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恢復我省漁業資源,維系水生生物多樣性,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農村部關于實行海河、遼河、松花江和錢塘江等4個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1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林蛙保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漁〔20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全省范圍實行禁漁制度。現將禁漁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漁范圍、時間及規定
(一)林蛙
全省境內野生林蛙種群禁漁時間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體實行專項(特許)漁業捕撈管理,禁漁時間為6月15日0時至8月1日24時。
(二)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水域為77天,自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2.黑龍江、烏蘇里江干流及其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水域為55天,自6月11日0時至7月15日24時,10月1日0時至10月20日24時。
3.綏芬河干流二號橋以下及瑚布圖河干流水域為83天,自5 月10日0時至6月30日24時,10月1日0時至10月31日24 時。
4.其它水域為55天,自5月16日0時至7月9日24時。
二、禁漁要求
(一)禁漁期禁止除娛樂性垂釣之外所有作業方式。嚴厲打擊禁漁期電魚、絕戶網非法捕撈等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
(二)禁漁期漁船、漁具要全部撤出作業場所(灘地),漁船實行集中管理,專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實行船機分離、船上岸、網入庫等有效措施,實現漁船源頭管控。禁漁期存在差異的水域,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跨水域作業等行為。
(三)禁漁期因教學、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從事捕撈作業,以及在增養殖水體開展捕撈活動,須經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開展。
(四)禁漁期禁止銷售野生水產品。禁漁期銷售水產品的需提供來源及購買收據等證明材料。林蛙禁漁期禁止銷售林蛙,非禁漁期銷售林蛙要提供林蛙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材料。銷售全人工養殖林蛙的市場主體要持有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開具的來源證明。
(五)對于違反禁漁期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三、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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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