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沙市知識產權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已經省局2025年第4次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行政指導、約談提醒等措施,督促經營主體等監管對象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情形。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沒有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沒有主觀故意和過失的情形。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是指造成特定對象較輕程度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但當事人與特定對象已經達成和解的或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影響,且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
(一)觸及安全底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有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
(三)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其他不得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第六條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實際,匯總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典型情形,形成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兩份清單”),指導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不符合本規定所附不予處罰清單和減輕處罰清單中所列條件,或者未列入清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本規定,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決定。
第七條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兩份清單”定期評估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情況、湖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清單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等,動態調整“兩份清單”。
第八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責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按照違法行為的實際情形確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第十條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有關規定。各市州、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規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違法行為作出合理細化量化。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已規定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15日公布的《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處罰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附件1
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 違法行為的定性依據 | 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
1 | 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
1.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 |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 ||
2.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第十條 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
2 | 酒類廣告出現飲酒的動作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
1.初次違法; |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涉案廣告僅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發布。 | ||||
3 | 房地產廣告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
1.初次違法; |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涉案廣告僅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發布。 | ||||
4 | 未經審查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
1.初次違法; |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發布的廣告已超過廣告審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過三個月。 | ||||
5 | 廣告中使用的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
1.涉案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 |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6 | 廣告中使用的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7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8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9 | 使用已經終止的專利作廣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布。 | ||||
10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1.涉案廣告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 |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1 |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12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未超過三個月。 | ||||
13 | 發布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 |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1.初次違法; |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 ||
2.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
3.危害后果輕微。 |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中發現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初次違反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規定,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
14 |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未載明相關事項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 |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 |
1.初次違法; |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一)開發企業名稱;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 |||
4.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 |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 |||
5.沒有違法所得。 |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 |||
15 |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一條: |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三條: |
1.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 |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6 |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17 |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條: |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第十二條: |
1.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 |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8 |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19 |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已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0 |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21 | 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1.初次違法; |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內容真實準確,不涉嫌夸大、虛假宣傳。 | ||||
22 | 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
1.及時改正;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內容真實準確,不涉嫌夸大、虛假宣傳。 | ||||
23 |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沒有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1.初次違法; |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 |||
2.及時改正;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24 | 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1.初次違法; |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 ||
2.及時改正; |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利用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 ||||
5.其推薦、證明內容屬實。 | ||||
25 | 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1.及時改正; |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 |||
3.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利用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 ||||
4.其推薦、證明內容屬實。 | ||||
26 | 銷售者經銷包裝上使用了不符規定的商品條碼或廠商識別代碼的商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1.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的;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
2.商品條碼或廠商識別代碼非銷售者提供;3.及時改正; | 第二十四條: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 |||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
27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1.初次違法; |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28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
2.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 |||
3.危害后果輕微。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9 | 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0 | 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
1.初次違法; | 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1 | 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未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
1.初次違法; | 網絡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
2.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 |||
3.危害后果輕微。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2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3 | 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未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相關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1.初次違法; | (一)“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2.及時改正; | (二)“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
(四)“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
34 | 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未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網絡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絡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絡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2.及時改正; |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 ||||
35 | 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未如實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絡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2.及時改正; |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3.危害后果輕微。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36 |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行為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7 | 經營者不標明價格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一)不標明價格的;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8 | 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39 | 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 |
1.及時改正;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3.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僅個別商品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 |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 ||
4.經營者已建立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有效實施。 | ||||
40 | 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非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已失效,宣傳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僅在自有渠道宣傳;或者宣傳的相關榮譽、資質系其曾經真實取得,但過期失效后疏于刪除、修改。 | ||||
41 | 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六條: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沒有違法所得; | ||||
4.經營者已及時履行優惠承諾的。 | ||||
42 | 未建立檔案妥善保存兩年有獎銷售活動信息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有相關記錄證明獎品已經如實抽取并發放。 | ||||
43 | 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七條: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僅未公示促銷期限,不影響促銷活動開展以及消費者享受促銷優惠。 | ||||
44 |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未隨時公示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5 |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1.產品的不合格項目僅涉及標識; |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已主動將違法產品退回、銷毀或者整改完畢; |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
3.沒有違法所得; | ||||
4.初次違法,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
46 | 銷售的產品涉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1.初次違法; |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產品的不合格項目僅涉及標識; | ||||
5.已主動將違法產品退回、銷毀或者整改完畢。 | ||||
47 | 經營者在產品標識上未按規定標明產品標準代號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 |||
2.及時改正; |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 |||
3.危害后果輕微,未造成消費者誤導或損失。 |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 |||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 ||||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
48 | 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 《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1.初次違法; | 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9 | 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 《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
1.初次違法; | 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50 | 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
1.初次違法; |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建網站和自有經營場所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 | ||||
51 |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1.不知道該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 |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 |||
2.及時改正。 |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 |||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 ||||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 ||||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 ||||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 ||||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
52 |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1.初次違法; |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53 | 專利代理師未按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初次違法; |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54 |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1.立案調查前已申請設立登記并通過審核的; |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確定罰款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 | |||
55 |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四條: |
1.初次違法; |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在立案調查前,無照經營者已申請設立登記并通過審核的; | ||||
5.沒有違法所得。 | ||||
56 | 市場主體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 |
1.主動補報; |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 | 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初次違法; | ||||
3.及時改正; | ||||
4.危害后果輕微。 | ||||
57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
1.經發現后主動送檢且檢定合格; |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2.初次違法; | ||||
3.及時改正; | ||||
4.危害后果輕微; | ||||
5.未發生負面輿情。 | ||||
58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 ||||
59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 ||||
60 |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
1. 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 | ||||
61 |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未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
1.初次違法; |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62 |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使用的復合配料未按要求標示原始配料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1.初次違法;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符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
2.及時改正; | ||||
3.未造成人身傷害或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4.配料中不含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的; | ||||
5.不存在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 ||||
63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1.初次違法;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64 | 食品生產者未遵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以及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65 | 食品生產企業未遵守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66 |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 |||
2.及時改正; |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 |||
4.未實際銷售。 | 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
67 |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68 |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
1.在維護保養中,已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對維保項目和維保間隔的要求,保證電梯安全性能,并已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僅維保記錄填寫有誤; |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
3.及時改正; | ||||
4.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69 | 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1.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恢復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效力的;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 | 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 ||
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
70 | 公司未依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示有關信息或者不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 |||
2.及時改正; |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 | |||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 ||||
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
71 | 銷售應當標注水效標識而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驗明產品水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應當標注但未標注水效標識的產品的;(二)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效標識的產品的。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72 | 參加傳銷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非明知為傳銷仍然參加,且在參加傳銷后沒有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和沒有參與實施軟暴力等行為。 | ||||
73 | 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未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74 |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一)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 |||
2.及時改正; | (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 |||
(四)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 ||||
(五)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應當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 ||||
(六)其他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內容。 | ||||
75 | 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 《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一)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 |||
2.及時改正; | (二)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 | |||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 |||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 ||||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 ||||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 ||||
(七)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 ||||
(八)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 | ||||
76 | 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初次違法; |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產品實物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 | ||||
77 | 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銷售沒有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4.產品實物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要求。 | ||||
78 |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1.初次違法; | ||||
2.及時改正; | ||||
3.危害后果輕微。 | ||||
79 | 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
1.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 | ||||
2.及時改正。 |
附件2
湖南省市場監管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 | 違法行為的定性依據 | 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
1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搭售商品、服務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 |
1.初次違法; |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三個月; | ||||
3.非法經營額較少; | ||||
4.未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 ||||
5.及時改正。 | ||||
2 | 網絡商品經營者在網絡交易產品信息主頁面展示的水效標識不符合規定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八條: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水效標識,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對于網絡交易,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水效標識。 |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在網絡交易產品信息主頁面展示的水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三個月;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 |||
3.未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網絡商品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中使用的水效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并清晰可辨。 | |||
4.及時改正。 | ||||
3 | 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 ||
2.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 | ||||
3.持續時間較短,或者影響人數較少,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務經營額較少; | ||||
4.及時改正。 | ||||
4 | 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5 | 銷售的產品涉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6 |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7 |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8 | 銷售的產品涉嫌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9 | 銷售的產品涉嫌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
1.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已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落實主體責任、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
2.未發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或者負面輿情等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 |||
3.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10 | 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三個月,價格權益受損人數較少或者案涉商品、服務的價格、價值較??;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七項: | |||
3.及時改正。 |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 |||
11 | 未經許可從事電梯維護保養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
1.初次違法; |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在簽訂電梯維保合同時,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許可項目、許可子項目、許可參數與所維護保養的電梯相符; | ||||
3.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對維保項目和維保間隔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 | ||||
12 |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
1.初次違法,及時改正,且危害后果輕微; | ||||
2.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 ||||
3.為確保生產工藝連續、保障公眾生活所需等原因,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監護措施的前提下,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超過15個自然日。 | ||||
或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1.初次違法,及時改正,且危害后果輕微; | ||||
2.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 ||||
3.在定期檢驗過程中,特種設備實物檢查均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僅因技術資料問題導致定期檢驗未合格; | ||||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超過15個自然日。 | ||||
13 | 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 | ||||
2.未發生公民生命健康受損或者未發生負面輿情; | ||||
3.能夠提供發票、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說明進貨來源。 | ||||
14 | 有獎銷售未按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
1.初次違法; |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 ||
2.及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 |||
3.缺漏部分信息但及時改正后不影響兌獎。 |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5 | 認證機構未按規定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1.初次違法; |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 | ||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 ||||
3.及時改正; | ||||
4.經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未產生危害后果。 | ||||
16 |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1.初次違法; |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 ||
2.所涉品種單一,貨值金額較小,過期時間較短; | ||||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減輕,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