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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發〔2024〕27號)

   2024-05-20 574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文件要求,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等文件,結合我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實際,制訂本辦法。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重慶經開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重慶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文件要求,參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等文件,結合我市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在經國務院或市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內,發展化工產業、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產業集聚區,包括新建培育化工園區和正式認定化工園區。其中新建培育化工園區指符合全市化工產業統一布局,支持其按照化工園區建設標準進行建設,達到正式認定條件后再予正式認定的化工產業集聚區;正式認定化工園區是指已達到國家和重慶市關于化工園區建設標準的化工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經濟信息委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開展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申請納入全市化工產業統一規劃布局的新建培育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標準:

1.化工園區所在主體園區經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2.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相關要求,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對化工園區布局的相關要求。

3.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4.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并通過專家評審論證。

5.化工園區應有明確的規劃建設四至范圍,可采取“一區多園”模式進行規劃建設,相對集中連片且區塊數量符合國家對開發區管理的規定,原則上區塊面積不低于500畝。新建培育化工園區總體規劃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業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

6.化工園區應依法依規開展并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在正式認定前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7.化工園區所在主體園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第五條 申請正式認定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標準:

1.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依規開展并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2.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3.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4.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化工產業規劃方案、國土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綜合防災減災、水資源論證等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化工園區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與全市化工產業政策、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規劃。

5.化工園區應當功能分區、合理布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6.化工園區應結合產業規劃,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禁限控”目錄和安全準入條件,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全市和地方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7.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或電子圍欄,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聚集。

8.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化工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管控體系。

9.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并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10.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11.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體系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12.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新建培育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區縣政府(含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組織經濟信息、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等部門初審后,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新建培育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培育申請文件。重點說明滿足新建培育化工園區認定條件、規劃區域的規劃建設面積和四至范圍、擬布局產業等相關內容。

2.化工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急管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文件,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一致性審核意見。

3.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文本和專家論證意見。

4.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等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新建培育審查。經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審核一致同意后,由市經濟信息委向所在區縣政府出具明確新建培育化工園區四至范圍以及同意開展新建培育工作的正式文件,啟動化工園區籌建工作。

第八條 化工園區籌建。所在區縣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本辦法相關建設標準,加快基礎設施、公用工程、重點項目等建設,2年內達到正式認定條件后,向市經濟信息委申請正式認定。

第九條 正式認定申請。申請正式認定化工園區的,由所在地區縣政府組織經濟信息、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應急等部門初審后,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認定申請文件。重點說明本辦法第四條符合情況、化工園區建設情況、自查的情況以及擬認定化工園區的規劃建設面積和四至范圍等相關內容。

2.化工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急管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文件,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一致性審核意見。

3.印發的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

4.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審查意見。

5.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和審意見。

6.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審查意見。

7.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材料。

8.自查評價證明材料。

9.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正式認定審查。市經濟信息委牽頭組織化工、環境、安全、規劃等領域的專家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正式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認定審查標準見附件1),提出初審意見,并在市經濟信息委門戶網站公示7天。

第十一條 正式認定批復。對符合認定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認定建議,報請市政府審定同意后予以聯合公布。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只對相關產業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的條件進行認定,被認定的化工園區不改變原有隸屬管理關系和管理機構級別。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管;交通部門負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安全應急和消防救援管理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在市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的新建培育化工園區內承接建設列入國家、全市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市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正式認定。

第十五條 新建培育化工園區正式認定前應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等級評估,安全風險等級應達到一般(C級)或較低(D級)安全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新建培育化工園區2年內未申請正式認定或正式認定未通過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過正式認定的,新建培育籌建工作終止,不得在新建培育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項目除外),籌建期內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和取消化工園區資格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第二章建設標準,每三年開展一次正式認定化工園區的自評和復核,復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園區正式認定資格;復核不合格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取消化工園區資格。

第十八條 認定化工園區實施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結合新建培育、正式認定和復核評價工作,定期公布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十九條 正式認定化工園區發展空間嚴重不足,在區域環境、國土空間和安全承載能力允許的情況下,按《重慶市化工園區擴區管理細則(試行)》(詳見附件2)開展化工園區擴區工作。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應在開展化工園區籌建或擴區籌建前由所在區縣政府辦公室或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印發施行,并抄送市經濟信息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重慶市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經信發〔2021〕7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已正式認定的化工園區應對照本辦法,認真組織自查復核,于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經濟信息委報送自查復核報告。

附件:1.重慶市化工園區認定審查標準

2.重慶市化工園區擴區管理細則(試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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