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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5-04-01 603
核心提示: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2025年2月20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章、規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為推動本行政區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地方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地方立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原則上不設定參照執行條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等多種形式,增強地方立法的系統性、協同性、時效性。”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具有代表性、專業性的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相關城市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在條文最后增加“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十四、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應當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哈爾濱市人大網站和本市官方媒體上刊登。”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解讀條文。”

十六、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修改、廢止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依法進行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

十七、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十八、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后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制定機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及時進行清理。”

二十、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案擱置審議滿一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一年沒有再次列入會議議程審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二十一、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經地方性法規授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機關,應當自該實施細則或者具體規定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細則或者配套的具體規定不適當、與所實施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地方性法規問題的決定或者決議,適用本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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