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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2024-07-30 405
核心提示:為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嚴格依法行政,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加快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

第三條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第四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請求人申請和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自治區范圍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并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州、市(地)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負責調解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第六條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

第七條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撤回請求以外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時實行先行調解制度。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進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告知行政裁決渠道

第九條 在解決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請求人、被請求人、第三人行政裁決渠道和權利義務。

第十條 對能夠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的專利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前應當向當事人提供行政裁決化解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當的方式。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專利侵權糾紛時,對通過調解難以化解且適宜行政裁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裁決化解糾紛。

第十二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參與專利侵權糾紛化解時,對適宜通過行政裁決解決的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裁決渠道。

第三章 督辦、轉辦、移送

第十三條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督辦,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對大型展會和電子商務領域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加大督辦工作力度。

第十四條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跟進案件辦理進程,接受督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按時辦理并及時提交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案件或者接到請求人的行政裁決請求后,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轉辦,并跟進案件辦理進程。

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立案后,若發現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作撤案處理,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應當告知請求人。

第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報請雙方共同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八條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自己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經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第四章 立案登記

第十九條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裁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并登記立案。對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條受理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出具書面通知請求人并載明理由。

第五章 書面審理

第二十二條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書面審理,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對立案時請求人已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后,書面作出行政裁決的一種審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請求人放棄答辯或承認事實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四條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主張的利己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下列事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予以認定,并書面審理作出行政裁決:

(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案件事實;

(二)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

(三)自然規律及定理;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六章 口頭審理

第二十六條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口頭審理,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案情需要,召集雙方當事人,通過陳述、答辯、質證、辯論等程序,審理案件的一種方式。

第二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口頭審理應當按照《口頭審理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條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三十一條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后,可以當庭作出裁決。

第七章 簡易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于事實清楚、證據明確、爭議不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雙方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均無異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一)外觀設計專利,有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專利侵權糾紛所涉及的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實用新型專利,有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專利侵權糾紛所涉及的權利要求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效的判決或行政裁決;

2.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見;

3.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對判定侵權糾紛可參考的鑒定意見。

(三)發明專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效的判決或行政裁決;

2.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見;

3.有關鑒定機構出具的對判定侵權糾紛可參考的鑒定意見。

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在立案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在收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送達請求人;在5個工作日內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簡易程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辦結。處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自動轉為一般程序處理。

第八章 無爭議事實記載

第三十五條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階段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但在調解階段有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可以將其書面記載下來作為證據使用。

無爭議事實必須記錄在《無爭議事實記載表》上,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蓋章確認。

第三十六條 不予確認《無爭議事實記載表》證據證明力的情形為: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已審查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記載的內容,不再需要當事人舉證、質證,當事人有其他證據推翻原確認事實的除外。

第九章 網上公告送達

第三十八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官方網站網上公告送達。

第三十九條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制作送達回證,將公告網頁頁面采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打印,由案件承辦人員簽名并注明日期,粘貼在送達回證上。

第四十條實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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