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加坡的食品供應來源多樣化,新加坡可持續發展與環境部于2025年1月31日發布《食品條例》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條例),對有關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標識的內容進行修訂,該修訂條例將于2026年1月31日生效。食品伙伴網將此次修訂條例的主要變化分享如下。
1、配料表必須標識引導詞
《食品條例》修訂前,法規中僅規定了配料表的標識方法,并未對引導詞的標識進行明確規定,修訂條例中明確規定配料表必須寫明引導詞,以表明該部分為食品配料表。
2、明確配料表中無需標識“水”的條件
《食品條例》修訂前,法規中僅規定無需標明食物中含有水,也就是說任何食物的配料表中無需標示“水”這一配料。修訂條例對配料表無需標示“水”這一配料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比如在制作過程中水已經蒸發;在成品中的占比少于5%等4種情形。
3、新增了帶入添加劑的標示規定
當帶入添加劑的量足以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時,必須標示該添加劑,若不足以終產品中發揮功能時,則無需標示該添加劑。
4、修訂對含有致敏物質配料的標示方式
當配料含有《食品條例》中規定的致敏物質時,該配料不能使用條例附表1中的通用名稱,必須以更加準確的名稱標示。例如在《食品條例》修訂前,花生油、大豆油可在配料表中標示為“植物油”這一通用名稱,但按照修訂條例的要求,配料中使用了花生油必須標示為“花生油”,不能再使用“植物油”這一通用名稱進行標示。
5、新增預包裝食品產品批號的標示要求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識別號碼或標記(如批號或序列號),用于識別食品的生產工廠和生產批次。
6、細化進口食品原產國的標示要求
進口食品在標示原產國的基礎上還應附有一項聲明,說明提及的國家是該食品的原產國或類似聲明。
在《食品條例》修訂前法規只規定進口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名稱,但如何標識沒有詳細規定。例如在標簽上單獨標示“中國”可能并不違反法規的要求,但修訂條例將原產國的標識要求進一步細化說明,足以說明單獨標示原產國名稱是不充分的,必須與表明產品原產國屬性的文字一起聲明,比如“Product of France”、“Made in China”或“Country of Origin: China”等方式。這也與目前SFA發布的《食品標簽與廣告指南》中有關原產國標示的指南說明相一致。
7、新增有關“麩質”的定義及相關含量聲稱規定
按照修訂條例,“麩質”是指大麥、燕麥、黑麥、小麥(硬粒小麥、霍拉桑小麥、斯佩爾特小麥及其他小麥)、以及上述谷物雜交品種或上述谷物產品中的蛋白質部分。
在滿足法規要求的前提下,產品允許聲稱“無麩質食品(gluten free food)”、“天然無麩質食品(naturally gluten free food)”或“低麩質食品(reduced gluten food)”。
8、修訂附表1(配料表中允許使用的通用名稱)
修訂條例對附表1進行了整體替換。
首先,新增了酪蛋白酸鹽、奶酪、可可脂、蜜餞水果/糖腌水果、葡萄糖、乳蛋白、禽肉、糖8類物質的通用名稱;
其次,對部分物質的通用名稱的標示要求進行了修訂,例如在《食品條例》修改前,魚作為魚制品配料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為“魚”;按照修訂條例的要求,“魚”作為食品配料且在標簽或任何介紹中都沒有提及特定品種的魚時,才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為“魚”。也就是說,當產品名稱或是產品標簽圖片、廣告上體現或展示了某種特定的魚(例如金槍魚、三文魚),配料表一定要標明該種魚的具體品種,不能使用“魚”這一通用名稱。
最后,對部分物質的通用名稱的標示方法也進行了修訂,例如在《食品條例》修改前,若使用了香精,可以使用“香精”(Flavouring)這一通用名稱。按照修訂條例的要求,任何香精都可以使用“Flavour”或“Flavouring”進行標識,但同時需要說明來源屬性(“natural”、“nature identical”和“artificial”中的一種或多種屬性)。
小結:總體來說,新加坡此次對標簽標識要求的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其現有法規,也更好地體現了其與國際接軌的宗旨。對于企業來講,變化意味著挑戰但從長遠來說也是新的契機:一方面對出口新加坡的食品標簽的具體標識更加明確,另一方面能與更多英語市場的食品標簽進行共版設計。食品伙伴網也會密切關注新加坡官方是否會發布有關此修訂條例的指南信息,屆時與行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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