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于修訂《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4〕175號)

   2024-12-17 395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知識產權強國示范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范,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各有關單位:

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關于規范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結合實際,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作出修訂,現予以印發。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知識產權強國示范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范,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聚發展區按照專業化、集成化、規范化的建設思路,科學管理,高效運轉,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提供優質知識產權服務。

第三條 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集聚發展區由其實際運營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

2.集聚發展區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少于70家,其中80%以上為中小企業,且60%以上屬于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領域。對于產業聚集度高并具有特色發展模式和明確知識產權工作規劃的集聚發展區可適當放寬規模限制。

3.集聚發展區企業的有效專利擁有總量不少于300件或發明專利擁有總量不少于150件。

4.已設立北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或具備知識產權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維權保護及委托承擔知識產權事務管理等服務功能。

第六條 申報主體,即集聚發展區的運營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并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知識產權服務機制完善。集聚發展區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較完備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已配置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相關的組織機構、經費安排,并具備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的統籌規劃和運行保障機制。

2.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扎實。集聚發展區開展知識產權服務在3年以上(含3年),在整合知識產權服務資源、搭建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培育知識產權人才、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面具備一定工作能力。

3.知識產權服務效應突出。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良好,在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兩區”建設、服務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等方面成效突出。

4.申請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主體在信用中國及信用中國(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3年未存在行政處罰情形。集聚發展區委托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無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約談或懲戒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序

第七條 集聚發展區的申報及認定程序如下:

1.組織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主體應提交申報書、工作方案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2.逐級推薦。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

3.形式審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形式審查。

4.組織評審。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可視情況設置答辯、現場考察或可行性論證等程序。根據綜合排名,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擇優確定。

5.網站公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擬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7天,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認定。

對于有異議的單位,組織進行具體情況調查,確定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保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于弄虛作假的嚴肅處理,正在申報過程中的取消申報資格,已經取得認定的撤銷資質,且在5年內取消其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支持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四章  集聚區工作內容

第九條 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以下工作:

1.制訂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編制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做好企業知識產權數據統計和信息分析,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創新知識產權服務舉措,推動集聚發展區知識產權工作水平提升。

2.開展知識產權政策宣傳。向集聚發展區企業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知識產權服務事項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事項,針對知識產權全周期業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意識,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3.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模式。聚焦集聚發展區重點及優勢企業,挖掘知識產權服務需求,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家和知識產權聯絡員制度,建立工作和數據臺賬,促進知識產權服務供需對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能力。

4.集聚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全鏈條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加速科技創新企業提前知識產權導航和布局,促進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支撐集聚發展區整體創新發展。

5.打造知識產權服務平臺。整合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全鏈條服務內容,構建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6.培育知識產權服務生態。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投融資等服務集聚,促進集聚發展區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全方位發展。

7.推動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幫助企業對接高校、科研院所,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幫助企業對接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拓寬投融資渠道。

8.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組織培育和申報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引導組建或加入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引導企業貫徹實施知識產權相關管理規范;為集聚發展區重大活動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支撐等。

9.面向集聚發展區企業提供其他知識產權服務。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包括:

1.推薦集聚發展區企業參加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培育等。

2.構建國家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等工作體系,為集聚發展區企業知識產權申請、確權、維權提供便利條件。

3.引導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開展知識產權布局和導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

4.指導企業與上下游產業主體建立知識產權聯盟,推動產業協同創新,共同應對知識產權風險。

5.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聯合研發、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6.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復,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用于支持開展第九條所述的知識產權服務相關工作,對已獲得支持的工作事項不重復支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定項目實施內容、目標、經費以及考核、驗收指標。項目單位應完成《項目任務書》的考核任務。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進行管理、考核與監督:

1.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復核。

2.集聚發展區應于每年1月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報告。

3.無故不參加考核復核,或參加考核復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

4.被終止資格的集聚發展區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對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有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視情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騙取資金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取消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支持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集聚發展區運營單位發生并購、重組、破產、名稱變更等變化的,應及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備案;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相關資格;符合條件的,資格繼續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京知局〔2023〕183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地區: 北京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