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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委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標準化資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1-01-23失效】

   2018-03-14 97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推進標準化提升工程,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天津全面建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推進標準化提升工程,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和“五個現代化天津”建設以及促進天津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中的基礎性和支撐性作用,鼓勵和支持本市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加強對本市標準化項目的管理,確保標準化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和《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市財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標準化資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標準化資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推進標準化提升工程,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和“五個現代化天津”建設以及促進天津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中的基礎性和支撐性作用,鼓勵和支持本市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加強對本市標準化項目的管理,確保標準化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和《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資助項目指對本市制修訂標準主導單位給予一定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資助資金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用于資助上述制修訂標準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市注冊(登記或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開展的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項目適用本辦法,資助對象為制修訂工作主導單位,即排在第一位的單位。
 
    第五條  國際標準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認可的國際組織發布的標準。
 
    國家標準指以“GB”編號、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的標準。
 
    行業標準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行業標準代號進行編號的標準。
 
    地方標準指由市市場監管委批準發布、以“DB12”編號或京津冀區域標準編號的標準。
 
    第六條  制修訂標準項目已經獲得財政資金專項支持的,不屬于本辦法資助范圍。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委是標準化資助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標準化資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審核確定資助項目,監督檢查資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根據需要對資助項目和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等。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與市市場監管委共同制定標準化資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結合資助項目需要和財力可能安排資金預算,根據市市場監管委審核確定的資助項目核撥經費,監督檢查資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九條  制修訂標準項目主導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資助項目申報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資助資金,確保資助資金使用范圍符合規定,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如實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標準化項目實施、項目成果應用和推廣示范等情況。
 
    第四章  資助方式、資助標準與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條  標準化資助項目對上一年度已由有關部門批準發布的制修訂標準的主導單位,給予一次性定額資助。如果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較多,所需資金超出當年財政安排資助資金預算額度的,按照制修訂標準發布時間順序確定當年給予資助的項目,其余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標準化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為國際標準20萬元、國家標準8萬元、行業標準4萬元、地方標準2萬元。
 
    第十二條  資助資金優先用于標準化項目實施、項目成果應用和推廣示范相關支出,確無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項目單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支出。
 
    第五章  項目申報、審核與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本市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和標準化項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發布當年標準化資助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請條件、報送方式、受理部門等事項。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請,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標準化資助項目申請文件;
 
    (二)標準發布公告及標準正式出版文本,需要備案的同時提供備案公告;
 
    (三)標準文本中不能證明申報單位資格的,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加蓋項目申請單位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和審核流程:
 
    (一)項目申請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報送本單位注冊地所屬區市場監管局。逾期未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放棄。
 
    (二)各區市場監管局受理項目申請后進行篩選、匯集,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市場監管委委托的標準化技術機構。
 
    (三)受委托的標準化技術機構匯集各區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市場監管委。
 
    (四)市市場監管委審核后,對未通過審核的,向項目申請單位反饋意見并說明未通過審核的理由。
 
    (五)市市場監管委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單位在該委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對于公示期間被提出異議的項目單位,由市市場監管委進行再次審核,并及時將審核結果和依據向提出異議方反饋。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市場監管委向市財政局提交資金申請和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市場監管委申請材料,結合預算安排情況,確定當年給予資助的項目。順延至下一年度進行資助的項目,不需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撥款渠道將資助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同時告知市市場監管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依規使用資助資金,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范圍安排支出,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獲得資助資金后,要在下一年6月底前向市市場監管委報送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標準實施效果自評報告。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市財政局加強對資助資金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對違反辦法規定使用資助資金的,將取消項目單位享受資助資格,并全額收回財政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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