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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市監餐飲〔2024〕1號)

   2024-06-18 699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13日  

安徽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各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事權劃分和屬地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屬地負責、風險管理、全程監管和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二章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五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集體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裝和配送等經營活動。  

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稱校外供餐單位),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持續保持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條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從業人員應在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大中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二)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要求具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依照職責要求做好相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總監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勵實行“食品安全員AB崗”制度。  

第九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過設計的最大生產能力,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等要求,嚴格人員管理和原料控制,嚴格落實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做到食品燒熟煮透、生熟分開存放、徹底清洗消毒餐飲具;使用專用的配送車輛和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密閉容器;配送前,清潔車廂和配送容器、消毒盛放成品的容器,在容器上標注食用時限和食用方法,按照規定的溫度和時間配送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樣。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餐加工制作餐食,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總監、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對應的要求。  

第十一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推進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等體系建設,并逐步通過體系認證,保持體系持續、良性運行。  

第十二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食品經營許可證(備案)的生產經營者等采購原料、半成品,并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采購原料和半成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進貨查驗,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采購、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為中小學、幼兒園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不得提供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  

第十三條推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互聯網+視頻廚房”,在食品庫房、烹飪間、分裝間(專間)、餐飲具清洗消毒間、留樣冰箱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主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和教育、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集中用餐單位的監督。  

第十四條推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主動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作用和風險分擔機制。  

第三章集中用餐單位  

第十五條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幼兒園、養老服務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以下簡稱集中用餐單位)應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把訂餐質量關。  

第十六條集中用餐單位應當從具有資質的供餐單位訂餐,并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的食品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  

第十八條需要現場分餐的,學校、幼兒園應當保持分餐場所環境衛生整潔,分餐工具應符合清潔衛生等相關要求。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健康證明,在手部清洗消毒后方可進行分餐操作,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第十九條采用校外供餐單位配餐的學校、幼兒園應當按要求對每餐次供餐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做好記錄,并定期對留樣設備進行維護和清洗消毒。  

推進養老服務機構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對配餐食品進行留樣,做好各項記錄。  

第二十條集中用餐單位應當公布供餐單位名稱、資質、地址等信息;必要時對供餐單位進行現場綜合評價。  

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和家屬等對供餐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集中用餐單位名單庫,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對轄區內報備相關經營活動的校外供餐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第二十二條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按照高風險等級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日常監督檢查不少于4次(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市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開展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監督檢查。  

根據工作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發現問題線索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施飛行檢查,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體系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監督檢查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要求,覆蓋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及時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抽考計劃,明確考核方式。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分數線為90分。未達到相應分數線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對監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補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監督抽考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每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建立自查清單、檢查清單、問題清單、整改清單。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自查可與企業“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相結合,清單可以紙質、電子文檔等方式留存。  

第二十五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轄區內每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四個清單”以及抽檢監測、行政指導、責任約談、案件查辦和輿情處置等各類相關信息,按照“一企一檔”原則建立檔案。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轄區校外供餐單位在供餐日通過校外供餐單位可視化監管系統開展日常網上巡查。對輕微違規的問題,要立即通知企業糾正;對存在較大風險隱患或較嚴重的違規操作,要及時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米、面、食用油、調味品、肉制品、餐飲具等抽檢監測力度,實行年度全覆蓋抽檢,并強化“監檢結合”。  

第二十七條對涉嫌違法的線索和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自主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在恢復營業前,由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風險隱患的,應會同教育、民政等行業主管部門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第三十條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教育、民政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積極督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增強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問題發現機制,發揮“吹哨人”監督作用,對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一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要求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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