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生產過程中可以添加眾多的營養素和其他成分,包括但不限于維生素類、礦物質和氨基酸等。與我國的GB 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類似,歐盟(EC)No 1925/2006《關于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特定成分法規》規定了在食品中強化或添加營養素的品種和應遵循的原則。伙伴網下面進行詳細介紹。
歐盟營養強化劑的范圍及用途
(EC)No 1925/2006規定的是由廠商自愿添加的營養物質,并要求,只有在膳食中普遍存在的、作為膳食成分的,并且被認為是必需營養素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才應該被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法規規定了可添加到食品中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名單,可用于添加食品的維生素和礦物質來源以及可添加到食品中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最高及最低使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歐盟成員國對營養強化的要求并不一致,食品能否強化、可以強化的營養素,以及使用量需要符合成員國的法規。該法規對各成員國發布的有關維生素和礦物質以及添加到食品中的某些其他物質的規定具有協調作用。
允許添加的物質目錄
(EC) No 1925/2006附錄一和附錄二列出了允許添加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名單及其來源物質。附錄三為禁止、限制或在歐盟嚴格審查后才可使用的物質的名單。
(EU) No 1169/2011附錄十三列出了營養素的參考攝入量,終產品(飲料以外的產品)中維生素或礦物質的含量不得低于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每日參考攝入量(NRVs,見表1)15%時可以標識到營養成分表中。
表1 歐盟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每日參考攝入量(成人)
營養素或營養成分 | 維生素和礦物質參考攝入量(成人) |
VA | 800 μg |
VD | 5 μg |
VE | 12 mg |
VK | 75 μg |
VB1 | 1.1 mg |
VB2 | 1.4 mg |
VB6 | 1.4 μg |
VB12 | 2.5 μg |
VC | 80 mg |
煙酸(尼克酸) | 16 mg |
葉酸 | 200 μg |
泛酸 | 6 mg |
生物素 | 50 μg |
鐵 | 14 mg |
鈣 | 800 mg |
鋅 | 10 mg |
硒 | 55 μg |
鎂 | 375 mg |
銅 | 1 mg |
錳 | 2 mg |
鉀 | 2000 mg |
磷 | 700 mg |
碘 | 150 ug |
鉻 | 40 μg |
鉬 | 50 μg |
氯化物 | 800 mg |
氟化物 | 3.5 mg |
禁止營養強化的要求
(EC) No 1925/2006要求,維生素和礦物質不允許添加到未經加工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肉類、家禽和魚類,以及酒精含量超過1.2%(按體積計)的飲料,且不能進行健康宣稱。
結語
(EC)No 1925/2006規定添加了維生素和礦物質的產品的標簽上可以標示表明添加此類成分的聲明。對于營養強化劑最高含量的要求,歐盟并未進行規定,具體添加量的原則可參考《Discussion Paper on the setting of maximum and minimum amounts for vitamins and minerals in foodstuffs》及成員國的要求。關于歐盟營養強化劑的監管問題,歡迎大家同伙伴網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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