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2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1.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七)籌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刪去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中的“拒付物業服務費用”。
5.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對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作出決定。業主大會決定續聘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為該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九十日書面告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告知對方。”
(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1.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的“農業(農業機械)”和第一百零七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2.將第九條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登記和拖拉機駕駛考核、發證管理,加強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監督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
3.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的單位、個人的資格管理和道路運輸站(場)的行業管理,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機動車維修實行備案管理,負責公路(橋梁)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維護的監督管理”。
4.將第十七條中的“一年”修改為“兩年”。
5.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十五日”修改為“三十日”。
6.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和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以及車輛維修單位維修記錄等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無償提供。”
本決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述2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