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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通知 (蘇農規〔2025〕3號)

   2025-04-21 869
核心提示:為充分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完善品牌建設管理機制,打造知名度高、影響力大、競爭力強的江蘇農業品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業品牌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江蘇實際,制訂本目錄制度。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夯實農業品牌發展基礎,高質量推進農業品牌建設工作,現將修訂后的《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4月8日

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完善品牌建設管理機制,打造知名度高、影響力大、競爭力強的江蘇農業品牌,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中國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業品牌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江蘇實際,制訂本目錄制度。

第二條  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是研究制定農業品牌推選標準,征集建立江蘇農業品牌目錄(以下簡稱“品牌目錄”),并對目錄品牌進行培育、管理、推介和保護的制度安排,包括目錄制度建立的組織與職責、標準與程序、支持與保護等內容。

第三條  本目錄制度所稱江蘇農業品牌,是指江蘇省區域范圍內的農業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農產品上使用的,用以區別其它相同和類似農產品或企業的名稱及其標志。主要包括農產品產品品牌、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和新興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第四條  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重點培育、引領發展,創新推動、消費促進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分類別分階段穩步實施。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品牌強農的決策部署,推進全省農業品牌政策創設、培育發展、宣傳推介以及品牌目錄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強與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指導各地農業農村部門開展工作。

第六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依托綜合專家庫,為農業品牌基礎研究、營銷推廣、人才培養、監管服務等提供智力支撐和決策參考,協助開展江蘇農業品牌宣傳與推介。

第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重視農業品牌建設,培育塑強知名農業品牌,引導動員品牌主體申請加入品牌目錄,做好材料審核、監管保護、宣傳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標準與程序

第八條  品牌目錄在農產品產品品牌、區域公用品牌和新興區域公用品牌上征集建立,征集范圍包括糧油、畜禽、水產、果蔬、茶葉等類別的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

第九條  本目錄制度所稱農產品產品品牌,是指在農產品及其初加工產品上使用的,用于區分其他相同和類似產品的名稱、術語、象征、符號及其組合等標志。征集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主體條件。品牌主體應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為商標注冊人,依法依規生產經營,信用記錄良好。同一主體僅限申報一個主導產品品牌。

(二)品牌條件。申請品牌在相關商品類別上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連續使用三年(含)以上;擁有鮮明的品牌標志、標識語等。建立品牌管理運營團隊,具有明確的品牌發展規劃和完整的品牌管理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廣和保護,具有鮮明的品牌辨識度和良好的市場聲譽。

(三)產品條件。建立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強化質量追溯管理,近三年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申請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合法授權,須獲得至少一項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等認證,或者加工類品牌主體獲得至少一項ISO22000、HACCP、CAQS-GAP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在有效期內,原則上年銷售額達2000萬元(含)以上。對部分特色小宗農產品,年銷售額條件可適當降低。

第十條  本目錄制度所稱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個具有特定自然生態環境、歷史人文因素的區域內,由相關組織所有,由若干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農產品品牌。品牌名稱一般由“產地名+產品名(類別名)”構成,產地為鄉鎮及以上行政區域。征集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主體條件。品牌主體應為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或被授權的實際運營者,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社團、事業)資格,依法依規生產經營,信用記錄良好。

(二)品牌條件。品牌須在相關商品類別上取得至少一項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連續使用三年(含)以上;相關產品須獲得地理標志產品認定或納入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建立品牌管理機構和運營團隊,制定品牌發展規劃,完善品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商標(品牌)授權管理辦法,并規范授權使用。

(三)產品條件。建立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強化質量追溯管理,近三年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申請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合法授權,須獲得至少一項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等認證,或者加工類品牌主體獲得至少一項ISO22000、HACCP、CAQS-GAP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在有效期內,原則上年銷售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

(四)產業條件。產業優勢突出,產業輻射帶動能力強,具有一定產業規模且為地方發展主導產業,與一般農戶建立利益聯結關系,促進農民增收效應明顯。

第十一條  本目錄制度所稱新興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區域內生產,具有鮮明的地域特征、獨特的品質特色和較高的公眾認知度,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商品量、供應量和消費市場的潛力型、成長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品牌名稱由“產地名+產品名(類別名)”構成,產地為鄉鎮及以上行政區域。征集的基本條件包括:

品牌主體應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為商標注冊人;建立完善的商標(品牌)授權管理辦法,并規范授權使用;建立全程質量控制體系,強化質量追溯管理;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不含);至少獲得一項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

同時具備以下任一特征即可:

1.當地特色品種,列入省級及以上種質資源保護庫的;

2.使用的獨特傳統生產加工工藝列入設區市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3.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傳承和重要推廣價值,來自省級及以上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通過: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二)三年內品牌產品發生質量安全、重大生產安全、重大環境污染等事件;

(三)發生知識產權嚴重惡意侵權行為、品牌主體不良信用記錄;

(四)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品牌目錄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益原則,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自愿申請。品牌主體對照基本條件自愿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

(二)材料審核。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業務部門和相關專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核對無誤的,形成建議名單。

(三)信用查詢。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議名單中的品牌主體進行信用查詢,形成公示名單。

(四)公示確認。在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品牌,自動進入品牌目錄,并予公告。

第十四條  品牌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入選品牌應加強自我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錄:

(一)出現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品牌產品停產一年(含)以上的;

(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四)近三年農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經整改后抽檢仍不合格的;

(五)出現消費者投訴較多、媒體曝光問題較多等重大負面輿情的;

(六)主體條件、品牌條件、產品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基本條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退出目錄的品牌按照公示程序向社會公開,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五條  品牌目錄定期開放征集,同步對目錄品牌進行信息更新和動態調整。

第四章  支持與保護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與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協作,聯合開展跨部門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以品牌為基礎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等質押貸款,深化拓展金融服務,支持目錄品牌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目錄品牌開展多種形式的產銷對接活動,鼓勵品牌主體與電商平臺、批發市場、大型商超等商貿流通主體合作,促進品牌農產品與目標市場有機銜接。

第十九條  支持構建重點突出、分級負責的品牌市場推廣機制,培育品牌消費熱點,推動線上線下營銷促銷,對接中高端市場渠道,促進品牌農產品國際貿易與合作。

第二十條  支持健全農業品牌公共服務體系,指導開展品牌評價、價值評估、宣傳推介等活動;鼓勵專業機構開展農業品牌市場消費研究,建立農業品牌跟蹤評價機制;推動信息互聯共享,探索農業品牌與知識產權、質量認定、安全追溯、誠信管理等信息對接,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為品牌健康發展提供支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目錄制度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關于印發<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通知》(蘇農規〔2020〕6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5年4月9日印發

   關于印發《江蘇農業品牌目錄制度》的通知(蘇農規〔2025〕3號).doc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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