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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優化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監管的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號)

   2024-11-11 962
核心提示:為支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植物繁殖材料)引進,防范植物疫情和外來物種傳入風險,降低企業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優化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監管要求公告如下。

為支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簡稱植物繁殖材料)引進,防范植物疫情和外來物種傳入風險,降低企業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優化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監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進境物的特許檢疫審批;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林草部門植物檢疫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從國外引進農業和林草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

二、引種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許可大廳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向負責部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已實行全程電子化審批的,引種單位無需提交紙質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三、海關對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實施口岸檢疫,對農業農村、林草部門簽發的檢疫審批單實施聯網核查。除特殊情況外,引種單位無需提交紙質檢疫審批單。

四、經農業農村、林草部門審批,依法需實施隔離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由農業農村、林草部門根據檢疫審批單要求實施隔離監管;經海關特許檢疫審批的,由海關根據檢疫審批要求實施隔離監管。引種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配合做好隔離監管。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6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優化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監管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優化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監管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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