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辦法》《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程序指南》《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提高公平競爭審查質量,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是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對各市、各部門公開發布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進行隨機抽取,并對發現的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政策措施進行核查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措施包括,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情況,可以公開抽查結果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情況。
未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泄露抽查信息。
第二章 抽查工作方案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并通報省級有關部門以及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抽查工作重點;
(二)抽查工作方式;
(三)擬抽取政策措施的地區、行業領域、層級、數量等;
(四)核查方式、期限等要求;
(五)復核程序、方式等要求;
(六)對抽查結果的處理。
(七)其他抽查工作要求。
第八條 年度抽查工作方案以下列情形作為抽查工作重點:
(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安排;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問題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
(三)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
(四)行政性壟斷案件多發的地區或部門;
(五)其他應當作為抽查重點的領域。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組織全省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抽取政策措施數量不少于850件。其中,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50件;各市制定的政策措施不少于50件(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分別占50%、50%)。
對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抽查等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少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可以適當減少抽取政策措施的數量。
對需要重點抽查的地區或者行業領域,可以適當增加抽取政策措施的數量。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市場監管局可以組織開展專項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或者組織各市市場監管局開展交叉檢查。
第三章 政策措施抽取
第十一條 抽查工作由政策措施抽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起草單位官方網站上公開發布的政策措施進行抽取。
前款所稱政策措施抽查機構是指省市場監管局和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
第十二條 抽取機構應當按照省市場監管局抽查工作方案要求,在起草單位官方網站隨機抽取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保證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抽取政策措施前以任何方式將抽查工作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起草單位;
(二)轉包政策措施抽取任務或者未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分包工作任務;
(三)利用承擔抽取政策措施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四)其他影響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客觀、公正、真實的行為。
第十四條 抽取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政策措施抽取登記表》,準確記錄抽取的政策措施網址鏈接、訪問時間、政策措施名稱及文號、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信息。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對抽取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應加強論證,評估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影響,形成明確結論。
第十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委托期限內完成政策措施抽取任務,形成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報告,并與《政策措施抽取登記表》、政策措施原文一并提交省市場監管局。
第四章 政策措施核查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復評。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定,對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獨立提出復評意見。
復評意見應當符合實際、論述嚴謹、結論明確,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經專家復評認為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過程及結論;
(二)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適用例外規定情況;
(三)政策措施對外征求意見或專家意見情況;
(四)起草單位對政策措施的意見;
(五)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影響;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市縣級政府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委托各市市場監管局核查。
接受委托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有關具體情況。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收到核查工作通知之日起,在二十日內報送核查報告。核查報告主要包括核查情況、核查意見、整改建議等內容,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復評意見和核查情況,對有關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行復核,形成最終復核意見。
復核過程中,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情況,征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
第五章 核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經復核認定有關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市場監管局向起草單位發出《提醒敦促函》,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實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具體情形;
(二)關于修訂或者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意見;
(三)關于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意見;
(四)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的時間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市場監管局向有關起草單位發出《約談通知書》,組織開展約談:
(一)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明確拒絕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引發輿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的情形,聽取起草單位情況說明,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經提醒敦促或者約談后仍拖延、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省市場監管局可以通過《行政建議書》等方式,向其有關上級機關等單位反映情況,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抽查中發現的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向省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提出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根據工作需要,抽查結果和發現的典型問題可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專家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其不認真履行責任、工作中存在漏洞的,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抽查工作公正、客觀進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三方和評估專家等參與抽查工作的人員應當保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工作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行政建議書》等文書制發要求,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措施抽取登記表
抽取單位(蓋章)
序號 | 抽取單位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文件網址鏈接 | 訪問時間 | 涉嫌違反規定內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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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程序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各級各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是指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的行為。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起草單位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或者違反審查程序出臺政策措施的;
(二)起草單位制定或者出臺的政策措施相關內容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市場公平競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情形。
第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權限內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收到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可以報請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屬于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范圍的,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登記后,逐級報送有處理權限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接收渠道,及時通過本部門公開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處理收到的舉報材料。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應當遵循高效、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七條 舉報人采取非書面方式進行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做好登記,準確記錄舉報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項、舉報人、簽收日期、移交轉辦等信息。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舉報材料后七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舉報事項是否屬于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行為。
舉報材料表述不明確,無法判斷舉報指向的政策措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指導和釋明,應當告知其在合理期限內補充提供材料。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政策措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記錄并告知其不予受理。
第三章 舉報核查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事項,應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準確把握審查標準,科學評估競爭影響,并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與起草單位進行座談交流,當面核實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可以區分以下情形,向起草單位及相關部門書面核查情況:
(一)對起草單位以自身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提出的舉報,向該起草單位核查;
(二)對多個政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以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定的政策措施提出的舉報,向牽頭起草部門或者對舉報材料主要反映事項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核查;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政策措施提出的舉報,向牽頭起草部門或者對舉報材料主要反映事項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核查;
(四)原政策措施制定機關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核查。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說明及需要審查的重點內容;
(二)征求意見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舉報處置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舉報的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是否影響公平競爭等情況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五條 經組織核查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發《提醒敦促函》,督促起草單位進行相應整改,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一)起草單位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的;
(二)起草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但政策措施經評估后認為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
第十六條 制發的《提醒敦促函》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到舉報和組織核查的有關情況;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具體情形;
(三)關于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修訂或者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意見;
(四)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時間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內容。
提醒敦促函可以視情抄送起草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起草單位制發《約談通知書》,組織開展約談:
(一)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引發輿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的情形,聽取起草單位情況說明,并向起草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核查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結束核查:
(一)起草單位已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且出臺的政策措施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
(二)在核查期間起草單位主動修改、廢止相關政策措施,消除相關后果的;
(三)舉報人已經就同一事實向起草單位的上級機關舉報,且該機關已經受理的,可以結束核查,并跟蹤了解該舉報事項的辦理結果;
(四)政策措施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第十九條 舉報線索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采用書面形式的實名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束核查、提出整改建議等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書面請求依法向其反饋舉報處理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指南制定本區域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具體規則。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中《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等文書制發要求,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山東省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支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各政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評估,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根據職責,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本指南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有關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其他有關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決策參考的活動。
第三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專業規范、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第三方評估時要加強統籌協調,與相關單位強化信息共享和協同協作,提升工作合力。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評估內容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針對以下事項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第三方評估:
(一)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總體情況;
(二)本地區重點領域、行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
(三)對本地區已出臺政策措施進行定期清理、抽查檢查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六條 起草單位在以下事項中,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起草單位擬適用例外規定的;
(二)起草單位在政策措施公開征求意見時,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八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引入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
(二)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三)是否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
第九條 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政策措施是否已按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此前作出的審查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
(三)政策措施出臺后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四)政策措施出臺后因客觀情況變化,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條 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此前作出的適用例外規定結論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政策措施出臺后是否產生新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
(三)目前是否存在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政策措施出臺后因客觀情況變化,對政策措施實施的影響;
(五)對評估發現不符合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一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包括印發方案、建立機制、保障人員力量、督查指導、宣傳培訓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審查情況,包括審查范圍是否全面、審查流程是否規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況,包括清理任務是否完成、清理范圍是否全面、清理結果是否準確等;
(四)制度實施成效,包括經審查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經清理廢止調整政策措施的情況,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在預防和糾正行政性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和對外開放、規范招商引資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總結分析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推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過程中面臨的難點,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六)起草單位、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以及新聞媒體對制度實施情況的相關評價和意見建議等;
(七)其他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二條 本指南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及評估事項無利害關系,且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咨詢研究機構,包括政府決策咨詢及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第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規定,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二)在法學、經濟學、公共政策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研究經驗,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等保障,具備評估所需的理論研究、數據收集分析和決策咨詢能力;
(三)在組織機構、人員構成上獨立于評估涉及的起草單位;
(四)與評估事項無利害關系;
(五)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六)具體評估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估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將有關政策措施或者公平競爭審查其他工作事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選擇評估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評估事項、質量要求、評估費用、評估時限、權責關系及違約責任等。
按照本指南有關規定對政策措施進行事前評估后,再對同一項政策措施進行事后評估,原則上不得委托同一個或者具有隸屬關系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三)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的要求,組建評估小組,制定評估方案,明確具體的評估目標、內容、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開展評估工作。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調研、輿情跟蹤、專家論證等方式方法,匯總收集相關信息,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全面了解真實情況,深入開展研究分析,形成評估報告。
(五)驗收評估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對評估報告及其他評估工作情況進行驗收。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等手續;對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評估。
對特定政策措施或者其他簡單事項進行評估時,起草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以上程序。
第十五條 第三方評估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明確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審查標準,并綜合運用以下方法進行全面、客觀、系統、深入的評估。
(一)定性評估。通過匯總、梳理、提煉、歸納相關資料和信息,運用相關基礎理論,對政策措施影響市場競爭情況、制度實施情況等形成客觀的定性評估結果。
(二)定量評估。使用規范統計數據,運用科學計算方法,對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程度、制度實施成效等形成量化評估結論。定量評估應當更多應用現代信息技術。
(三)比較分析。對政策措施實施前后的市場競爭狀況進行對比分析。
(四)成本效益分析。將可以量化的競爭損害成本與政策措施取得的其他效益進行對比分析。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認為有助于評估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條 第三方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應當提交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引入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是否違反審查標準、是否適用例外規定、是否有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審查結論等;
(二)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審查程序執行情況、審查結論是否恰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調整建議等;
(三)對適用例外規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例外規定適用結論是否恰當、政策措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對公平競爭的影響、是否存在對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調整建議等;
(四)對重點領域、行業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重點領域或者行業發展背景和現狀、市場競爭態勢、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成效、經營者對本領域競爭環境的滿意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五)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時引入第三方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至少包含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情況和實施成效、存量和增量政策措施審查清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利害關系人等各方意見建議、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五章 評估成果及運用
第十七條 評估成果知識產權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所有。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許可,第三方評估機構和有關個人不得對外披露、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相關成果。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依據。鼓勵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以適當方式共享評估成果。
第十九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起草單位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相關情況,評估成果不能代替起草單位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最終作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或者未采納第三方評估相關意見建議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六章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評估工作,主動、全面、準確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評估工作、敷衍應付評估活動或者預先設定評判性、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評估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必須嚴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質以及未公開的信息要嚴格按相關規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干擾起草單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監督,不得參與任何影響評估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的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起草單位發現第三方評估機構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的,有權解除評估委托,由評估機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內各級各部門實施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適用本指南。
第二十四條 本指南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