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紀要》(國閱〔2013〕89號)精神,充分發揮我省相關技術專家的作用,促進我省食品工業企業健康發展,我委結合全省食品工業發展和專家隊伍實際,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省工信委將依據專家庫管理辦法,盡快組建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以增強對全省食品工業企業技術支撐力度。各市、州工信委要充分利用專家資源,高度重視發揮專家庫的作用,不斷暢通企業與專家的溝通聯系渠道,為專家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創造條件。專家庫的專家要在政策咨詢、技術指導、專業培訓、解疑釋惑、風險評估、生產技術研發、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及時為食品工業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工信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負責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并組織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聯系人:甘肅省工信委消費品產業處
朱家斌(0931-4609209 1111zjb@163.com)
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
錢靜萍(13919250250 598120611@qq.com)。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3年10月8日
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提升食品企業產品質量檢測能力,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和省上科技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規定條件、本人自愿申請、經相關單位審核推薦并通過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認可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由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協助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并承擔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 入庫人員范圍:在甘肅省境內各級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食品、藥品、環境等科學研究、技術應用開發及管理工作的高層次科技人員。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的條件:
1、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相關領域的科研院所、重點院校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2、精通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相關專業博士學位3年或碩士學位5年以上),在本行業、本專業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獨立或作為主要課題研究者,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相關課題研究任務,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科技成果獎勵的;
4、科研態度嚴謹,學術道德良好,無不良品行記錄,熱心為食品質量安全做貢獻;
5、身體和心理健康,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歷。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六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考核,適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調整。
第七條 申請者須填寫《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登記表》(附表),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業績成果等相應證明材料,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審核后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申請者需對所提供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業績和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的方式向工業信息化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成為專家庫專家。
第四章 審查與備案
第十條 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負責組織受理,并對入庫人選的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通過者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批準并備案,備案后成為專家庫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的相關信息,在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官方網站公布。
第五章 服務與處罰
第十三條 在庫專家服務內容:
1、為食品企業主管部門及各監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議;
2、為制定、修訂省內食品安全法規、政策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提供建議;
3、開展食品風險監測及評估研究,對食品安全監督和監測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4、為政府處置和控制突發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提供咨詢,承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等。
5、為科學論證、技術咨詢、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標準更新與推廣、培訓教材編寫、課題研究提供服務;
6、為全省食品、藥品、環境等行業推薦、選拔和培養科技人才提供基礎信息,促進科技人才開發和運用等。
第十四條 開展服務的形式以專家個體為主,必要時組成各領域專家組深入企業或基層開展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對在庫專家建立誠信檔案,實行信譽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取消有違規行為的專家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
1、工作嚴重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不服從管理,長期不參加專家組相關服務工作的;
3、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十七條 為維護在庫專家隊伍的純潔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對已不符合專家庫專家資格的人員,經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取消其專家資格,并清理出專家庫,且永久不準申請入庫。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的申請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專家入庫工作審核、推薦、審查、備案各環節,實行責任制。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消費品處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紀要》(國閱〔2013〕89號)精神,充分發揮我省相關技術專家的作用,促進我省食品工業企業健康發展,我委結合全省食品工業發展和專家隊伍實際,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省工信委將依據專家庫管理辦法,盡快組建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以增強對全省食品工業企業技術支撐力度。各市、州工信委要充分利用專家資源,高度重視發揮專家庫的作用,不斷暢通企業與專家的溝通聯系渠道,為專家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創造條件。專家庫的專家要在政策咨詢、技術指導、專業培訓、解疑釋惑、風險評估、生產技術研發、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及時為食品工業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工信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負責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并組織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聯系人:甘肅省工信委消費品產業處
朱家斌(0931-4609209 1111zjb@163.com)
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
錢靜萍(13919250250 598120611@qq.com)。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3年10月8日
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提升食品企業產品質量檢測能力,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國家和省上科技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規定條件、本人自愿申請、經相關單位審核推薦并通過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認可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由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協助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并承擔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 入庫人員范圍:在甘肅省境內各級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食品、藥品、環境等科學研究、技術應用開發及管理工作的高層次科技人員。
第五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的條件:
1、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相關領域的科研院所、重點院校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2、精通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相關專業博士學位3年或碩士學位5年以上),在本行業、本專業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獨立或作為主要課題研究者,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相關課題研究任務,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科技成果獎勵的;
4、科研態度嚴謹,學術道德良好,無不良品行記錄,熱心為食品質量安全做貢獻;
5、身體和心理健康,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歷。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六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考核,適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調整。
第七條 申請者須填寫《甘肅省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專家庫登記表》(附表),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業績成果等相應證明材料,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審核后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申請者需對所提供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業績和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的方式向工業信息化部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成為專家庫專家。
第四章 審查與備案
第十條 食品企業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示范中心(蘭州)負責組織受理,并對入庫人選的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通過者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批準并備案,備案后成為專家庫專家。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的相關信息,在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官方網站公布。
第五章 服務與處罰
第十三條 在庫專家服務內容:
1、為食品企業主管部門及各監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工作建議;
2、為制定、修訂省內食品安全法規、政策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提供建議;
3、開展食品風險監測及評估研究,對食品安全監督和監測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4、為政府處置和控制突發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提供咨詢,承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工作等。
5、為科學論證、技術咨詢、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標準更新與推廣、培訓教材編寫、課題研究提供服務;
6、為全省食品、藥品、環境等行業推薦、選拔和培養科技人才提供基礎信息,促進科技人才開發和運用等。
第十四條 開展服務的形式以專家個體為主,必要時組成各領域專家組深入企業或基層開展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對在庫專家建立誠信檔案,實行信譽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取消有違規行為的專家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
1、工作嚴重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不服從管理,長期不參加專家組相關服務工作的;
3、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十七條 為維護在庫專家隊伍的純潔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對已不符合專家庫專家資格的人員,經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取消其專家資格,并清理出專家庫,且永久不準申請入庫。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的申請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專家入庫工作審核、推薦、審查、備案各環節,實行責任制。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消費品處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