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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0〕1 號)

   2011-10-19 434
核心提示: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號,以下簡稱《決定》),做好我市化肥供應服務工作,更好地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貫徹落實《決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在我市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式洜I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式洜I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式洜I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鼓勵農村"三進工程"農資龍頭企業和其他化肥經營者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

  二、切實做好化肥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后的市場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結果。質監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加強檢查,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發布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臺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海關系統要嚴厲打擊化肥走私。農資流通協會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農資打假和農業科技下鄉活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能,凈化化肥流通市場環境。

  三、進一步拓寬化肥流通渠道做好化肥市場供應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和助農增收,化肥經營放開后,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和幫助化肥經營企業積極籌措資金,組織好適銷對路的化肥貨源,合理安排庫存。要發揮"三進工程"農資龍頭企業作用,采取聯合規模進貨、分銷、連鎖經營等方式,降低進貨和經營成本,保證春耕和"三夏"期間化肥供應不斷檔、不脫銷,價格穩定。要不斷適應我市設施農業、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措施,提高為農服務質量,拓展為農服務范圍。要采取多種方式,繼續大力推廣科學施肥,幫助農民測土施肥提供用肥咨詢和科技信息服務。繼續實施便農措施,完善預約訂貨、送貨上門下鄉等多方面服務。

  四、認真搞好化肥儲備及市場調控工作市供銷總社會同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認真做好我市地方化肥儲備工作,確保數量和質量。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和市供銷總社等部門制定完善我市化肥市場應急供應預案,積極有效地應對化肥市場出現的波動和供應緊張狀況,維護化肥市場供應穩定。市商務委、市供銷總社要做好化肥市場運行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化肥等農資產品的供應情況和價格走勢,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地區: 天津
標簽: 農業 流通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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