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食安委《沈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30日
沈陽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為加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責任制。
第一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各區、縣(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對市級有關成員單位和各區、縣(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評價,檢查結果作為市政府考核各地區、各部門工作的依據。檢查內容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方案執行。市級食品安全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各成員單位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依法獨立地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和服務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些成員單位對市政府負責。
實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同時各區、縣(市)政府、市各成員單位要指定1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嚴格執行,有關制度要及時報市食安委備查。
第二條 各區、縣(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要將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實,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意識。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并將各部門職責分工規定及時報市食安委備查。
第三條 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由市食安辦承擔。具體職責是:負責擬定食品安全工作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擬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工作方案;承辦市食安委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食安委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考核評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情況,指導各區、縣(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整理和上報,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新聞宣傳報道工作;負責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監測與評估,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案;建立健全實驗室網絡、信息采集和分析預警網絡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網絡;組織制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任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處機制和應急體系;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第四條 市衛生局負責集中消毒餐(飲)具消毒企業的監管。
第五條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受省局委托開展食品生產許可相關工作;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承擔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和與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委托加工備案等工作;負責無固定就餐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現場制售和食品小作坊業戶的監管;依法查處生產、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違法行為;負責公布職責內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和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及時向市食安辦通報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及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條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食品經營業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對食品經營者進行食品質量抽樣檢測;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違法行為,取締無照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負責有形市場內部食品攤販的監管,負責商場(店)、專賣店、超市、有形市場內銷售食用畜禽產品及在銷售環節注水或其他物質行為的監管,負責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食品現場制售和食品小作坊業戶的監管,負責專門從事食品展銷、互聯網銷售、倉儲企業和個人的監管;負責非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畜禽產品運輸環節的監管;負責對在藥店銷售的普通食品的監管;監督檢查食品廣告內容和注冊商標的真實合法性,依法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負責公布職責內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及時向市食安辦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及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服務活動和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監督管理。依法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餐飲服務活動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負責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食品現場制售和食品小作坊業戶,提供固定就餐場所和設施的食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負責餐飲單位食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管;負責食品展銷過程中有餐飲服務行為的監管;負責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中央廚房和農村自辦宴席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管;負責與市環保局配合,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制訂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大型活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實施職責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和生產經營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活動中的各類違法行為;負責公布職責內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及時向市食安辦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及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八條 市農經委負責初級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及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由市農經委確定。組織實施初級農產品及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監管工作;負責對種植業農藥、漁藥使用情況的監督監測,管理和指導農業投入品的使用,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負責水產業管理;公布職責內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參與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及時向市食安辦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及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市服務業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監管,查處豬、牛、羊、雞私屠濫宰及在屠宰環節注水或者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畜禽產品運輸環節的監管;積極推進牛、羊、雞等定點屠宰工作;負責酒類專賣管理。
第十條 市林業局負責林果產品生產經營的質量監管,林果產品范圍由林業部門確定。指導生產基地建立健全林果產品質量安全自檢機制;果品標準化生產技術宣傳、果品食品市場流通監管;果品產地生產投入品監測、組織環境檢測和認證工作、果品質量檢測與結果發布、使用違規生產投入品的處罰;對野生動植物的經營和利用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市糧食局負責監督檢查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負責糧食系統內糧油儲存、加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糧油市場進行質量監管。
第十二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實施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對出口食品安全體系認證及監管;并依法對進口食品進行檢驗,對出口食品進行監督、抽查。負責沈陽桃仙機場出入境交通工具及空港口岸區域內為出入境旅客服務的食品加工和飲食服務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鹽業行政管理,依法查處鹽業違法案件,打擊各種私鹽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 市民委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并監督各區、縣(市)民族工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一清真標志的核發、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和各區、縣(市)政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將食品安全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不符合衛生標準、有毒有害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以及在食用畜禽產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質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犯罪分子;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監管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暴力抗法及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 市執法局負責清理取締違規流動占道食品商販;配合相關部門對未單獨收集、運輸、處置餐飲垃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中小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督查學校食堂建設及學生集體用餐的安全管理。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條 市委教科工委協助在沈高校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在沈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學校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在沈高校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督查學校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協調在沈高校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市法制辦負責審核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廣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二十四條 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初級畜產品生產環節畜牧業投入品(獸藥、飼料)的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動物疫病;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組織實施無公害畜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管理;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明確定點屠宰的畜禽,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屠宰場所審批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派駐官方檢疫員;對不具備條件的屠宰場所,其中涉及影響市容的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管,其他由畜牧獸醫部門牽頭,工商等部門配合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環保局負責食品生產的環保監管,認真做好食品生產企業的環保審批工作,強化對污染企業的排污治理,組織對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環境認定、監管工作。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環境監管,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建委負責建筑工地的管理,對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負有監管責任。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督查建筑工地集體用餐食堂的建設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建筑工地的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教育。
市直其他部門或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分別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日常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