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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注工作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4〕86號)

   2024-09-18 659
核心提示:為強化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營主體誠信自律,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范圍,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局決定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區縣局:

為強化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營主體誠信自律,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范圍,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局決定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且處于存續狀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經營主體),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屆滿一年仍未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實施除名標注,即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重慶)對外明示經營主體經營狀態,在該經營主體名稱后備注“(除名標注)”紅色字樣,提醒其依法履行主體責任。

二、工作流程

(一)確定除名標注名單。市市場監管局利用大數據,梳理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屆滿一年仍未改正的經營主體名單。

(二)作出除名標注通知。市市場監管局自確定除名標注經營主體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標注通知。同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發布除名標注通知。

(三)進行除名標注標記。市市場監管局自作出除名標注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經營主體進行自動打標,即在經營主體名稱后備注“(除名標注)”紅色字樣,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除名標注后處置。被除名標注的經營主體仍為存續狀態,通過除名標注措施,旨在督促經營主體“現身履責”,主動改正錯誤,修復信用;如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主動完善登記手續;如無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意愿,主動申請注銷登記。各區縣局要指導督促被除名標注經營主體主動辦理信用修復,變更或注銷登記。同時,對符合吊銷條件的被除名標注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終止除名標注公示。被除名標注的經營主體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自動終止除名標注信息公示。

(六)除名標注異議處理。相關經營主體如對除名標注有異議的,可以向各區縣市場監管局申請查詢除名標注信息,各區縣局應當核查后提供,發現除名標注錯誤的,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撤銷除名標注,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終止除名標注,予以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機制。建立上下協同機制,市局優化完善公示系統,增設除名標注功能,適時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自動啟動除名標注工作;各區縣局強化宣傳指導,督促相關經營主體合規經營,做好除名標注異議處理核查工作。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機制,針對除名標注的經營主體定期分類梳理、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并納入風險管理,及時會商、研究解決。

(二)嚴明紀律。在除名標注工作中要充分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做到寬嚴相濟。針對經營主體提出除名標注異議或申請信用修復的,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不得“吃、拿、卡、要”。

(三)扎實推進。各區縣局要靠前服務、推動落地,遇到敏感問題,要及時與市局對接。加強經驗提煉和典型案例挖掘,確保見成效出成果。

 

附件:關于對XXX進行除名標注的通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關于對XXX進行除名標注的通知

經查,你單位 □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屆滿一年仍未改正,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經營主體除名標注工作的通知》(渝市監發〔2024〕 號)規定,現對你單位進行除名標注,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向社會公示。

你單位如果對本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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