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綏中、昌圖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遼寧省企業聯盟標準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4月10日
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地方標準的管理,提高地方標準的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遼寧省農業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遼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省地方標準,負責編制和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組織制修訂、批準發布地方標準。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本行業、本專業、本地區范圍內組織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草擬、復審地方標準。
第五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遼寧省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六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地方標準和推薦性地方標準。法律、法規等規定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以外的,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
第七條 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應當根據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切實可行。
制定地方標準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八條 制修訂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廣泛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
第十條 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地方標準應當納入當地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二章 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制修訂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第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征集本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分批下達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隨時向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收集的項目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根據需要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應提交項目建議書(附件1、附件2)。
項目建議書內容包括:制修訂的必要性,范圍,主要規范的內容,國內外情況(包括標準查新)簡要說明等。擬制定為強制性地方標準的項目,還應當說明其制定的依據及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十四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征集到的地方標準項目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擬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定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在其網站上公示7日,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遼寧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立項編號、項目名稱、性質、完成時限、制定或修訂、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主要起草單位等。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按立項計劃下達的期限完成,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未能按計劃期限完成的項目,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經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確定后,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二十條 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注意發揮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保證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二十一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成立標準起草小組進行標準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小組人員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確定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小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五)延長標準制修訂時間或者終止項目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六)其他應當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對所起草地方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在充分調查、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提出標準實施的建議;
(七)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制備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
第二十五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就“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文件資料采取會議、書面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生產、銷售、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各方面意見。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征求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并填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附件3)。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審查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委托審查時,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受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附件4)。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完成起草任務后,應及時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織審查的申請,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安排。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審查采用專家組審查方式進行,實行專家組負責制。
專家組由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相對應的職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方面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推薦性地方標準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強制性地方標準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消費者或用戶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 專家組應對標準送審稿和標準編制說明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三)標準適合我省實際用途的特性;
(四)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專家組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推薦性標準應有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強制性標準應由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審查應形成審查結論意見。審查結論意見的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三十條中第(一)至(五)項內容的評價意見,對標準技術內容和文本規范性的修改意見及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由專家組長代表專家組簽字,并附專家組表決表(附件6),作為標準批準發布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形式,特殊情況下,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推薦性地方標準可采用函審形式,函審應發送函審單(附件5),專家組協商一致后,形成函審結論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家組審查通過后,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按專家組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經審查專家組確認以及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終止標準起草任務或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
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前,應征得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5份)履行報批手續:
(一)地方標準呈報審批表(附件7);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組表決表、專家組審查結論意見;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涉及專利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起草單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格式的規范性等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標準報批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推薦性標準公示期限為15日,強制性標準公示期限為60日。
第三十六條 標準報批稿公示結束后,無重大分歧意見的,及時履行批準發布手續;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返回標準起草單位進行進一步修改論證。
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增減時,應參照地方標準制定程序組織地方標準修改單的修改申報(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8)、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及批準發布(地方標準修改單報批公文格式見附件9)。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
推薦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1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八條 地方標準自發布后30日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遼寧省地方標準制修訂情況通告。
第六章 標準復審、修訂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后,地方標準應及時進行復審。
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后,相應的地方標準自行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績效評價,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意見,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復審意見,確定地方標準繼續有效或廢止,需要修訂的,按本辦法規定組織修訂。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對本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制定的標準,簡化相關程序,縮短標準制定周期。
第四十四條 對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四十五條 標準文本應圖文清晰,印刷格式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四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25號令)執行。
第四十七條 參與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5月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遼質監標[2011]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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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遼寧省企業聯盟標準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4月10日
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遼寧省地方標準的管理,提高地方標準的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遼寧省農業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遼寧省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遼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省地方標準,負責編制和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組織制修訂、批準發布地方標準。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本行業、本專業、本地區范圍內組織開展標準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草擬、復審地方標準。
第五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遼寧省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第六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地方標準和推薦性地方標準。法律、法規等規定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以外的,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
第七條 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應當根據本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切實可行。
制定地方標準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八條 制修訂地方標準應當遵循廣泛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
第十條 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地方標準應當納入當地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二章 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制修訂地方標準應當立項。
第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征集本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分批下達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隨時向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的項目建議。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收集的項目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根據需要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修訂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應提交項目建議書(附件1、附件2)。
項目建議書內容包括:制修訂的必要性,范圍,主要規范的內容,國內外情況(包括標準查新)簡要說明等。擬制定為強制性地方標準的項目,還應當說明其制定的依據及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十四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征集到的地方標準項目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擬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定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在其網站上公示7日,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示情況,確定遼寧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立項編號、項目名稱、性質、完成時限、制定或修訂、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主要起草單位等。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應按立項計劃下達的期限完成,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未能按計劃期限完成的項目,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經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終止。
終止項目確需繼續制定的,重新申請立項。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確定后,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三章 標準起草
第二十條 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地方標準項目計劃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注意發揮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保證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二十一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成立標準起草小組進行標準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小組人員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確定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小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落實標準起草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五)延長標準制修訂時間或者終止項目的,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六)其他應當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對所起草地方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在充分調查、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地方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的依據。地方標準修訂項目,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報告、相關技術和經濟影響論證、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提出標準實施的建議;
(七)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需要有標準實物樣品對照的地方標準,應制備相應的標準實物樣品。
第二十五條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就“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文件資料采取會議、書面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生產、銷售、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各方面意見。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召開會議,征求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書面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并填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附件3)。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審查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委托審查時,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受委托單位出具委托書(附件4)。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完成起草任務后,應及時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織審查的申請,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安排。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審查采用專家組審查方式進行,實行專家組負責制。
專家組由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的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相對應的職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方面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
推薦性地方標準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強制性地方標準審查組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消費者或用戶代表列席。
第三十條 專家組應對標準送審稿和標準編制說明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三)標準適合我省實際用途的特性;
(四)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專家組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推薦性標準應有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通過;強制性標準應由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審查應形成審查結論意見。審查結論意見的內容包括對本辦法第三十條中第(一)至(五)項內容的評價意見,對標準技術內容和文本規范性的修改意見及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由專家組長代表專家組簽字,并附專家組表決表(附件6),作為標準批準發布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專家組審查一般采用會議審查形式,特殊情況下,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推薦性地方標準可采用函審形式,函審應發送函審單(附件5),專家組協商一致后,形成函審結論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家組審查通過后,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按專家組提出的修改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經審查專家組確認以及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
專家組審查結論為不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終止標準起草任務或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審查。
強制性地方標準報批前,應征得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章 標準批準、發布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5份)履行報批手續:
(一)地方標準呈報審批表(附件7);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組表決表、專家組審查結論意見;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涉及專利的,參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起草單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格式的規范性等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在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標準報批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推薦性標準公示期限為15日,強制性標準公示期限為60日。
第三十六條 標準報批稿公示結束后,無重大分歧意見的,及時履行批準發布手續;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返回標準起草單位進行進一步修改論證。
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增減時,應參照地方標準制定程序組織地方標準修改單的修改申報(地方標準修改申報單見附件8)、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及批準發布(地方標準修改單報批公文格式見附件9)。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
推薦性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1個月的過渡期。
第三十八條 地方標準自發布后30日內,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遼寧省地方標準制修訂情況通告。
第六章 標準復審、修訂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后,地方標準應及時進行復審。
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后,相應的地方標準自行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有關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績效評價,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復審意見,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復審意見,確定地方標準繼續有效或廢止,需要修訂的,按本辦法規定組織修訂。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對本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制定的標準,簡化相關程序,縮短標準制定周期。
第四十四條 對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四十五條 標準文本應圖文清晰,印刷格式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四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25號令)執行。
第四十七條 參與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5月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遼質監標[2011]13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