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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有關請示事項的復函 (川環辦函〔2024〕273號)

   2024-05-28 954
核心提示:你局《關于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要求相關問題的請示》(成環報〔2024〕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于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要求相關問題的請示》(成環報〔2024〕4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工業爐窯排污單位的氮氧化物自行監測應當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 1121-2020)要求,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實施后從其規定。啤酒制造排污單位的氨氮、總磷、總氮自行監測應當符合《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酒、飲料制造》(HJ 1085-2020)要求。

二、污染物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確定,自行監測方案應當符合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暫無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應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工業爐窯、酒的制造、屠宰及肉類加工、農藥制造等行業部分污染物無許可限值,也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暫無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編制自行監測方案。

三、你局應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進一步提升排污許可證質效。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4年5月21日




 
地區: 四川
標簽: 復函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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