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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濟政發〔2007〕33號)

   2011-01-13 286
核心提示: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濟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和進行其他燒荒行為。
 
  二、各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秸稈禁燒工作的領導,強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群眾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制定秸稈禁燒公約。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切實做好轄區內的秸稈禁燒工作。
 
  三、各級環保、農業、林業、公安等部門要堅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堵疏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要以機場周圍和主要交通干線兩側為重點,加強巡邏檢查,嚴厲查處秸稈焚燒行為。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焚燒農作物秸稈和進行其他燒荒活動的,環保、林業、公安部門要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林木毀損的,林業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公安部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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