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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2024〕3號)

   2024-12-18 820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0月22日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風險評估。

第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選址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選址評估以“相關場所間距離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為原則。

第五條  風險評估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制,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邀請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動物衛生監督、動物流行病學調查等方面專家3-5名組成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專家要求中級以上職稱,具備相關行業兩年以上工作經驗。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居民代表參加。若專家提出不同意見且未被采納,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

第六條  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應當在建場前向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風險評估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狀況);

(二)場所設計方案(包括畜禽種類、設計規模、平面布局、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式、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等);

(三)動物防疫措施(重點說明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評估材料不全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核查。

第八條  動物飼養場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之間距離5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九條  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一條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滿足以下距離條件的,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選址綜合評估主要評估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

第十三條  綜合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評估周邊是否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封閉圈舍、負壓風控、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夠與其他動物飼養場、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二)評估其生產經營或從業內容與周邊相關場所的動物疫病易感相關性;

(三)評估其提供的場所設計方案和動物防疫措施能否有效阻斷病原傳播;

(四)周邊近期發生過重大動物疫情的,需要查驗疫情解除封鎖評估報告或監測評價報告;

(五)周邊有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應當配備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束后,專家組應當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并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表》(附表3)。報告應有“可以設立”、“整改后設立”、“不建議設立”明確表述結論。

(一)附表3第1項評估為“是”的,評估結論為“可以設立”;

(二)附表3第1項評估為“否”的,其它項除不做評價外,評估結果均為“是”,評估結論為“可以設立”;

(三)附表3第1項評估為“否”的,其它項如有不符合項,由專家組判斷是否具備整改條件,如具備整改條件,判定為“整改后設立”,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判定為“不建議設立”,并說明理由;

(四)判定為“整改后設立”的,不符合項必須全部整改到位,整改后原則上經原評估專家組審核通過后方可視為評估合格,評估結論為“整改通過,可以設立”;整改后評估專家組審核不通過的,評估結論為“整改不通過,不建議設立”。

評估結果僅作為滿足場所選址要求的要素,有關布局、設施設備、人員、制度等要素仍執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或經營范圍的,應當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相關單位應當重新向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風險評估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農規〔2020〕5號)同時廢止。

附表:1.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申請表

2.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報告

3.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表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蘇農規〔2024〕3號).pdf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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