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3月20日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春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達到(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龍場鄉、順場鄉、楊梅鄉、紙廠鄉、保華鎮、蟠龍鎮、比德鎮、果布戛鄉、南開鄉、米籮鎮、紅巖鄉、木果鎮、營盤鄉、玉舍鎮、勺米鎮、雞場鎮、金盆鄉、化樂鎮、新街鄉、都格鎮、平寨鄉21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龍場鄉人民政府、順場鄉人民政府等單位及水城縣茶葉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春茶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春茶生產加工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春茶”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使用者應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春茶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和(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春茶加工生產者應當建立春茶生產、銷售臺賬建立質量追溯體系,建立水城春茶種植基地檔案,制定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或《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春茶冒充水城春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獼猴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米籮鎮、雞場鎮、都格鎮、龍場鄉、蟠龍鎮、野鐘鄉、猴場鄉、順場鄉、營盤鄉、勺米鎮、紅巖鄉、阿戛鎮、發耳鎮、坪寨鄉、果布戛鄉15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米籮鎮人民政府、猴場鄉人民政府等單位及貴州潤永恒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水城縣長豐綠色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獼猴桃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獼猴桃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的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獼猴桃”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使用者應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獼猴桃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和《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獼猴桃生產者應當建立獼猴桃生產、銷售臺賬,建立水城獼猴桃種植基地檔案,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和《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獼猴桃冒充水城獼猴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小黃姜”,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達到(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發耳鎮、新街鄉、都格鎮、雞場鎮、楊梅鄉、營盤鄉、龍場鄉7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新街鄉人民政府、發耳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及水城縣姜業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小黃姜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小黃姜生產加工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的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小黃姜”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并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小黃姜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和(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小黃姜加工生產者應當建立小黃姜生產、銷售臺賬,建立水城小黃姜種植基地檔案,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或《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小黃姜冒充水城小黃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3月20日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春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達到(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龍場鄉、順場鄉、楊梅鄉、紙廠鄉、保華鎮、蟠龍鎮、比德鎮、果布戛鄉、南開鄉、米籮鎮、紅巖鄉、木果鎮、營盤鄉、玉舍鎮、勺米鎮、雞場鎮、金盆鄉、化樂鎮、新街鄉、都格鎮、平寨鄉21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龍場鄉人民政府、順場鄉人民政府等單位及水城縣茶葉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發布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春茶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春茶生產加工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春茶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春茶”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使用者應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春茶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和(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春茶加工生產者應當建立春茶生產、銷售臺賬建立質量追溯體系,建立水城春茶種植基地檔案,制定標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檢驗檢測體系,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DB52/T 1076-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春茶》地方標準或《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水城春茶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春茶冒充水城春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春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獼猴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米籮鎮、雞場鎮、都格鎮、龍場鄉、蟠龍鎮、野鐘鄉、猴場鄉、順場鄉、營盤鄉、勺米鎮、紅巖鄉、阿戛鎮、發耳鎮、坪寨鄉、果布戛鄉15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米籮鎮人民政府、猴場鄉人民政府等單位及貴州潤永恒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水城縣長豐綠色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獼猴桃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獼猴桃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的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獼猴桃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獼猴桃”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使用者應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獼猴桃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和《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獼猴桃生產者應當建立獼猴桃生產、銷售臺賬,建立水城獼猴桃種植基地檔案,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96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和《地理標志產品水城獼猴桃質量管理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獼猴桃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獼猴桃冒充水城獼猴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獼猴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城小黃姜”,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種植,其品質達到(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三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范圍為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水城縣發耳鎮、新街鄉、都格鎮、雞場鎮、楊梅鄉、營盤鄉、龍場鄉7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的企業,申請、印刷、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監管部門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經水城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成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局(科技局)、財政局、經濟與信息化局、科學技術協會、新街鄉人民政府、發耳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及水城縣姜業公司等相關生產龍頭企業組成。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受理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并對該專用標志進行管理;
(五)向六盤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水城小黃姜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七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縣人民政府,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的企業,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八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水城小黃姜生產加工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企業需要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縣市場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由縣級產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四)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標準符合性證明;
(五)生產和種植戶的收購協議,不得將專用標志使用到不符合條件的產品上的承諾書;
(六)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從事水城小黃姜生產經營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逐級上報市級、省級、國家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發布注冊登記公告,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水城小黃姜”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使用者自行選擇印刷企業印刷,并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1月底應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六條 水城小黃姜種植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44號公告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和(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要求,種植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并做好種植栽培、管理、施肥等農業記錄。
第十七條 水城小黃姜加工生產者應當建立小黃姜生產、銷售臺賬,建立水城小黃姜種植基地檔案,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根據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的省級地方標準,對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檢驗報告及生產企業現場進行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檢查。產品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統一數碼防偽技術,原則上實行全縣統一規格、統一訂購、統一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電子管理系統,對專用標志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張貼于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各生產經營企業應將自己的商標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張貼方向保持一致。鼓勵生產者根據市場需求,推行單包裝標志。
個別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需要不同規格、不同式樣專用標志的,可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受理,標志樣式、規格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制。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資格,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DB52/T 1075-2016《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地方標準或《地理標志產品水城小黃姜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的;
(二)在省級監督抽查中連續二次不合格或一次不合格經整改后復查抽檢仍不合格的;
(三)在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外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專用標志;
(四)擅自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印制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六)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以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 水城小黃姜質量技術要求規定的小黃姜冒充水城小黃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擅自使用或偽造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銷售和使用與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各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水城小黃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