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3日
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沈政發〔2013〕49號)精神,設立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掛沈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對全市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一、職責調整
(一)合并和下放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零售)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市級承擔的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日常監管職責下放到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根據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合并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和食品檢驗檢測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職責。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原省級承擔的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職責。
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科研和教學所需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行政許可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各區、縣(市)政府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及區、縣(市)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監督實施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市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制定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監督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及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
(五)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及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組織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工作。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制定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組織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建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依法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投訴舉報,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負責食品藥品廣告監測工作。
(九)建立、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和信息公布制度;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發布和教育培訓。
(十)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一)負責指導、監督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調研、督查、起草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負責建議提案、政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固定資產管理和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和實施。負責實施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負責實施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實施藥品經營(零售)行政許可;負責實施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負責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行政許可;承擔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核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郵寄證明;指導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許可工作。
(三)法制處。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法制工作。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制培訓。
(四)食品安全協調處。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對相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考核評價;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編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報告;推進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和示范建設;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五)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的現場審核,監督檢查縣(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制定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六)食品流通監管處。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區、縣(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七)食品餐飲監管處。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區、縣(市)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制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監督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八)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處。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標準、管理規范;制定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及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突發事件;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責任。
(九)醫療器械監管處。負責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產品分類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規范;制定醫療器械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醫療器械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突發事件;建立醫療器械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醫療器械監管責任。
(十)藥品注冊與安全監管處。負責藥品(含醫療機構制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下同)生產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環節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藥物臨床試驗、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制定藥品生產環節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藥品生產環節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對生產環節生產和使用及科研單位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生產環節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藥品生產環節監管責任。
(十一)藥品市場監管處。負責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規定、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監督實施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工作;指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藥品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責任。
(十二)稽查處。負責食品藥品稽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食品藥品稽查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抽驗計劃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食品藥品大案、要案查處,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工作;負責組織食品藥品廣告監測;指導局屬單位及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稽查工作。
(十三)宣傳應急處。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監督有關應急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編制全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綜合協調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急處置工作;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和政務公開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統一對外發布有關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和輿情監測。
(十四)科技與信息化處。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組織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食品藥品統計和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財務規劃處。負責全局財務經費的統一管理。組織制定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編報局年度預算、決算并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經費管理、核算及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六)人事處(教育培訓處)。負責全局人事和干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管理、組織、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1名兼任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1名由紀檢組長兼任),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名(副局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處處長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0名。
五、直屬機構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個直屬機構: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執法支隊,正處級建制。
(一)主要職責。受市局委托,對區、縣(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工作進行督察、檢查,負責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大案、要案查處工作。
(二)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支隊政務、事務及業務綜合工作。
2.稽查一科。負責藥品生產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3.稽查二科。負責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4.稽查三科。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5.稽查四科。負責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三)人員編制。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執法支隊行政編制20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林業、畜牧獸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林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上述部門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按規定做好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上報、協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四)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于違法廣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服務業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服務業委負責擬定全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服務業委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消費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政策以及酒類商品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消費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執法活動,查處暴力抗法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調整事項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3日
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沈政發〔2013〕49號)精神,設立沈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掛沈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對全市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一、職責調整
(一)合并和下放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零售)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市級承擔的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日常監管職責下放到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根據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合并和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和食品檢驗檢測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職責。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3.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原省級承擔的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職責。
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科研和教學所需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行政許可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各區、縣(市)政府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及區、縣(市)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監督實施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行政許可;依法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市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制定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監督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及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
(五)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及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組織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工作。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制定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組織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推動建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依法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投訴舉報,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進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負責食品藥品廣告監測工作。
(九)建立、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和信息公布制度;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發布和教育培訓。
(十)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一)負責指導、監督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調研、督查、起草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負責建議提案、政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工作;負責安全保衛、固定資產管理和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和實施。負責實施餐飲服務行政許可;負責實施食品生產行政許可;負責實施藥品經營(零售)行政許可;負責實施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負責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行政許可;承擔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醫療用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核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郵寄證明;指導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許可工作。
(三)法制處。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法制工作。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制培訓。
(四)食品安全協調處。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對相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考核評價;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編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報告;推進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和示范建設;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五)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的現場審核,監督檢查縣(市)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制定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六)食品流通監管處。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區、縣(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七)食品餐飲監管處。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監督檢查區、縣(市)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制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建立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監督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八)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處。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標準、管理規范;制定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及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突發事件;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根據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責任。
(九)醫療器械監管處。負責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產品分類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規范;制定醫療器械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醫療器械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突發事件;建立醫療器械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醫療器械監管責任。
(十)藥品注冊與安全監管處。負責藥品(含醫療機構制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下同)生產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環節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藥物臨床試驗、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制定藥品生產環節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藥品生產環節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對生產環節生產和使用及科研單位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生產環節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藥品生產環節監管責任。
(十一)藥品市場監管處。負責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規定、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驗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工作;監督實施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管工作;指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誠信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查處違法行為,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藥品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責任。
(十二)稽查處。負責食品藥品稽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制定食品藥品稽查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抽驗計劃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食品藥品大案、要案查處,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工作;負責組織食品藥品廣告監測;指導局屬單位及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稽查工作。
(十三)宣傳應急處。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監督有關應急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編制全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綜合協調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指導區、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急處置工作;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和政務公開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統一對外發布有關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和輿情監測。
(十四)科技與信息化處。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組織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食品藥品統計和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五)財務規劃處。負責全局財務經費的統一管理。組織制定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編報局年度預算、決算并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經費管理、核算及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六)人事處(教育培訓處)。負責全局人事和干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管理、組織、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組、監察處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1名兼任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1名由紀檢組長兼任),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名(副局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處處長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3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0名。
五、直屬機構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個直屬機構: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執法支隊,正處級建制。
(一)主要職責。受市局委托,對區、縣(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工作進行督察、檢查,負責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大案、要案查處工作。
(二)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支隊政務、事務及業務綜合工作。
2.稽查一科。負責藥品生產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3.稽查二科。負責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4.稽查三科。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5.稽查四科。負責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督執法工作。
(三)人員編制。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執法支隊行政編制20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林業、畜牧獸醫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林業、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上述部門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按規定做好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上報、協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四)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于違法廣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服務業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服務業委負責擬定全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服務業委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消費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政策以及酒類商品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消費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執法活動,查處暴力抗法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調整事項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