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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營食藥監發[2011]145號)

   2012-12-12 788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  現將《關于印發營口市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
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
 
  現將《關于印發營口市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營口市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扎實推進全市保健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保健食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保健食品安全整頓,依法打擊保健食品違法行為,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
 
  二、整頓措施
 
  (一)加強生產環節整頓,嚴格規范保健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受省局委托對轄區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進行日常監管,督促企業健全完善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保健食品原料采購查驗,成品出廠檢驗等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問題保健食品召回制度,嚴格執行《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嚴格按批準的配方和工藝組織生產,認真做好批生產記錄。對保健食品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開展全面檢查,核查雙方資質和產品情況。對轄區內企業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進行檢查,重點查看是否與批準內容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標識規定》,有無夸大宣傳、描述或暗示療效、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擴大適用人群等內容;是否存在非法標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冒充藥品的行為。
 
  (二)嚴格規范廣告宣傳。加強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監測,重點整治保健食品廣告中宣稱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以及以專家或患者名義進行功效證明等夸大宣傳的違法行為。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保健食品在宣傳資料中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的違法行為。充分利用投訴舉報提供的線索,聯合有關部門對利用公益講座、健康診療、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等方式變相銷售假冒保健食品行為進行查處。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及時上報省局和移交工商部門處理。
 
  (三)加大監督抽驗和安全性評價工作力度。集中開展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違法添加藥物專項檢查,對社會反映強烈、違法宣傳涉及較多的品種加大抽驗力度。按照省局監督抽驗計劃,制定全市監督抽驗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結合監督抽驗和安全性評價抽驗,重點檢測與保健食品聲稱功能相關的的藥物成分,對減肥類、輔助降血糖類、輔助降血壓類、緩解體力疲勞類和改善睡眠類產品要進行重點檢查。
 
  (四)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行為。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藥物成分的,或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預防、治療功能等冒充藥品行為的,一律按假藥依法查處;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未按批準內容標示的,一律暫停生產銷售,責令改正;對保健食品廣告夸大宣傳功能的,一律曝光違法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并移送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對于嚴重夸大宣傳的虛假廣告及時上報和移送工商部門,同時建議省局依法撤銷其批準文號;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講座等方式變相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對普通食品違法宣稱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為,各市(縣)區保健食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依法處理;對保健食品安全整頓中發現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階段:(2011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30日)
 
  (二)全面檢查階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5日)完成對全地區保健生產,經營企業的全面檢查。
 
  (三)督查總結階段:(2012年1月15日—2012年1月31日)對全區進行督查總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輿論宣傳。要嚴格按省食安委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全省保健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深入開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積極宣傳保健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意義,宣傳保健食品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營造良好氛圍,引導公眾安全合理消費。
 
  (二)明確監管責任,落實整頓任務。各市(縣)區要結合職責理順和體制調整,明確監管工作責任,任務分解細化,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在專項整治中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要認真按照方案的內容認真開展工作,落實整頓任務。
 
  (三)加強信息報送,及時總結提高。要不斷總結經驗,創新監管模式,積極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預警、不良反應監測、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科學監管能力和水平。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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