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水平,加大食鹽專營工作力度,確保市民食用合格碘鹽,根據《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05]44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鹽配送體系建設配套資金(以下簡稱食鹽資金)由市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從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在工商部門正式注冊,取得營業執照,且具有國家發改委鹽辦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遵守國家鹽業法規,無不法經營記錄,并達到《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2)A級標準的市和區(縣)級食鹽批發企業(不含轉(代)批發企業),均可申請本資金。
第三章 資金用途
第四條 食鹽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市和區(縣)級食鹽批發企業加強食鹽配送體系建設中的食品安全、食鹽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配送設備的完善項目。
第五條 食鹽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市和區(縣)級食鹽批發企業按照《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2)進行升級改造。
第四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六條 食鹽批發企業加強食鹽配送體系建設中的食品安全、食鹽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配送設備的完善項目,按各食鹽批發企業與市鹽業公司結算的2004年全年食鹽銷售量,分兩檔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一)2004年全年食鹽銷售量5000噸以下的食鹽批發企業,給予資金補助50萬元;
(二)2004年全年食鹽銷售量5000噸以上的食鹽批發企業,給子資金補助65萬元;
第七條 食鹽批發企業按照《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2)進行升級改造的項目,以企業與銀行簽定的貸款合同書的貸款金額和銀行基礎利率為依據,市財政安排不低于50%的貸款貼息,貼息期限為一年。
第五章 資金申請、審批及撥付程序
第八條 食鹽資金的申請、審批及撥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第五章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執行。
第六章 目標與考核
第九條 享受一次性資金補助的食鹽批發企業應建“用戶檔案計算機管理”,且運轉正常、資料齊全;食鹽運銷車輛的頻度和范圍增加,能夠做到“定點、定線、定時”配送;食鹽機械化裝卸設施改善,裝卸效率提高;具有檢測食鹽碘含量的基本儀器;
第十條 享受貸款貼息進行升級改造的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個等級標準;
第十一條 本轄區食鹽計劃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鹽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
第七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商務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檢查;
第十四條 如果出現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或出現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違法行為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商務局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