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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一號)

   2024-08-29 545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4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24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經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

(2024年 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等6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4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呼和浩特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修正)

二、《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1991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8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三、《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護條例》(2009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四、《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條例》(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五、《呼和浩特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條例》(2006年8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1年7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六、《呼和浩特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 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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