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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黔東南府辦發〔2017〕36號)

   2017-09-26 417
核心提示:各縣(市)人民政府,侗鄉大健康產業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
各縣(市)人民政府,侗鄉大健康產業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3日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麻江藍莓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公告號:2016年第63號),為了更好地保護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規范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障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貴州省黔東南州現轄行政區域,即:麻江縣、凱里市、黃平縣、施秉縣、三穗縣、鎮遠縣、岑鞏縣、天柱縣、錦屏縣、劍河縣、臺江縣、黎平縣、榕江縣、從江縣、雷山縣、丹寨縣等16個縣(市)現轄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在黔東南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麻江藍莓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印刷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黔東南州行政區域內的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屬于黔東南州人民政府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在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有關部門組成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管理機構及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訂和實施與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三)負責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
 
  (四)負責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生產、銷售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州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標志的使用申請
 
  第六條 黔東南州行政區域內的麻江藍莓生產者或經營者,向當地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州質監局凱里經濟開發區分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申請,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州質監局凱里經濟開發區分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應按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逐級報批。
 
  第七條 申請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企業應向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
 
  (一)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地證明;
 
  (三)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六)產品生產企業和質量管理簡介,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印刷
 
  第八條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位置應居中線或明顯位置,其比例和色彩必須符合專用標志的印刷要求及《地理標志產品通用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九條 獲得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的單位需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時,將專用標志的名稱、數量、品種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作出所需計劃,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核準發放。
 
  第十條 獲準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將使用權轉給他人。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應粘貼在產品包裝標識上。粘貼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選定在國內認可其有印制防偽技術能力的單位承印,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的,使用者需向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數量印刷,按實際需要申請使用。
 
  第十二條 獲準麻江藍莓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加工,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四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受法律保護,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十五條 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對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未按相應標準和麻江藍莓質量技術要求及有關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黔東南州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八條 麻江藍莓的法定檢測機構由貴州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防偽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或冒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違者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地理標志產品麻江藍莓》標準組織生產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按相關規定提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撤銷其專用標志注冊登記資格。
 
  第二十一條 麻江藍莓地理標主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印刷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印刷企業,取消其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資格。
 
  第二十二條 獲準使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實行報告制度,每半年向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報告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識的使用情況,并每年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未獲得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其產品內外標識上均不得以“麻江藍莓”作為產品名稱,違者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麻 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禮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冒用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專用標志;不得銷售、使用偽造的專用標志;不得制造、銷售和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似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和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麻江藍莓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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