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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校外午托機構食堂)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深市監規〔2012〕13號)

   2013-12-17 975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校外午托機構食堂)實施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校外午托機構食堂)實施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深圳市餐飲服務(校外午托機構食堂)許可實施辦法(修訂版)
 
  一、行政許可內容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的餐飲服務許可(含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變更、補證、延續和注銷)。
 
  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后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發布)第二十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選址要求
 
  1.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
 
  2.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3.校外午托機構應設在建筑物的三層以下,建筑物應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不得設在工業廠房、地下室、倉儲建筑或違法建筑。
 
  4.校外午托機構場地建筑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內加工場所設置、布局和面積的要求
 
  1.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專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貯存、切配烹調和備餐等場所。各場所均應設在室內,且不得在其內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
 
  2.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處理流程宜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并應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與原料入口、成品出口與使用后的餐飲具回收入口應分開設置。
 
  3.食堂內的備餐場所宜設立獨立專間,其出入口處設更衣、洗手消毒設施;無法設置備餐專間的食堂,其就餐場所設置空調設備,窗戶應為封閉式或裝有防蠅防塵設施,門應設有防蠅防塵設施,宜設空氣幕。
 
  4.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
 
  5.烹調場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體燃料的,爐灶應為隔墻燒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塵污染食品。
 
  (三)設施要求
 
  1.粗加工操作場所內至少應設置2個食品清洗水池,分別用于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應根據具體清洗數量、品種設置與之相應的清洗水池數量。
 
  2.烹調場所采用機械排風。
 
  3.餐飲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獨立設置,不得與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學消毒的,應設置3個以上的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采用熱力電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設1個固定的專用清洗水池,并應根據清洗數量增設相應水池。
 
  4.設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5.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的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
 
  6.墻壁采用無毒、無異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調、餐用具清洗場所內墻應鋪設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有完善的防蠅、防鼠和防塵設施;設獨立備餐間的,內墻墻裙應鋪設到頂,并配設空氣消毒裝置(如紫外線燈等),如安裝紫外線滅菌燈,每立方米空間安裝紫外線滅菌燈的瓦數應不小于1.5瓦。
 
  7.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
 
  8.就餐場所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
 
  9.食品處理區不得設置垃圾存放中轉站、垃圾池,應配備密閉加蓋可移動的垃圾容器,并定時清除垃圾。
 
  (四)設備與工具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食品的接觸面應平滑、無凹陷或裂縫。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應分別配置,原料加工中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其構造應有利于保證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與經營的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存儲冰箱和留樣冰箱。
 
  (五)廁所要求
 
  廁所不設在食品處理區。
 
  (六)管理制度和人員的要求
 
  1.有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至少一名取得相關資質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
 
  2.食堂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國食藥監食[2010]236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九)項、第二十八條第(四)、(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三)、(七)項、第十七條第(二)、(三)、(七)、(八)、(十二)、(十四)、(十五)項;《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國食藥監食〔2011〕211號)第十四條;《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第八條第(五)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四)、(五)項。
 
  五、申請材料
 
  申請者根據如下辦理業務的種類提交有關材料,所有復印件須由申請者簽名或蓋章。
 
  (一)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申辦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屬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員要求為中級或高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7.所有餐飲從業人員的《廣東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樣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二)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需要變更的,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3)申請單位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同一經營地址變更后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意見(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變更經營場所地址名稱的須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會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1份)。
 
  (7)轉讓的須提交轉讓合同,股權變更的須提交變更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員要求為中級或高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10)所有餐飲從業人員的《廣東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樣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12)持原衛生部門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須同時提交《建檔材料登記表》和有關檔案材料。
 
  2.變更許可范圍和經營地址(非地址名稱)的,提交材料同申辦新、改、擴建餐飲業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同時提交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三)申請補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凡《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5.《餐飲服務許可證》破損的,提供《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及破損原因說明。
 
  6.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員要求為中級或高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7.所有餐飲從業人員的《廣東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樣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四)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遺失的,須提交市級報刊刊登的含許可證證號和發證日期的作廢聲明的原件及有關的情況說明)。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網自來水的申請單位應提交經國家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衛生檢驗合格報告(報告出具時間不超過最近6個月)(復印件1份,驗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廚房(質控)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員要求為中級或高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員考核合格證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員,無須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證。
 
  7.所有餐飲從業人員的《廣東省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以及食品采購查驗、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設備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樣管理等各類管理制度)。
 
  9.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的,須按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提交材料同申辦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10.申請單位經營項目和食品加工場所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未發生改變的書面承諾。
 
  (五)申請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原件1份)。
 
  2.《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
 
  (六)申請現場驗收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3.經營場地的合法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延續和變更許可項目無須提交。
 
  4.經營場所的總平面圖、設備設施(含衛生設施和通風設施)等平面布局圖(一式2份),延續無須提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食藥監法〔2010〕203號)第八條、第九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粵食藥監法〔2011〕129號)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市監規〔2010〕19號)第六條;《轉發關于鼓勵社會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若干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10〕111號)第十一條及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深圳市餐飲服務單位現場驗收申請表》、《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表》、《深圳市餐飲服務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辦證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分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餐飲服務許可證》、變更許可范圍和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首先提出現場驗收申請,現場驗收通過后,憑審查人員出具的《現場驗收核查意見》和其它材料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1.申請現場驗收程序如下:
 
  申請人提出現場驗收申請
 
  出具現場驗收核查書面意見
 
  現場核查
 
  2.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程序如下:
 
  審批
 
  審核
 
  受理
 
  發放
 
  對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機構,凡通過許可審查的,先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待申請單位獲得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后再換發三年有效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中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非經營地址)以及經營場所地址名稱(門牌號、路段名等發生變更,實際地址不變)的程序如下:
 
  受理
 
  審批
 
  發放
 
  (三)申請補發或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材料齊全,窗口工作人員出具注銷決定書或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十、行政許可時限
 
  現場驗收核查自接收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申請人不符合餐飲服務現場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時間除外。
 
  餐飲服務許可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依法需要聽證、檢疫、檢驗、鑒定所需時間除外。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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