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相關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落地見效,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業務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全面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將企業變更登記、企業印章刻制、基本賬戶變更、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變更、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變更、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等7個關聯性強、辦理量大、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聯辦事項高效整合,集成辦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系統協同和數據共享,重構辦理流程,優化前后置環節,實現“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的政務服務新模式。2024年5月底前,在全區普遍建立“部門協同、整體聯動”的工作機制,實現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的高效辦理。(詳見附件1:事項清單)
二、業務方案
(一)服務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自治區范圍內需要辦理企業信息變更的企業。
(二)受理條件
見附件2:受理條件清單。
(三)辦理流程
見附件3:辦理流程圖。
1.企業變更登記
企業登錄新疆政務服務網辦理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分二種情形辦理:
(1)選擇個人股東(出資人)轉讓股權(出資額):須進行清稅后,再選擇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后辦理清稅以外的后續其他事項。
(2)其他一般情形辦理。先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再辦理后續其他事項。
對于辦理除企業變更登記以外其他事項的,可在后續升級改造中實現點擊該事項辦理模塊直接辦理;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其他各部門業務存在業務聯動的,可在后續升級改造中逐步實現各業務項之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
2.企業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稱變更)
企業變更登記完成后,公安部門對接“一件事”管理系統獲取辦件信息,相關工作人員核驗企業刻章信息后系統分配刻章網點,刻章店鑒別和回收舊印章刻制新印章,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公章手續后,同步自動將辦結信息反饋“一件事”管理系統。
3.基本賬戶變更
(1)企業變更登記完成后,由市監部門將辦件信息流轉至開戶銀行進行變更預約,企業攜帶材料前往線下進行業務辦理。
(2)商業銀行按照預約賬戶變更信息辦理相關業務,自動將辦結信息反饋“一件事”管理系統。
4.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企業變更登記完成后,人社部門對接“一件事”管理系統獲取辦件信息,工作人員核驗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相關申請信息,人社部門即時完成辦結后自動將辦結信息反饋“一件事”管理系統。
5.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
企業變更登記完成后,醫保部門對接“一件事”管理系統獲取辦件信息,新疆醫保信息平臺完成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信息變更,自動將辦結信息反饋“一件事”管理系統。
6.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變更
(1)企業基本賬戶變更完成后,住房公積金部門對接“一件事”管理系統獲取辦件信息,工作人員核驗公積金變更信息。
(2)按規定為企業完成繳存登記變更后,自動將辦結信息反饋“一件事”管理系統。
7.稅務登記信息變更
企業變更登記完成后,稅務部門根據市監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經確認后更新稅務系統內納稅人對應信息。
8.信息反饋
新疆政務服務網提供實時在線一體查詢各部門辦理進度及辦理結果,供申請人或相關部門查詢,實現一體反饋。
9.統一送達
政務大廳綜窗負責材料流轉和辦理情況的追蹤。綜窗工作人員可登錄新疆政務服務網追蹤辦件進度,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相關事項完成辦理后,政務大廳綜窗工作人員按照申請人前期申請情況,將有關材料發放申請人(現場領取或郵政寄遞)。
(四)辦理途徑
新疆政務服務網、“新服辦”APP、線下綜窗、自助終端均可辦理。
三、預期成效
通過多表合一、一表申報,結合數據推送和電子證照應用,不同事項相同的證明材料免于重復提交;通過“一網通辦”、協同受理、優化流程,同步推進,大幅減少辦事時間。群眾可以一次性通過新疆政務服務網“高效辦成一件事”服務專區查詢到相關具體業務的政策法規、常見問題等,明晰各事項之間的先后邏輯關系。
四、任務分工
(一)業務定標及技術定標。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配合部門優化辦事流程,細化工作任務,明確業務定標,并編制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技術工作方案,討論及聯合會簽。(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建設銀行新疆分行)
(二)發布一件事服務指南。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配合部門根據本方案統一服務事項標準,組織各行業條線認領、發布涉及的政務服務事項。由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配合各部門完成政務服務事項配置和服務指南維護,并在“自治區高效辦成一件事支撐管理系統”統一發布“一件事”服務指南,為自治區企業群眾提供“一次告知”“統一入口”“統一標準”的服務。(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建設銀行新疆分行)
(三)依托“自治區高效辦成一件事支撐管理系統”完成網絡打通、接口掛接及聯調上線工作。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配合部門根據《自治區高效辦成一件事技術對接規范》和技術工作方案完成辦件收件消息接口開發,及“高效辦成一件事”接口服務網關掛接工作,由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配合完成聯調上線。(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建設銀行新疆分行)
(四)提供基礎能力及數據支撐。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統籌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各相關部門梳理并反饋數據共享需求清單(包括國垂系統掛載的數據目錄),完成數據共享資源目錄掛載。按照國家標準將所涉及的本行業的證照電子化,并推送至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系統,在行業條線發布相關電子證照文件等。依托自治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做好“一件事”申報過程中數據復用、電子證照共享調用等工作,實現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證照材料“免提交”。(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建設銀行新疆分行)
(五)統籌“高效辦成一件事”窗口設立。由自治區數字化發展局督促各地有關部門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模式,統籌推進政務服務中心(大廳)綜合受理窗口(含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人員統一配備,制定綜合受理窗口審查要點,協調督導各行業條線業務部門開展業務培訓。依托“自治區高效辦成一件事支撐管理系統”綜合受理窗口實現統一收件和分發流轉,由各地人民政府指導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大廳)“高效辦成一件事”綜合窗口標準化建設,推進實現“一事跑多窗”變“一窗辦多事”。(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各地數字化發展部門)
(六)優化業務流程。在實現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在“高效辦成一件事”平臺數據傳輸和業務關聯基礎上,繼續改造升級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系統,對于辦理除企業變更登記以外其他事項的,實現點擊該事項辦理模塊直接辦理。同時,通過區塊鏈技術提高數據共享效率,實現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全部業務數據通過區塊鏈傳輸共享。對于各部門業務存在關聯關系的,均可通過區塊鏈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并完成“自治區高效辦成一件事支撐管理系統”數據辦件結果回傳。(牽頭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單位: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醫療保障局、數字化發展局、稅務局,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建設銀行新疆分行)
附件1:
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事項清單
主題名稱 | 牽頭部門 | 涉及事項 | 實施層級 | 聯辦部門 | 備注 |
企業變更登記“一件事” |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企業變更登記 | 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 |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企業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稱變更) | 縣(市、區) | 自治區公安廳 | |||
基本賬戶變更 | 縣(市、區) |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 |||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 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 |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
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 | 縣(市、區) |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 |||
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變更 | 地(州、市) |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稅務登記信息變更 | 縣(市、區) | 自治區稅務局 |
附件2:
受理條件清單
序號 | 涉及事項 | 受理條件 |
1 | 企業變更登記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2 | 企業印章刻制 |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發生變更),應當到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單位上交舊印章,刻制新印章。 |
3 | 基本賬戶變更 | 存款人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
4 |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
5 | 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 | 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 |
6 | 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變更 | 單位名稱應唯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原則上應唯一。 |
7 | 稅務登記信息變更 | 自動變更登記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處于非正常、非正常戶注銷等狀態的納稅人變更登記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統在其恢復正常狀態時自動變更。 |
附件3:
辦理流程圖
(自治區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辦理流程)
附件4:
填寫一張表單
4.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 |||
名稱 | (集團母公司需填寫:集團名稱: 集團簡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不填寫)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州)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鄉(民族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設立(僅設立登記填寫)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資本 | 萬元 (幣種: □人民幣 □其他 ) | ||
投資總額 (外資公司填寫) | 萬元(幣種: ) 折美元: 萬元 | ||
設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寫) | □發起設立 □募集設立 | 經營期限 | □長期 □ 年 |
申領執照 | □申領紙質執照 其中:副本 個(電子執照系統自動生成,紙質執照自行勾選) | ||
經營范圍 (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 (涉及“多證合一”事項辦理的,申請人須根據市場主體自身情況填寫《“多證合一”政府部門共享信息項》相關內容。) |
注: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4.1.1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國別(地區) | ||
職 務 | □董事長 □執行董事 □經理 | 產生方式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住 所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4.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不重復填寫)
姓名______________ 國別(地區)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產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注:1、“職務”指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經理、監事會主席、監事、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的應在“職務”欄內注明。 2、“產生方式”按照章程規定填寫,董事、監事一般應為“選舉”或“委派”;經理一般應為“聘任”。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應當明確上述人員的委派方。 3、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
姓名______________ 國別(地區)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產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備注事項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國別(地區)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 產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備注事項同上 |
4.1.3股東(發起人)、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
股東(發起人)、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
股東(發起人)、外國投資者 名稱或姓名 | 國別 (地區)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認繳出資額 | 實繳出資額 | 出資(認繳) 時間 | 出資 方式 |
4.1.4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1.5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權人名稱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人名稱或姓名)在中國境內接受企業登記機關法律文件送達,直至解除授權為止。
被授權人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地址 | ||||
被授權人聯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1、僅限外資企業填寫。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外國(地區)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地區)投資者設立的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簽署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提交相關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3、被授權人為自然人的,填寫“被授權人”信息,被授權人為非自然人的,填寫“被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聯系人”信息。
4.2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 ||||||||||||
名 稱 | ||||||||||||
(集團母公司需填寫:集團名稱: 集團簡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設立登記不填寫)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州)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鄉(民族鄉/鎮/街道) (路/社區)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設立(僅設立登記填寫) | ||||||||||||
非公司企業法人 | ||||||||||||
類型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職 務 | |||||||||||
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 | 出資人(主管部門)主體資格證照號碼 | |||||||||||
出資額 | 萬元 | 經營期限 | □長期 □ 年 | |||||||||
申領執照 | □申領紙質執照 其中:副本 個(電子執照系統自動生成,紙質執照自行勾選) | |||||||||||
經營范圍 (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 (涉及“多證合一”事項辦理的,申請人須根據市場主體自身情況填寫《“多證合一”政府部門共享信息項》相關內容。) | |||||||||||
□變更(僅變更登記填寫,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事項) | ||||||||||||
變更事項 | 原登記內容 | 變更后登記內容 | ||||||||||
變更事項包含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經營范圍、出資額。 |
注:本申請書適用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設立、變更、備案。
□備案(僅備案填寫) | ||||||||||||
事 項 | □經營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聯絡員 | |||||||||||
□法定代表人信息(僅設立及變更法定代表人填寫) | ||||||||||||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項) | ||||||||||||
委托權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申請人簽署(必填項) | ||||||||||||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如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使用的名稱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將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四)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的,在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出資人(主管部門)蓋章(僅限設立登記): 法定代表人簽字: 企業法人蓋章 年 月 日 |
注:非公司企業法人更換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4.2.1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2.2財務負責人信息
財務負責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
4.3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 ||||||||||||
名 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不填寫) | ||||||||||||
主要經營 場 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州)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鄉(民族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設立(僅設立登記填寫) | ||||||||||||
執行事務 合 伙 人 | 姓名或名稱 | 國 別 (地 區) | ||||||||||
委派代表姓名 (僅限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 | ||||||||||||
合伙企業 類 型 | □ 內 資 |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 外商投資 | ||||||||||||
出 資 額 | 認繳 萬元,其中:實繳 萬元(幣種 :□人民幣 □其他 ) | |||||||||||
經營范圍 (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 (涉及“多證合一”事項辦理的,申請人須根據市場主體自身情況填寫《“多證合一”政府部門共享信息項》相關內容。) |
注:本申請書適用合伙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設立、變更、備案。
合伙期限 | □長期 □ 年 | |||||||||||
合伙人數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數 (僅有限合伙填寫) | 人 | |||||||||
申領執照 | □申領紙質執照 其中:副本 個(電子執照系統自動生成,紙質執照自行勾選) | |||||||||||
□變更(僅變更登記填寫,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事項) | ||||||||||||
變更事項 | 原登記內容 | 變更后登記內容 | ||||||||||
注:變更事項包括名稱、出資額、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姓名、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 | ||||||||||||
□備案(僅備案填寫) | ||||||||||||
事 項 | □合伙協議或補充合伙協議 □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合伙期限 □聯絡員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項) | ||||||||||||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申請人簽署(必填項) | ||||||||||||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如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使用的名稱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將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四)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的,在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全體合伙人簽署(僅限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可另附簽字頁):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注:合伙企業更換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變更登記申請由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簽署。
4.3.1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姓名/名稱 | 國別(地區) | ||
身份(資格)證明類型 | 身份(資格)證明號碼 | ||
移動電話 | 固定電話 | ||
電子郵箱 | |||
委托事項 | |||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委托 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簽署: 年 月 日 | |||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粘貼身份證件復、影印件)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體資格文件另附后頁) | |||
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 年 月 日 |
注: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橫線部分根據實際填寫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
4.3.2委派代表信息
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稱 | 國別(地區) | ||
身份(資格)證明類型 | 身份(資格)證明號碼 | ||
移動電話 | 固定電話 | ||
電子郵箱 | |||
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代表的委托書 | |||
我單位作為合伙企業 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現委托 代表我單位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委托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委派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
4.3.3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單位:萬元(幣種:□人民幣 □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稱 或 姓 名 | 國別 (地區) | 住 所 | 證件類型 及 號 碼 | 承擔責任 方 式 | 出資方式 | 評估方式 | 認繳 出資額 | 實繳 出資額 | 繳付期限 |
注:“承擔責任方式”根據合伙協議約定填寫“無限責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責任”或者“有限責任”。“評估方式”欄,以貨幣出資的,填寫“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填寫“全體合伙人評估或機構評估”;以勞務出資的,填寫“全體合伙人評估”。“繳付期限”填寫合伙協議約定的繳付期限。
4.3.4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3.5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范圍: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權人名稱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人名稱或姓名)在中國境內接受企業登記機關法律文件送達,直至解除授權為止。
被授權人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地址 | ||||
被授權人聯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1、僅限外資企業填寫。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外國(地區)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地區)投資者設立的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簽署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提交相關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3、被授權人為自然人的,填寫“被授權人”信息,被授權人為非自然人的,填寫“被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聯系人”信息。
4.3.6財務負責人信息
財務負責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
4.4外商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外商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備案(僅備案填寫) | |||||
事 項 | □聯絡員 | ||||
□投資人及出資信息(僅設立及變更投資人填寫) | |||||
姓 名 | 性 別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郵政編碼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電子郵箱 | |||
申請前職業狀況 | 居 所 | ||||
出資方式 | □以個人財產出資 □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出資人的家庭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項) | |||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申請人簽署(必填項) | |||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如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使用的名稱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將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四)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的,在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投資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注:投資人發生變更時由新投資人簽字。
4.4.1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4.2財務負責人信息
財務負責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
4.5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 |||||
名 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設立登記不填寫)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州)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 鄉(民族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設立(僅設立登記填寫) | |||||
出 資 額 | 萬元(人民幣) | 申領執照 | □申領紙質執照 其中:副本 個(電子執照系統自動生成,紙質執照自行勾選) | ||
經營范圍 (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 (涉及“多證合一”事項辦理的,申請人須根據市場主體自身情況填寫《“多證合一”政府部門共享信息項》相關內容。) | ||||
□變更(僅變更登記填寫,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事項) | |||||
變更事項 | 原登記內容 | 變更后登記內容 | |||
注:變更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經營范圍。 |
注:本申請書適用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變更、備案。
□備案(僅備案填寫) | |||||
事 項 | □聯絡員 | ||||
□投資人及出資信息(僅設立及變更投資人填寫) | |||||
姓 名 | 性 別 | 民 族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郵政編碼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電子郵箱 | |||
申請前職業狀況 | 居 所 | ||||
出資方式 | □以個人財產出資 □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出資人的家庭成員簽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項) | |||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申請人簽署(必填項) | |||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如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使用的名稱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將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四)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的,在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投資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注:投資人發生變更時由新投資人簽字。
4.5.1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5.2財務負責人信息
財務負責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
4.6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基本信息(必填項) | |||||||||||||
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設立登記無需填寫) | ||||||||||||
經營場所 | 省(市/自治區) 市(地區/盟/自治州) 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 鄉(民族鄉/鎮/街道) 村(路/社區)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隸屬市場主體 (單位) | 類型 | □公司 □合伙企業 □非公司企業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 □其他 | |||||||||||
名 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登記機關 | 經營期限 | ||||||||||||
□設立(僅設立登記填寫) | |||||||||||||
申領執照 | □申領紙質執照 其中:副本 個(電子執照系統自動生成,紙質執照自行勾選) | ||||||||||||
經營范圍 (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 | (涉及“多證合一”事項辦理的,申請人須根據市場主體自身情況填寫《“多證合一”政府部門共享信息項》相關內容。) | ||||||||||||
資金數額 (分公司除外) | 萬元 幣種 □人民幣 □其他 _________ | 經營期限 | □長期 □ 年 | ||||||||||
□變更登記/備案 □非公司企業分支機構改制 | |||||||||||||
變更/備案/改制事項 | 原登記內容 | 變更/備案/改制后登記內容 | |||||||||||
注:本申請書適用于分公司、營業單位、非公司企業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以上類型包含內資和外資)、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變更、注銷、備案及非公司企業分支機構改制。
□注銷(僅注銷登記填寫) | |||||||||||||
注銷方式 | □普通注銷 □簡易注銷 | ||||||||||||
注銷原因 | □ 隸屬企業(單位)決定撤銷。 □ 被依法責令關閉。 □ 被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撤銷。 □ 其它原因: 。 | ||||||||||||
清稅情況 | □已清理完畢 □未涉及納稅義務 | ||||||||||||
債權債務清理 (分公司、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不填寫) | □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 □債務清理完結 | ||||||||||||
□負責人信息(僅設立及變更負責人填寫) | |||||||||||||
姓 名 | 國別(地區)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擬任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負責人任免文件 □經決定,免去 的負責人職務。 □經決定,茲任命 為負責人。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項) | |||||||||||||
1、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 |||||||||||||
固定電話 | 移動電話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申請人簽署(必填項) | |||||||||||||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如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填報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稱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要求,不含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名稱與他人使用的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使用的名稱被登記機關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將主動配合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權,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一致。 (四)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需要辦理許可的,在取得相關部門批準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申請人簽字: 隸屬企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請普通注銷、簡易注銷的公司、非公司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簽字,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投資人簽字;
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產)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組負責人(破產管理人)簽字。
4.6.1聯絡員信息
聯絡員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影印件粘貼處) |
注:1、聯絡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與企業登記機關的聯系溝通,以本人個人信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有關信息等。聯絡員應了解企業登記相關法規和企業信息公示有關規定。
2、《聯絡員信息》未變更的不需重填。
4.6.2財務負責人信息
財務負責人信息
姓 名 | 固定電話 | ||
移動電話 | 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身份證件號碼 | ||
(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處) |
1.企業變更項目信息采集表
基本信息 | 變更前 | 變更后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單位地址 | ||
單位所屬行業 | ||
單位名稱 | ||
單位類型 | ||
單位經濟類型 | ||
單位隸屬關系 | ||
單位電子郵箱 | ||
單位郵編 | ||
單位發薪日 | ||
單位法人代表證件類型 | ||
單位法人代表聯系電話 | ||
單位法人代表姓名 | ||
單位法人代表證件號碼 | ||
組織機構類型 | ||
注冊資本 | ||
營業期限 |
附件5:
材料要求
1.企業信息變更“一件事”材料清單
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3)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確認。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公司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僅通過報紙發布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已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減資公告材料。
◆變更經營范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變更股東的,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股權,當事人申請辦理股東登記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等繼承證明材料。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因股東或發起人自身更名,需要變更登記的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中,自然人股東或發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外國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名稱變更文件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執行人員需到被執行人股權所在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登記機關辦理,執行人員出示工作證或者執行公務證,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稱和股份數額不是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辦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4.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要求參照“【1】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有關“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規定。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含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業章程的決定及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
(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經營范圍的,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變更出資額的,提交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變更出資人(主管部門)的,提交(1)企業原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復印件。(2)企業原出資人(主管部門)與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3)變動后出資人(主管部門)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變更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的,提交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變更證明;出資人(主管部門)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主體資格文件參照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中的規定。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伙協議修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伙協議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合伙人住所變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變更證明文件。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書及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改名稱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關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以及變更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更改名稱后,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要求參照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變更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變更出資額、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還需提交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伙事由,填寫《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合伙協議對合伙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還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住所證明、入伙協議、《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其中,外資合伙企業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新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要求參照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原《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原《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變更出資額,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變更投資人的,提交轉讓協議書,以及變更后投資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直接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因繼承、受遺贈變更投資人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其他繼承證明材料。
◆變更投資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資人姓名、住所變更證明,變更后的身份證明或居住證復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更換登記聯絡員,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提交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直接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5)辦理變更登記的,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原《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① 分公司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隸屬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變更后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新任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并由分公司隸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請書中簽署確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信息)。負責人更改姓名的,同時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分公司變更企業類型的,提交變更后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因分公司隸屬的公司發生合并(分立),分公司歸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該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協議復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2)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導致公司解散的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3)因合并(分立)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更換登記聯絡員,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提交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變更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變更登記的,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② 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含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企業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經營場所的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新任負責人的任職信息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并由分支機構隸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請書中簽署確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
負責人更改姓名的,同時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更換登記聯絡員,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提交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直接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變更登記的,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③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其隸屬的合伙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隸屬的合伙企業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由分支機構隸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在申請書中簽署確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負責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因隸屬的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的,還應提交隸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更換登記聯絡員,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提交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變更登記的,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原《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原《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④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提交變更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相關文件。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分支機構隸屬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簽署的任免信息及新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新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由分支機構隸屬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書中簽署確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信息)。負責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的,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更換登記聯絡員,填寫《聯絡員信息表》,提交聯絡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使用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直接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變更登記的,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原《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材料清單
(1)接收市監局推送的企業信息完成變更。
3.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材料清單
(1)接收市監局推送的企業信息完成變更。
4.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變更材料清單
(1)接收市監局推送的企業信息完成變更。
5.稅務登記信息變更材料清單
(1)接收市監局推送的企業信息完成變更。
6.企業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稱變更)材料清單
(1)接收市監局推送的企業信息完成變更。
(2)線下領取印章時法定代表人到場的,出示身份證并交回原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場的,出具委托書,由委托人攜帶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領取。
附件6:
法定依據
序號 | 法律法規 | 頒布時間 | 所屬類目 | 具體內容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條 | 第二條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
5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2022年3月1日 | 第二條 |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2019年12月12日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 |
7 |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 2003年4月10日 | 第二條 |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第五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
9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訂 | 第十四條 |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
10 |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 1999年10月31日 | 第二十三條 |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