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川菜文化,推動川菜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促進川菜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川菜產業促進、人才培養、文化傳承、創新發展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川菜發展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各方參與、傳承弘揚、鼓勵創新、綠色健康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川菜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川菜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協調促進川菜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制定和實施促進川菜發展的政策措施,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健全促進川菜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措施促進川菜發展,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川菜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統計、經濟合作、林業草原、廣播電視、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川菜發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 川菜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搭建行業交流平臺,加強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創業創新、市場開拓等服務。
第七條 川菜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川菜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豐富供餐形式、優化消費提示等方式防止餐飲浪費,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風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川菜產業綠色低碳發展,推廣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引導消費者樹立文明健康的消費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將川菜產業布局與資源產地、地域文化、品牌優勢相結合,推動不同區域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支持建設集原輔料供應、食品生產加工、冷鏈物流、科技研發、檢驗檢測、餐飲服務等為一體的川菜產業集聚區,推動川菜產業集聚創新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開發本地區特色農產品資源,推動優質、生態、綠色的農產品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加工基地、川菜特色原輔料基地建設,提升川菜原輔料供應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推動冷鏈物流信息共享,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為川菜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鼓勵川菜生產經營者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協作關系,加強對接合作,保障川菜原輔料來源穩定、安全可靠。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生產、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等川菜上下游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川菜產業與特色農產品加工、文化旅游、休閑康養等產業聯動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川菜生產經營者培育,完善、延伸川菜上下游產業鏈,推動不同規模的川菜生產經營者資源共享、協同創新、融通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名菜、名廚、名店等川菜餐飲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和影響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注冊川菜及原輔料集體商標,培育川菜品牌展會,加強相關公共品牌、地理標志的宣傳與保護。
支持川菜生產經營者加強川菜品牌創造、運用和保護,通過投資、控股、技術與品牌合作等方式,實現品牌化、連鎖化、規?;l展。
第十四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川菜標準體系的規劃,推動制定和完善菜品標準、食材標準等川菜生產經營相關標準,促進川菜標準體系建設。
支持川菜生產經營企業、川菜相關行業協會圍繞川菜生產、加工、服務、管理、營銷以及反食品浪費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部門推動建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川菜評價體系。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川菜相關行業協會等組織依法規范開展川菜餐廳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依托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旅游景區以及特色節會、體育賽事等活動,培育精品美食旅游線路,發布美食地圖與消費指南,推動川菜美食體驗與歷史文化、自然生態、休閑娛樂等文化旅游項目融合發展。支持舉辦川菜美食節等活動,結合川酒、川劇、川茶等,打造四川特色消費場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托鄉村旅游美食點和精品旅游線路建設,與巴蜀鄉土民俗文化體驗、農業觀光休閑等相結合,推廣川菜美食。
鼓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通過應用電子商務或者與網絡服務平臺合作,開展網上營銷、在線訂餐、電子支付、美食鑒賞等業務,發展外賣和外送服務模式,推動餐飲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川菜餐飲新興業態。
第十七條 本省加強與重慶市在促進川菜發展中的交流協作,通過搭建交流合作平臺、共同舉辦技能競賽、協同建立和實施川菜標準體系等方式,共同弘揚川菜文化、打造國際美食中心、建設富有巴蜀特色的國際消費目的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川菜地方特色菜協作發展需要,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協作機制,加強交流合作,促進地方特色菜發展。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經濟合作、外事僑務等部門依托國際會議、國際經貿活動、重大國際賽事等,支持川菜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等開展川菜美食推介、品鑒活動,宣傳推廣川菜文化,提升川菜的全球影響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川菜國際化發展,支持川菜生產經營者拓展境外市場,在跨境投資合作、勞務輸出、原輔料通關、宣傳推廣、涉外法律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川菜廚師赴境外從業。鼓勵川菜原輔料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推動川菜原輔料等進入國際市場。
鼓勵川菜生產經營者利用跨境電商、海外開設分店、建設海外倉儲和零售網點、參加國際性展會等方式拓展國際市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訓機構與川菜生產經營企業聯合培養具備研發設計、企業管理、市場營銷等多方面能力的復合型人才。
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設立川菜相關專業或者課程,組織編寫川菜相關教材,培養川菜高層次專業人才。
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訓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各層次川菜技能培訓,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完善場地設施、實訓工位等配置。
鼓勵川菜生產經營企業接收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訓機構相關專業學生實習實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實施“川菜大師傅”等專業人才培育計劃,支持建設川菜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加強川菜烹飪技藝等技能人才培養,開展職業能力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川菜職業技能大賽,促進川菜技藝交流。鼓勵優秀川菜技能人才申報“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四川省技術能手”“四川工匠”等各級各類獎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川菜產業從業人員的就業創業扶持,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鼓勵發展鄉村休閑餐飲。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鼓勵就業服務機構和川菜相關行業協會對接市場用工需求,建立援企穩崗幫扶機制,發揮職業指導工作室和就業服務專家作用,促進川菜從業人員就業創業。
鼓勵企業利用區域特色資源優勢,開發川菜相關鄉村振興項目,對接市場用工需求開展就業幫扶等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川菜文化發掘,組織開展川菜文化理論研究和本地川菜文化資源調查,對川菜傳統制作技藝和川菜相關的民風民俗、民間文學、文獻檔案等文化資源進行搜集、整理、研究,建立川菜文化資源數據庫,加強川菜文化資源數字化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建立本地川菜特色菜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運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特色菜品傳統制作技藝、發展史料,加強川菜制作技藝保護。
鼓勵挖掘川菜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支持符合條件的川菜傳統制作技藝、川菜相關的民風民俗、民間文學等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申報各級川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保護與促進川菜老字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做好四川老字號認定和標識管理工作,加強對川菜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支持申報中華老字號,傳播川菜老字號品牌歷史和文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川菜文化宣傳,支持開辦川菜專欄、專題節目,創作影視、出版物、川菜制作短視頻、川菜制作大眾指南等川菜文化產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宣傳川菜文化,鼓勵影視劇等文化產品融入川菜元素,鼓勵景區、機場、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為川菜文化宣傳提供便利。
鼓勵支持學校開展川菜文化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增強學生對川菜文化的了解。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或者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川菜主題博物館等展示體驗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博物館、方志館等開設川菜專題展覽。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支持川菜原輔料新品種培育和川菜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研發,納入科技計劃支持范圍,鼓勵川菜生產經營企業、川菜相關行業協會、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等加強川菜烹飪技術、營養膳食、食品科學、飲食文化等方面的科研,支持成立川菜發展研究機構,發布川菜科研成果,推動川菜科研成果的轉化利用。
鼓勵支持利用藥食同源的川產道地中藥材開展川菜藥膳、食療的研究、開發。
支持川菜生產經營者運用新技術、新設備實施改造升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相關專項資金、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保障作用,支持川菜高質量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川菜等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金融支持,為企業提供適合創新發展的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川菜產業促進、人才培養、文化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研究開展川菜產業統計調查,分析川菜產業數據、發展態勢和市場運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對相關統計工作進行指導。
鼓勵川菜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發布川菜產業發展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川菜,是指形成、發展于巴蜀地區,體現巴蜀飲食文化和烹飪技藝的地方菜系,包括川味菜肴、面點小吃、火鍋等類別。
川菜產業,包括川菜原輔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餐飲服務、川菜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川菜發展配套的設施建設、技術服務、品牌保護、文化傳承等產業。
川菜生產經營者,包括川菜生產和加工企業、川菜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其他從事川菜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