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益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益陽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是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因失職或瀆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造成一定后果需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
受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監管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做到有錯必糾、處罰適當。
第五條 追究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警告;
(四)記過;
(五)記大過;
(六)降級;
(七)撤職;
(八)開除。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三)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無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措施,影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
(四)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及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六)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失職行為。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事故的環節追查,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相關環節的監管責任。
第八條 對責任人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的,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予以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給予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
(三)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故意違規執法、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造成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職、瀆職情形的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九條 經確認需追究責任的,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并區分責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主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
(二)經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承擔直接責任;
(三)因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故意行為,導致工作錯誤或上級決定改變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四)領導不采納相關科室及承辦人員意見,另行作出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責任;
(五)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直接責任,主管人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六)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對行政過錯行為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七)承辦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八)兩人以上共同發生的,職務高的人員承擔主要責任,職務低的人員承擔次要責任,職務相當的,共同承擔責任;
(九)監管轄區或監管環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區縣(市)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負有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的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市、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在職權范圍內對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行政追究結果報相應的市、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級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