制度、非洲豬瘟自檢制度和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嚴厲打擊非法屠宰行為,促進屠宰行業良性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堅持合理設置,總量控制
優化資源配置,強化環境約束,著力扶持集養殖、屠宰、深加工一條龍大型現代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堅持小型屠宰場(點)“只減不增”的原則。持續推進小型屠宰場點撤停并轉,鼓勵引導小型屠宰場點通過整合、重組等方式,融入大型屠宰企業的生產、加工、配送和銷售等產業鏈體系,轉為其購銷網點和分割配送點,解決市場肉品供應問題,避免市場惡性競爭,推進屠宰產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二)開展自查,加強檢查
各區、縣(市)應加強定點屠宰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結合《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1)及《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2),參照《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附件3)及《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附件4)要求,組織轄區內的小型屠宰場(點)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并填寫《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附件5)、《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附件6)報轄區的定點屠宰管理部門。各區、縣(市)應結合屠宰場(點)自查自改的基礎上開展現場核查,重點查看“三證”(屠宰許可、排污許可、動物防疫合格證)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或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監督其及時整改,對環保排污不符合要求的要通報給當地環保部門。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在開展檢查整改的過程中,如發現有私屠濫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國家規程進行檢疫檢驗的;未按規定進行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的;定點畜禽屠宰企業不再具備設置條件,經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畜禽定點屠宰企業出借、轉讓畜禽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等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上報市局建議吊銷定點屠宰證書,收回定點屠宰標志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轄區實際,明確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序時推進。要堅持分步實施、分類指導,在壓減、整合現有小型定點屠宰場點過程中,正確處理養殖場戶、屠宰企業、消費者等各方面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市農業綜合執法隊和市動物疫病控制中心應按各自職責,結合日常工作及本方案的要求,加強對區縣的指導和執法檢查。
(二)加強宣傳指導
加強對屠宰管理人員、駐場官方獸醫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技術培訓與考核,提高人員專業素質和能力。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提升屠宰企業和肉品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
(三)加強監督執法
要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執法力度,要暢通舉報電話,建立監督舉報機制,嚴厲查處私屠濫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屠宰病死生豬等違法行為,嚴防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關停淘汰地區私屠濫宰行為的死灰復燃及反彈。要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附件:1.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2.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3.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4.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5.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
6.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
附件1
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第一條 屠宰點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設置方案的要求;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
(六)有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簽有無害化處理協議,且有專用冰柜等無害化處理物品暫存設施設備;
(七)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八)同時屠宰豬、牛、羊的屠宰點,有各自的待宰間、動物入屠宰間通道、屠宰車間。
(九)屠宰車間外墻顯著位置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承諾板:“本生豬屠宰點鄭重承諾
1.嚴格執行待宰6小時以上的規定,防止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的動物進入屠宰點。
2.不屠宰下列生豬:
(1)未附具檢疫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的;
(2)染疫、疑似染疫的;
(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4)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質的;
(5)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3.待宰及屠宰過程不對生豬及其產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
4.自覺遵守《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的規定。縣、市監督電話。”
第二條 院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閉,整潔;
(二)生產區地面(包括肉產品出口處地面)硬化,不揚塵和積水。
第三條 待宰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全覆蓋防雨雪的頂棚;
(二)地面硬化防滲、有坡度,易清理;
(三)通風良好;
(四)待宰間不與屠宰間相連的,豬進入屠宰間有1米高的矮墻或金屬柵欄專用通道。
第四條 屠宰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窗戶及玻璃齊備;
(二)分設豬進入屠宰間的入口與產品出口;
(三)使用面積與屠宰量相適應;
(四)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設施;
(五)墻面從底到頂鑲有白色或淺色防凍光滑墻磚的高度不低于3米,分割車間不低于2米;
(六)頂棚為水泥或不易脫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潔凈;
(七)屠宰間配備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
(八)有適合的排氣裝置,保證有足夠的能見度;
(九)支架式臟器處理臺的支架為不銹鋼材質,表面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臺式臟器處理臺潔凈易
清洗;
(十)鍋爐間單設,與屠宰車間隔開。以煤、柴等生火供熱的,生火灶口應當置于屠宰間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氣供
熱的,可以置于屠宰間內,但要保證使用安全;
(十一)有防滲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十二)屠宰車間內墻面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宣傳板:“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十三)進行二分體以上胴體分割的,應有專門房間。
第五條 有宰前噴淋設備。
第六條 有麻電致昏設施。
第七條 胴體整修軌道距地面高度,應當便于操作,肉品不得與地面接觸。
第八條 屠宰間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裝肉品及臟器的容器、盛裝廢棄物的容器材質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裝肉品容器的不銹鋼或潔凈臺式支撐臺。
第九條 有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第十條 負責運輸肉品的屠宰點有密閉的專用運輸車輛。非吊掛運輸的,盛裝肉品的容器應當為不銹鋼材質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
第十一條 有官方獸醫必要的辦公條件,冬季保證供暖。
附件2
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第一條 屠宰點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設置方案的要求;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五)有必要的檢驗設備;
(六)有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簽有無害化處理協議,且有專用冰柜等無害化處理物品暫存設施設備;
(七)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八)同時屠宰牛、羊的屠宰點,有各自的待宰間、動物入屠宰間通道、屠宰車間。
(九)屠宰車間外墻顯著位置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承諾板:
本牛(羊)屠宰點鄭重承諾:
1.嚴格執行待宰6小時以上的規定,防止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的動物進入屠宰點。
2.不屠宰下列牛(羊):
(1)未附具檢疫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的;
(2)染疫、疑似染疫的;
(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4)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質的;
(5)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3.待宰及屠宰過程不對牛(羊)及產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
4.自覺遵守《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的規定。縣、市監督電話。”
第二條 院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閉,整潔;
(二)生產區地面(包括產品出口處地面)硬化,不揚塵和積水。
第三條 待宰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全覆蓋防雨雪的頂棚;
(二)地面硬化防滲、有坡度,易清理;
(三)通風良好;
(四)待宰間不與屠宰間相連的,牛、羊進入屠宰間分別有1.5米、1米高的矮墻或金屬柵欄專用通道。
第四條 屠宰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窗戶及玻璃齊備;
(二)分設牛(羊)進入屠宰間的入口與產品出口;
(三)使用面積與屠宰量相適應;
(四)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設施;
(五)墻面從底到頂鑲有白色或淺色防凍光滑墻磚的高度不低于3米,分割車間不低于2米;
(六)頂棚為水泥或不易脫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潔凈;
(七)屠宰間配備照度不小于500Lx 的照明設備;
(八)支架式臟器處理臺的支架為不銹鋼材質,表面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臺式臟器處理臺潔凈易清洗;
(九)鍋爐間單設,與屠宰車間隔開。以煤、柴等生火供熱的,生火灶口應當置于屠宰間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氣供熱的,可以置于屠宰間內,但要保證使用安全;
(十)有防滲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十一)屠宰車間內墻面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宣傳板:“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第五條 牛屠宰間有屠宰放血的吊掛設備。牛屠宰、放血線路上吊掛軌道距離地面高度,以及牛、羊胴體整修軌道距地面高度,應當便于操作,肉品不得與地面接觸。
第六條 屠宰間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裝肉品及臟器的容器、盛裝廢棄物的容器材質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裝肉品容器的不銹鋼或潔凈臺式支撐臺。
屠宰羊的支架應當為不銹鋼材質。
第七條 有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第八條 負責運輸肉品的屠宰點有密閉的專用運輸車輛。非吊掛運輸的,盛裝肉品的容器應當為不銹鋼材質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
第九條 有官方獸醫必要的辦公條件,冬季保證供暖
附件3
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第一條 院落干凈衛生,不得散放犬、禽等動物。
第二條 及時清理待宰圈,保持潔凈。
第三條 屠宰間不得存放煤柴、冰柜等無關物品。
第四條 豬進入屠宰點時,應查驗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及規定手續,合格后方可準予入點卸載。
第五條 入圈后應及時查看豬健康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六條 必須遵守屠宰前6小時憑相關材料申報檢疫的規定,不得即來即宰,主動防止注水等違法現象發生。在檢疫人員未在場時不得屠宰。
第七條 待宰的動物應保證清潔干凈。
第八條 不得屠宰下列生豬:
(一)未附具檢疫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質的;
(五)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九條 不得為運載胴體的工具不符合運輸要求的畜主代宰。
第十條 屠宰操作人員和臟器處理人員工作期間應當著工作服。
第十一條 豬應當先麻電致昏再屠宰,不得采用棒擊等方式致昏。
第十二條 不得在地面屠宰、放血,應當吊掛整理、開膛、摘取臟器、劈半。
第十三條 進行二分體以上胴體分割的,應當在專門房間進行,不得在屠宰車間進行。盛裝肉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第十四條 不得在屠宰車間進行血液、臟器、頭蹄等畜產品的加工熟制。
第十五條 按規定做好瘦肉精等物質檢測、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合格的,應當完整如實填寫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 合格證,按規定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對檢驗不合格的,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不得出廠未經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豬產品。
第十六條 應當保證肉品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標明的銷售范圍內銷售。
第十七條 屠宰結束后,應立即放掉燙池或燙鍋用水,不得次日重復使用。
第十八條 屠宰結束后1小時內應將場地、用具等清理、洗刷完畢,地面、墻面、操作臺、棚頂等表面不得有血跡、毛發、污物,保證干凈衛生。及時修補脫落、破損墻磚、地面、玻璃及門窗。
第十九條 每日屠宰后應對屠宰刀具及時消毒;每周至少對有關場所和設備器具消毒2次。
第二十條 待宰及屠宰過程不得對豬及其產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
第二十一條 應當按日做好統一格式包括入點時間、畜主、檢疫證明號碼、畜禽標識號、屠宰量、檢測結果、檢疫證明號、產品流向等內容的屠宰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條 不準共用同一車輛運輸活畜和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用密閉的專用肉品運輸車輛運輸肉品;非吊掛運輸的,盛裝肉品的容器材質符合要求,并保持潔凈。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做好屠宰信息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實行代宰的小型屠宰點,屠宰業主必須與畜主簽訂代宰協議(格式另行制定),不得只收費,不管理、不實施品質檢驗。
第二十七條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附件4
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試行)
第一條 院落干凈衛生,不得散放犬、禽等動物。
第二條 及時清理待宰圈,保持潔凈。
第三條 屠宰間不得存放煤柴、冰柜等無關物品。
第四條 牛、羊進入屠宰點時,應查驗檢疫證明、畜禽標識及規定手續,合格后方可準予入點卸載。
第五條 入圈后應及時查看牛、羊健康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六條 必須遵守屠宰前6小時憑相關材料申報檢疫的規定,不得即來即宰,主動防止注水等違法現象發生。在檢疫人員未在場時不得屠宰。
第七條 待宰的動物應保證清潔干凈。
第八條 不得屠宰下列牛、羊:
(一)未附具檢疫證明和佩戴畜禽標識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質的;
(五)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第九條 不得為運載胴體的工具不符合運輸要求的畜主代宰。
第十條 屠宰操作人員和臟器處理人員工作期間應當著工作服。
第十一條 牛應當吊掛屠宰、放血、剝皮、開膛摘取臟器、劈半及分割,不得在地面操作。羊不得在地面屠宰、放血,應當吊掛整理、開膛、摘取臟器、劈半。
第十二條 盛裝肉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第十三條 不得在屠宰車間進行血液、臟器、頭蹄等畜產品的加工熟制。
第十四條 按規定做好瘦肉精等物質檢測、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合格的,應當完整如實填寫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按規定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對檢驗不合格的,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不得出廠未經品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
第十五條 應當保證肉品在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標明的銷售范圍內銷售。
第十六條 屠宰結束后1小時內應將場地、用具等清理、洗刷完畢,地面、墻面、操作臺、棚頂等表面不得有血跡、毛發、污物,保證干凈衛生及時修補脫落、破損墻磚、地面、玻璃及門窗。
第十七條 每日屠宰后應對屠宰刀具及時消毒;每周至少對有關場所和設備器具消毒2次。
第十八條 待宰及屠宰過程不得對牛、羊及其產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
第十九條 應當按日做好統一格式包括入點時間、畜主、檢疫證明號碼、畜禽標識號、屠宰量、檢測結果、檢疫證明號、產品流向等內容的屠宰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不準共用同一車輛運輸活畜和產品。
第二十一條 用密閉的專用肉品運輸車輛運輸肉品;非吊掛運輸的,盛裝肉品的容器材質符合要求,并保持潔凈。
第二十二條 按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做好屠宰信息報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行代宰的小型屠宰點,屠宰業主必須與畜主簽訂代宰協議(格式另行制定),不得只收費,不管理、不實施品質檢驗。
第二十五條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附件5
遼寧省小型豬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
屠宰點名稱: 地址
項目 | 序號 | 驗收項目 | 自查/驗收結果 | ||
基本 要求 | 1 | 符合設置方案的要求。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
3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考核合格的肉 品品質檢驗人員。 | 口合格 □不合格 | |||
4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 □合格 □不合格 | |||
5 |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 | 口合格 □不合格 | |||
6 | 有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簽有無害化處 理協議,且有專用冰柜等無害化處理物品暫存設施設備 | □合格 □不合格 | |||
7 | 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8 | 同時屠宰豬、牛、羊的屠宰點,有各自的待宰間、動物入屠宰 間通道、屠宰車間。 | □合格 口不合格 | |||
9 | 屠宰車間外墻顯著位置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承 諾板。 | □合格 □不合格 | |||
院落 要求 | 10 | 封閉,整潔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1 | 生產區地面(包括產品出口處地面)硬化,不揚塵和積水。 | 口合格 □不合格 | |||
待宰間 要求 | 12 | 有全覆蓋防雨雪的頂棚。 | □合格 □不合格 | ||
13 | 地面硬化防滲、有坡度,易清理。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4 | 通風良好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5 | 待宰間不與屠宰間相連的,豬進入屠宰間有1米高的矮墻或金 屬柵欄專用通道 | □合格 口不合格 | |||
屠宰間 要求
| 16 | 窗戶及玻璃齊備。 | □合格 □不合格 | ||
17 | 分設豬(牛、羊)進入屠宰間的入口與產品出口 | □合格 □不合格 | |||
18 | 使用面積與屠宰量相適應。 | □合格 □不合格 | |||
19 | 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設 施。 | □合格□不合格 | |||
20 | 墻面從底到頂鑲有白色或淺色防凍光滑墻磚的高度不低于3 米,分割車間不低于2米。 | □合格 □不合格 | |||
21 | 頂棚為水泥或不易脫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潔凈 | □合格□不合格 | |||
22 | 屠宰間配備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 | □合格 □不合格 | |||
23 | 有適合的排氣裝置,保證有足夠的能見度。 | □合格□不合格 | |||
24 | 支架式臟器處理臺的支架為不銹鋼材質,表面為不銹鋼或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臺式臟器處理臺潔凈易清洗 | □合格 □不合格 | |||
25 | 鍋爐間單設,與屠宰車間隔開。以煤、柴等生火供熱的,生火 灶口應當置于屠宰間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氣供熱的 可以置于屠宰間內,但要保證使用安全。 |
□合格 □不合格 | |||
26 | 有防滲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7 | 屠宰車間內墻面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宣傳板。 | □合格 □不合格 | |||
28 | 進行二分體以上胴體分割的,應有專門房間。 | □合格 口不合格 | |||
28 | 應當有宰前噴淋設備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9 | 有麻電致昏設施。 | □合格 □不合格 | |||
30 | 胴體整修軌道距地面高度,應當便于操作,肉品不得與地面接 觸。 | □合格 □不合格 | |||
31 | 屠宰間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裝肉品及臟器的容器、盛 裝廢棄物的容器材質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 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裝肉品容器的不銹鋼或潔凈臺式支 撐。 |
□合格 □不合格 | |||
其他 要求 | 32 | 有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 □合格 □不合格 | ||
33 | 負責運輸肉品的屠宰點有密閉的專用運輸車輛。非吊掛運輸 的,盛裝肉品的容器應當為不銹鋼材質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白色塑料制品。 |
□合格 □不合格 | |||
34 | 有官方獸醫必要的辦公條件,冬季保證供暖。 | □合格 □不合格 | |||
自查/檢查意見及結論:
檢查人:
自查/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
注:1.在每項內容的“合格”或“不合格”上打“ √ ”
2.自查/檢查意見:對不合格的項目要寫出序號,并說明其實際情況。
3.檢查結論:有一項不符合的,檢查結論即為“不合格”。
4.檢查表要屠宰業主簽字。
附件6
遼寧省小型牛羊屠宰點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驗收表
屠宰點名稱 地址
項目 | 序號 | 驗收項目 | 自查/驗收結果 |
基本 要求 | 1 | 符合設置方案的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2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 □合格□不合格 | |
3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考核合格的皮 品品質檢驗人員 | □合格□不合格 | |
4 |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 □合格 口不合格 | |
5 | 有必要的檢驗設備。 | □合格 □不合格 | |
6 | 有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與動物無害化處理中心簽有無害化處 理協議,且有專用冰柜等無害化處理物品暫存設施設備。 | □合格□不合格 | |
7 | 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8 | 同時屠宰牛、羊的屠宰點,有各自的待宰間、動物入屠宰間通 道、屠宰車間。 | □合格 口不合格 | |
9 | 屠宰車間外墻顯著位置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承諾 板。 | 口合格 □不合格 | |
院落 要求 | 10 | 封閉,整潔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11 | 生產區地面(包括產品出口處地面)硬化,不揚塵和積水。 | □合格 □不合格 | |
待宰間要求 | 12 | 有全覆蓋防雨雪的頂棚。 | □合格□不合格 |
13 | 地面硬化防滲、有坡度,易清理, | □合格 □不合格 | |
14 | 通風良好。 | □合格□不合格 | |
15 | 待宰間不與屠宰間相連的,牛、羊進入屠宰間分別有1.5米、 米高的矮墻或金屬柵欄專用通道。 | □合格 □不合格 | |
屠宰間要求 | 16 | 窗戶及玻璃齊備。 | □合格 □不合格 |
17 | 分設牛(羊)進入屠宰間的入口與產品出口。 | □合格 □不合格 | |
18 | 使用面積與屠宰量相適應。 | □合格 □不合格 | |
19 | 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設 施。 | □合格 口不合格 | |
20 | 墻面從底到頂鑲有白色或淺色防凍光滑墻磚的高度不低于3米, 分割車間不低于2米。 | □合格 口不合格 | |
21 | 頂棚為水泥或不易脫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潔凈。 | □合格 口不合格 | |
22 | 屠宰間配備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 | □合格 □不合格 | |
23 | 支架式臟器處理臺的支架為不銹鋼材質,表面為不銹鋼或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臺式臟器處理臺潔凈易清洗。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4 | 鍋爐間單設,與屠宰車間隔開。以煤、柴等生火供熱的,生火 灶口應當置于屠宰間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氣供熱的, 可以置于屠宰間內,但要保證使用安全。 |
□合格 □不合格 | |
25 | 有防滲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 □合格 □不合格 | |
26 | 屠宰車間內墻面鑲有省局統一格式的白底紅字防水宣傳板。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7 | 牛屠宰間有屠宰放血的吊掛設備。牛屠宰、放血線路上吊掛軌 道距離地面高度,以及牛、豬、羊胴體整修軌道距地面高度, 應當便于操作,肉品不得與地面接觸。 |
□合格 □不合格 | |
28 | 屠宰間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裝肉品及臟器的容器、盛 裝廢棄物的容器材質為不銹鋼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 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裝肉品容器的不銹鋼或潔凈臺式支撐。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9 | 屠宰羊的支架應當為不銹鋼材質。 | □合格 口不合格 | |
其他 要求 | 30 | 有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 □合格 □不合格 |
31 | 負責運輸肉品的屠宰點有密閉的專用運輸車輛。非吊掛運輸的, 盛裝肉品的容器應當為不銹鋼材質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 塑料制品。 |
□合格 □不合格 | |
32 | 有官方獸醫必要的辦公條件,冬季保證供暖。 | □合格 □不合格 | |
自查/檢查意見及結論:
檢查人
自查/檢查時間: 年 月 日 |
注:1.在每項內容的“合格”或“不合格”上打“ √ ”。
2.檢查意見:對不合格的項目要寫出序號,并說明其實際情況。
3.檢查結論:有一項不符合的,檢查結論即為“不合格”。
4.檢查表要屠宰業主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