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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魚粉加工業環保整治管理暫行辦法(北政辦〔2008〕159號)

   2011-03-12 506
核心提示:  北海市魚粉加工業環保整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市魚粉加工業環保整治管理,促進我市魚粉行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

  北海市魚粉加工業環保整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市魚粉加工業環保整治管理,促進我市魚粉行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中小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2〕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魚粉加工企業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圍內的魚粉加工企業。

  第二條  魚粉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制度,未通過環保審批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三條  魚粉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條  魚粉加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條  魚粉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條  環保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互相溝通,密切配合。環保部門要及時將魚粉加工企業的項目審批情況及驗收情況通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魚粉加工企業登記信息及年審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環保部門。

  第七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辦理營業執照,但依照有關規定應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或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未通過環保審批的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對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和未經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環境違法魚粉加工企業,應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罰;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經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地方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布或辦理注銷登記,電力部門停止供電。

  第九條  環保部門必須加強對魚粉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和未經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環境違法魚粉加工企業,不得核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條  經濟、質監、水產等部門要規范魚粉行業各個環節的清潔生產,城市建設及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拉魚車的管理,對拉魚車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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