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駐馬店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十項自律制度

   2013-05-31 341
核心提示: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切實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教育引導經營者認真履行法定義務,誠信經營,從源頭上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切實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教育引導經營者認真履行法定義務,誠信經營,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實際,制定駐馬店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十項自律制度。

  一、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認真查驗食品合格證明,確保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一)食品批發商的查驗

  1.查驗供貨商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批發商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備查。

  2.查驗供貨商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批發商在進貨時應當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檢驗證明,并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電子掃描件備查。

  3.索取銷售憑證

  應當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保留聯系方式。

  (二)食品零售商的查驗

  食品零售商在初次進貨時應當留存食品批發商有效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再次進貨時可只向食品批發商索取由工商部門監制的銷貨清單。銷售清單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供貨單位(蓋章)及聯系方式,供貨單位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編號,送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供貨日期;

  2.購貨單位及聯系方式,購貨人(簽名);

  3.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批號 (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明、數量、單價、金額。

  食品零售商直接由生產廠家或外地市食品批發商進貨的,進貨查驗同食品批發商的查驗。

  (三)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查驗

  企業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索驗供貨者的證明文件,并統一建檔保存;各連鎖經營者可將總部出具的進貨查驗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要求查驗供貨商的相關證照、憑證,并建檔保存,保存方式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四)食品超市(總店)的查驗同食品批發商的查驗

  (五)授權文書的查驗

  在經營場所懸掛“總經銷”、“總代理”等字樣牌匾的必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并將文書復印件留存歸檔備查。

  (六)資料保存期限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將相關證照、憑證分類建檔保存,保管期限為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七)乳制品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義務,不適應本制度。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及銷貨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食品采購、銷售情況。

  (一)食品批發商進貨和銷貨記錄

  1.進貨記錄

  食品批發商在進貨時應當如實填寫進貨臺賬,詳細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方式可以采用書式,也可以采用電子方式。

  2.銷貨記錄

  食品批發商在銷貨時應當進行記錄。可以逐日將銷貨清單按不同的購貨單位分別粘貼,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銷貨記錄。

  (二)食品零售商進貨記錄

  零售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應當逐日將食品進貨憑證分類粘貼,定期裝訂成冊,代替食品進貨記錄。

  (三)統一配送食品經營企業進貨記錄

  統一配送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臺賬,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發給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臺賬應詳細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四)食品超市進貨記錄同食品批發商進貨記錄

  (五)記錄查閱

  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查閱進貨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安全狀況。

  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在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

  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銷毀,并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如實加以記載。

  (六)記錄保存期限

  食品進銷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樹立誠信意識,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并做以下承諾:

  (一)堅決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質量、計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個環節,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

  (三)嚴把食品準入關,杜絕假冒偽劣食品、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店,杜絕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杜絕價格欺詐,不發布虛假廣告、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

  GVF4L:pI0保證銷售食品的安全,不銷售《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禁止銷售的食品。

  (五)保證銷售的食品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不偽造食品產地,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 不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詐消費者。

  (八)

  |5]:g0S

  S[[0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九)積極參與本地食品行業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認真落實食品行業自律方面的各項規定。

  四、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建立安全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的購銷掛鉤關系。

  (二)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

  (三)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在合同中訂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四)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

  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食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五)與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食品的票據直接進入經營單位。

  (六)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系,確保食品安全可靠。

  (七)食用農產品的具體安全工作按照農業部門的要求進行規范。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

  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嚴格審查經營者入場主體資格

  應當認真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資料。 對材料不完備、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認真履行管理責任

  1.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各項自律制度;

  2.監督經營者不得對食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銷售“三無”、變質過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銷售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及“貼牌”食品;

  3.為食品經營者提供保證食品衛生、食品安全的經營設施和經營環境;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應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

  4.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對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5.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明確和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6.定期對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切實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7.定期檢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進、銷、存情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提醒經營者將其陳列在臨期食品銷售專區。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8.對入場銷售的食品,應簽訂“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協議而不簽訂的,或者不嚴格審核有關資質證明等材料出現問題的,將其清除出場。

  9.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10.要有日常檢查情況記錄,并至少保留2年。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

  市場開辦者應當為入場食品經營者建立檔案。檔案應記載以下內容: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及健康證明復印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承諾書、食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并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經營場所食品安全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定期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四)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有條件的較大型商場、超市、市場應當建立食品自檢機構,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臺),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適應食品安全檢測需要。

  七、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

  為加強食品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食品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食品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食品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食品經營單位:

  1.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2.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6.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

  7.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三)食品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4.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時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銷毀。

  (五)食品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食品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六)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七)銷毀的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八、食品運輸、貯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運輸

  用于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食品貯存

  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貯存的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并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

  (三)食品銷售

  對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問題食品要及時下架退市,做好相關記錄。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生鮮、熟食制品等食品,應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九、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樹立健康從業意識,加強用人管理,嚴禁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經營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處置,對病人進行救治,防止事故擴大。

  (三)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要在2小時內向轄區食安辦、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報告,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地區: 河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