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管理,加強防雷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預防和減少雷電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上海市雷電防護管理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負責本市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的分工會同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實行年度安全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由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審核同意設立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以下統稱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將防雷裝置的管理列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
(二)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雷電防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發生雷電災害事故應當及時向上海市氣象局報告,報告電話: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六條 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是否由于修繕建(構)筑物或者建(構)筑物本身的變形使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發生變化;
(二)檢查有無因挖土方、敷設其它管(線)路或者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三)檢查各處明裝導體有無銹蝕或者因機械力的損傷而折斷的情況;
(四)檢查接閃器有無因接受雷擊而熔化或者折斷的情況;
(五)檢查引下線近地面部分的保護處理有無破壞的情況;
(六)檢查斷接卡有無接觸不良的情況;
(七)檢查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是否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情況;
(八)檢查木結構接閃器支架有無腐朽的現象;
(九)檢查接地裝置周圍的土壤有無沉陷的情況;
(十)檢查電涌保護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確定其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十一)根據檢查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向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檢測: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閃器;
(二)引下線;
(三)接地裝置;
(四)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五)防靜電;
(六)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新建、改(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上海市建(構)筑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驗收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檢測驗收。未經檢測驗收或者經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檢測機構受理檢測申請后,應當及時派員到現場實施檢測,并按照要求填寫《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查)記錄(備案)表》(詳見 附件)。對發現的隱患,應當向被檢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并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和范圍開展檢測工作。
檢測業務結束后,檢測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上海市氣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設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監督電話:64380604。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存在隱患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落實整改資金,制定并實施整改方案,及時消除隱患。在防雷裝置隱患消除之前,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發電設施、高壓線路和電網變電站等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驗收及日常檢查維護,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給予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檢查維護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負責本市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的分工會同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管理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實行年度安全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由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審核同意設立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以下統稱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將防雷裝置的管理列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
(二)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雷電防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發生雷電災害事故應當及時向上海市氣象局報告,報告電話: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六條 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查是否由于修繕建(構)筑物或者建(構)筑物本身的變形使防雷裝置的保護情況發生變化;
(二)檢查有無因挖土方、敷設其它管(線)路或者種植樹木而挖斷接地裝置;
(三)檢查各處明裝導體有無銹蝕或者因機械力的損傷而折斷的情況;
(四)檢查接閃器有無因接受雷擊而熔化或者折斷的情況;
(五)檢查引下線近地面部分的保護處理有無破壞的情況;
(六)檢查斷接卡有無接觸不良的情況;
(七)檢查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是否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情況;
(八)檢查木結構接閃器支架有無腐朽的現象;
(九)檢查接地裝置周圍的土壤有無沉陷的情況;
(十)檢查電涌保護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確定其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十一)根據檢查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向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檢測: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閃器;
(二)引下線;
(三)接地裝置;
(四)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五)防靜電;
(六)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新建、改(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上海市建(構)筑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驗收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檢測驗收。未經檢測驗收或者經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檢測機構受理檢測申請后,應當及時派員到現場實施檢測,并按照要求填寫《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查)記錄(備案)表》(詳見 附件)。對發現的隱患,應當向被檢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檢測機構應當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并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和范圍開展檢測工作。
檢測業務結束后,檢測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上海市氣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設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監督電話:64380604。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存在隱患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落實整改資金,制定并實施整改方案,及時消除隱患。在防雷裝置隱患消除之前,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發電設施、高壓線路和電網變電站等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測、驗收及日常檢查維護,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上海市氣象局會同上海市消防局給予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上海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