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本市現代先進測量體系建設,規范和加強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與運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與運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計量發展規劃(2022—2035)》,構建現代先進測量體系,服務天津高質量發展,規范和加強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是本市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先進測量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測量人才、開展高水平測量技術交流合作、研發先進測量儀器設備的重要基地和創新載體。
第三條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是以提升本市整體測量能力和水平為主攻方向,面向國家與本市重點發展戰略領域對先進測量技術創新的迫切需求,開展測量理論創新、測量技術創新、測量方法創新和測量設備創新,產出重大測量原創成果,引領未來測量技術發展方向,構建具有本市特色的測量創新實驗室體系。
第四條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的重點任務包括:
(一)開展測量方法和測量理論研究。聚焦可能形成重大科學技術突破且對經濟發展方式產生重大影響的基礎測量科學問題,加強測量核心方法和基礎理論的原始創新,建立測量方法試驗驗證平臺,研究關鍵共性驗證方法,提高測量方法和理論在重點領域以及跨行業跨領域的應用效能;
(二)加快先進測量技術研究。研究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核安全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精密測量技術。研究數字化模擬測量、工業物聯、跨尺度測量、復雜系統綜合測量等關鍵技術,不斷填補新領域測量技術空白;
(三)推動先進測量儀器設備研發和應用。加強高端儀器設備核心溯源技術研究,推動關鍵計量測試設備國產化。推動量子芯片、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測量儀器設備中的應用,積極推進測量儀器設備智能化、網絡化。加快測量儀器設備研發,提升測量儀器設備的準確性、穩定性、可靠性;
(四)推進先進量傳溯源體系建立。加強基本物理常數精密測量技術和量子計量基礎研究,推動以量子物理為基礎的高準確度、高穩定性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建設。研究新型量值傳遞溯源方法,突破在線、動態、遠程、快速校準技術,解決極端量、復雜量、微觀量等準確測量難題;
(五)開展測量數據應用研究。加強測量數據智能化采集、分析與應用,推動數字化計量賦能。加強測量數據資源在前沿、工程領域的技術支撐作用。支撐國家和我市計量基礎數據庫建立;
(六)培養先進測量人才隊伍。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吸引頂尖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測量人才,促進測量人才多元化發展,助推測量重大成果產出和國際影響力提升。
第五條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主要依托具有較強研發和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鼓勵產學研用合作運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是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發展方針、相關政策,指導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對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評估和檢查,推進實驗室運行管理;
(四)組織開展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宣傳,以及公益性科研成果應用推廣等。
第七條 依托單位是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實驗室建設的政策措施,明確實驗室定位方向、建設目標、管理運行等內容;
(二)對實驗室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核把關;
(三)支持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和發展,在人員編制、經費投入、資源配置、科研場地、儀器設備、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管理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配合市市場監管委做好評審、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根據天津市現代先進測量體系建設有關要求,面向本市重大戰略需求和重點工程,堅持重點支持、動態調整,優先支持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和行業建設一批具有基礎研究能力、技術創新能力、高效管理能力的先進測量實驗室。
第九條 申報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管理方面。實驗室人員、項目、設備、經費等管理制度健全。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和重大科研任務。鼓勵設立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把握研究方向和研究重點,確保完成重大科研任務;
(二)人員方面。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的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等方面有自主權。研究團隊骨干人員相對固定,團隊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具備承擔國家、市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人才引進機制健全,能夠吸引、凝聚相關領域優秀人才,培養測量人才后備力量;
(三)設施方面。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擁有較為完善的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能力。測量體系先進,測量能力滿足實驗室發展需要,取得必要的實驗室資質。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實驗室面積和儀器設備已基本具備科研需要;
(四)研究方向。先進測量實驗室研究方向明確,發展思路清晰,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布局和研究重點要求,熟悉本領域發展測量現狀、問題、技術關鍵和重大需求,在先進測量技術研究中具有較為突出的成果,或者在測量發展面臨的問題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或者在積累測量標準數據方面具有一定成績等;
(五)成果方面。具有相關領域的研究實踐基礎,較強的科研技術研究能力,且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近5年承擔過國家或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少于2項,或近5年主導制(修)訂測量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行業標準等不低于3項,近3年有計劃地實施了科研儀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
(六)保障方面。依托單位能夠并在人員編制、經費投入、資源配置等方面,優先支持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能保證實驗室建成后的運行經費,承諾建設期間匹配投入儀器設備購置經費滿足建設先進測量實驗室的需求。
第十條 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申報包括自愿申請、受理評審和批準建設3個環節。
(一)自愿申請。符合條件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自愿申請,依據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重點建設任務和申報要求,如實編制申報材料,加蓋依托單位公章后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二)受理評審。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專家對實驗室的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聽取候選實驗室建設計劃陳述答辯,并安排實驗室的現場評審,確定實驗室建設和研究能力是否圍繞先進測量技術能力提升,研究方向是否符合本市戰略和測量基礎能力發展方向等,最終由評審專家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分為通過、整改、未通過3種;
(三)批準建設。通過專家評審的申請,經市市場監管委審核后批準建設。
第四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期內,實驗室每年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建設運行情況,抄報依托單位。
(一)2年建設期結束后,實驗室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驗收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市市場監管委。市市場監管委組織開展運行評估;
(二)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2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并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三)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由市市場監管委終止該先進測量實驗室建設。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專家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分為通過、整改、未通過3種。
(一)驗收通過的,經市市場監管委審核后,實驗室進入正式運行;
(二)整改的實驗室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整改后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實驗室建設。
第五章 運 行
第十三條 實驗室按重點研究任務設置研究單元,持續開展深入的測量系統性研究。研究團隊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注重支持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和學術梯隊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
第十四條 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做到管理決策的公開、透明,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五條 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客座教授等。
第十六條 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流動人員根據研究需要由實驗室主任進行聘任,并報依托單位備案,要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
第十七條 自主研究課題期限一般為 1-3年,對開放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并及時驗收。課題的檢查和驗收堅持“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當開展交流與合作,通過設置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組織和參與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和保護。主要利用實驗室的物質資源、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成果所屬的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先進測量技術研究,積極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本市制造業的聯系與合作,積極服務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因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先進測量實驗室的實際運行狀況,需對先進測量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包括實驗室更名、主要負責人變更、研究團隊調整、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時,應向市市場監管委書面報告,經過專家評估論證后予以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先進測量實驗室要規范科研誠信管理、科技倫理管理,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管理運行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倫理和安全保密規定。實驗室出現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 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評 價
第二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實驗室每年提交年度運行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每2年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考核等方式,對先進測量實驗室進行綜合評價,原則上2年為評價周期。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水平與能力、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先進測量研究貢獻和公益性推廣等方面。綜合評價結果向依托單位、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類。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先進測量實驗室,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先進測量實驗室,并大力宣傳。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或中途退出評價的)對其進行通報并給予半年時間整改,整改后綜合評價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天津市先進測量實驗室序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