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二)》(以下簡稱《指南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廣告違法行為的管轄,有效防止推諉扯皮和“遠洋捕撈”現象,切實規范廣告領域涉企執法行為。
廣告活動影響范圍大、涉及地區廣,導致經營主體可能面對多地調查,易產生“疲于應對”的問題?!吨改隙芬詮V告發布媒介為重點分類施策,梳理細化了對不同媒介廣告的管轄規定。對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互聯網、電影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進行管轄;利用商品包裝物、印刷品、交通工具等移動載體發布違法廣告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進行管轄,并明確強調不得重復管轄。
針對有的案件管轄機關僅對廣告發布者作出行政處罰,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等違法主體一移(送)了之,甚至不管不問的問題,《指南二》明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案件涉及的全部違法主體進行管轄,不得遺漏,確保案件查辦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此外,《指南二》明確了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的情形,對于通過廣告監測、投訴舉報、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廣告線索,或者下級部門存在管轄爭議、管轄困難的,規定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指定管轄或者直接管轄,推動形成上下聯動、整體作戰的廣告執法機制,提升執法效能。
《指南二》有利于防止對廣告違法行為越權處罰或者重復處罰,維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繼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適用問題系列指南,不斷健全廣告監管制度,努力營造公平競爭、依法經營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