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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規范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甬工商消[2012]81號)

   2013-05-30 439
核心提示:  各分局、全市各大型商超:  《寧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已經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各分局、全市各大型商超:

  《寧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已經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寧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規范管理指導意見

  為加強全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寧波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大型商超(指經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以下簡稱大型商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恪守商業道德,誠信經營,公平交易,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二、大型商超應當積極實施電子化管理,切實承擔保障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

  三、大型商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維護經營設施的正常運行,努力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

  四、大型商超應當慎重選擇食品供貨者,保證進貨食品安全,不得接受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服務,不得從無合法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

  五、大型商超應當正確使用食品價簽,如實標明食品名稱、規格、價格、產地、質量狀況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

  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制度。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取得相應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并對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予以明示。沒有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檔案,記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2.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有計劃地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主要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保證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培訓檔案。

  3.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切實履行食品進貨索證索票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報告等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可以由總部統一查驗,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4.定期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不得采取更改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重新加工、更換包裝等措施后重新銷售,不得退回供貨者或者生產者。

  5.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按照《臨近保質期食品規范管理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6.銷售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大型商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7.食品添加劑采購、使用和保管制度。不得采購或者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簽不規范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不得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并應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于櫥柜等專用倉儲設施,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

  8.食品安全承諾制度。誠實守信經營,嚴把食品質量關,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放心。

  9.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通過廣播、布告欄、電子顯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信息,供消費者查閱知悉。

  10.消費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消費者投訴處理的責任人及流程,公平合理處理消費者涉及食品的投訴,積極主動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得無理拒絕或故意拖延。

  七、大型商超應逐步建立重要食品產銷掛鉤、食品質量自檢送檢、無理由退(換)貨、質量擔保先行賠付、12315直通車先行和解等制度。從事現場制售活動的,還應建立健全現場制售管理制度,確?,F場制售食品安全。

  八、大型商超貯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應在貯存位置或者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九、大型商超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十、大型商超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積極配合行政監管部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共同維護食品市場良好秩序。

  十一、本指導意見自發文起30日后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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