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和省委常委會第117次會議審議通過。為做好2025年政府立法工作,推進立法工作計劃有效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好政府立法政治方向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新時代立法工作的根本保障。要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統領立法工作,切實把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從法規規章上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盯省委十四屆六次、七次、八次全會確定的重點工作安排,聚焦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產業“四地”等奮斗目標,加快立法進程,以高質量立法為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青海實踐 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要緊扣改革發展所需和人民群眾所盼,突出立法重點,持續加強民生保障、生態環保、依法行政等重點領域立法,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二、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質效
各地區、各部門要統籌做好立改廢釋工作,切實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要堅持科學立法,多層次、多方位、多渠道開展調查研究,注重以“小切口”“小快靈”立法推動解決影響制約高質量發展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扎實做好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切實增強立法計劃項目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要堅持民主立法,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有效發揮省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積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寬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聽取各方面立法意見建議,真正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立法活動中。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立法權限和程序,準確把握上位法、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精神,確保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堅持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相結合,持續做好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效維護法制統一。
三 、切實強化責任擔當,確保立法工作計劃高效落實
立法項目責任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時限要求,確保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高效完成。納入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立法評估分類管理辦法》制訂詳細工作計劃,做到人員、經費、進度、責任四落實,按時報送送審稿、說明和有關材料,為立法審查、審議等工作預留合理時間。經評估,送審稿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省司法廳要按照規定退回責任單位重新研究起草;無法按時報送送審稿的,省司法廳可終止立法程序,責任單位要向省政府書面說明情況。納入重點調研的項目,責任單位應于7月底前完成立法前期工作并提交省司法廳,為下一年度省政府立法做好項目儲備。納入醞釀論證的項目,責任單位要提前著手,做好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等基礎工作。
省司法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對于時間緊、難度大的重大立法事項,必要時提前介入;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大協調力度,努力把重要問題、重大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同時,要實時掌握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 、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15項)
( 一 )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9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省統計條例 | 省統計局 |
2. 青海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 省司法廳 |
3. 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 | 省民政廳 |
4. 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 | 省農業農村廳 |
5. 青海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省林草局 |
6. 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規定 | 省司法廳 |
7. 青海省土地管理條例 | 省自然資源廳 |
8. 青海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修訂) | 省市場監管局 |
9. 涉及與上位法、相關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 | 省司法廳 |
(二)擬由省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章項目(6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省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 (修訂) | 省發展改革委 |
2. 青海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 省生態環境廳 |
3. 青海省瓦里關全球大氣本底基準觀象臺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 省氣象局 |
4. 青海省儲能電站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省消防救援總隊 |
5. 青海省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 省林草局 |
6. 涉及與上位法、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規章專項清理 | 省司法廳 |
二 、重點調研項目(28項)
(一)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24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湖國家公園條例 | 青海湖景區管理局 |
2.青海省政務服務條例 | 省數據局 |
3. 青海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
4. 青海省科技創新條例 | 省科技廳 |
5.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修訂) | 省地震局 |
6. 青海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7. 青海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省司法廳 |
8.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省應急管理廳 |
9. 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 | 省林草局 |
10. 青海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 | 省地震局 |
11. 青海省公共消防設施條例 | 省消防救援總隊 |
12. 青海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 省發展改革委 |
13. 青海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 | 省交通運輸 |
14. 青海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 省農業農村廳 |
15. 青海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省數據局 |
16. 青海省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 | 省地震局 |
17. 青海省防沙治沙條例 | 省林草局 |
18. 青海省綠色算力產業促進條例 | 省數據局 |
19. 青海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 省消防救援總隊 |
20. 青海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
21. 青海省天然林保護條例 | 省林草局 |
22. 青海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 省氣象局 |
23. 青海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24. 青海省供用電條例(修訂) | 省發展改革委 |
(二)擬由省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章項目(4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省殯葬管理辦法 | 省民政廳 |
2. 青海省城鎮供熱管理辦法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3. 青海省農村牧區住房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 省地震局 |
4.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三、 醞釀論證項目(17項)
( 一)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項目(15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省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建設促進條例 | 省文化和旅游廳 |
2. 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修訂) | 省民宗委 |
3.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修訂) | 省民宗委 |
4. 青海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 省發展改革委 |
5. 青海省林草長制條例 | 省林草局 |
6. 青海省征兵工作條例(修訂) | 省軍區 |
7. 青海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 省生態環境廳 |
8. 青海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9. 青海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 省交通運輸廳 |
10. 青海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 | 省農業農村廳 |
11. 青海省招標投標條例 | 省發展改革委 |
12. 青海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 | 省農業農村廳 |
13. 青海省調解條例 | 省司法廳 |
14. 青海省社會救助條例 | 省民政廳 |
15. 青海省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條例 |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
(二)擬由省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章項目(2項)。
項目名稱 | 責任單位 |
1. 青海省行政復議工作規定 | 省司法廳 |
2. 青海省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修訂) | 省衛生健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