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鹽業是我市重要的資源性產業,原鹽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為了進一步規范鹽業產銷秩序,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資源,維護國家稅收,推進全市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性發展,根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和《濰坊市實施〈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就進一步加強鹽政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聯合執法。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充分發揮聯合執法機制的作用,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各種涉鹽違法犯罪行為。以堵源頭,查處大案要案為重點,對非法從事食鹽生產、加工、儲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依法予以取締,對私鹽集散地、私鹽泛濫地區進行重點打擊,對屢查屢犯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制售私鹽案件要按有關鹽業法規所規定的最高額度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2〕6號)的精神,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嚴懲,決不允許“以罰代刑”。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結合,要在已建立的聯合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鹽政公安聯合執法工作,不斷探討聯合執法更密切、更有效的新機制。同時,財政、物價、稅務、鐵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配合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鹽業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工業鹽運輸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對車站、碼頭及各類市場等貨物集散地的鹽產品及運輸工具檢查力度。對兩堿工業鹽的集港站運輸管理,要嚴格執行濰政辦發〔2002〕106號文件。凡是集港站的兩堿工業用鹽必須持有經市、縣(市、區)兩級鹽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購銷合同復印件、濰坊市集(港)站工業鹽運輸通行證和鹽斤準運證(壽光、寒亭)或銷鹽運輸驗收單(昌邑)或原鹽調撥專用單(海化開發區)運輸,三件俱全方為有效;從濰坊市轄區供應省內的定點直供工業鹽,必須持有省局備案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和“山東省鹽務局定點直供工業鹽通行證”方可有效;供應省內市外的其他用鹽須持“山東省鹽務局其他用鹽準運證”;供應濰坊市的其他用鹽須持“濰坊市其他用鹽準運證”。不具備合法手續的,一經查處,嚴格按私鹽處理。
三、嚴格各類鹽產品運輸證件的管理。各級鹽業管理部門要嚴格證件的印刷、管理、發放和回收制度;落實專人,落實責任,嚴格登記、領取、發放、簽字等各個環節。加強管理,防止無證運輸、一證多用、弄虛作假、改變證件用途和鹽產品流向等違法現象,維護好鹽業運銷秩序。
四、切實抓好邊界鹽業市場的整頓。各縣市區要管好轄區內的市場,杜絕相互沖擊行為;鹽種、價格、投放時間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同時要防止沖銷周邊地市;加強與周邊地市鹽業主管部門的協調,共同治理好地(市)間邊界鹽業市場秩序。
五、加大打擊涉鹽違法行為的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媒體,加大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同時也要對已查處的涉案數量大、地域廣、作案時間長、在群眾中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始終保持對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以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方的效果。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調動人民群眾打擊各類鹽業違法行為、打擊私鹽行為的積極性,將嚴厲打擊各類涉鹽違法犯罪行為變成全體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使各類涉鹽違法犯罪分子無機可乘,促進我市鹽業產銷秩序更加正規化、規范化,實現行業發展、企業增效、國家增收。
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情況,望及時報告市鹽務局匯總報市政府。
二ΟΟ四年十月十日
鹽業是我市重要的資源性產業,原鹽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為了進一步規范鹽業產銷秩序,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資源,維護國家稅收,推進全市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性發展,根據《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和《濰坊市實施〈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就進一步加強鹽政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聯合執法。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充分發揮聯合執法機制的作用,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各種涉鹽違法犯罪行為。以堵源頭,查處大案要案為重點,對非法從事食鹽生產、加工、儲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依法予以取締,對私鹽集散地、私鹽泛濫地區進行重點打擊,對屢查屢犯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制售私鹽案件要按有關鹽業法規所規定的最高額度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2〕6號)的精神,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嚴懲,決不允許“以罰代刑”。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結合,要在已建立的聯合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鹽政公安聯合執法工作,不斷探討聯合執法更密切、更有效的新機制。同時,財政、物價、稅務、鐵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配合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鹽業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工業鹽運輸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對車站、碼頭及各類市場等貨物集散地的鹽產品及運輸工具檢查力度。對兩堿工業鹽的集港站運輸管理,要嚴格執行濰政辦發〔2002〕106號文件。凡是集港站的兩堿工業用鹽必須持有經市、縣(市、區)兩級鹽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購銷合同復印件、濰坊市集(港)站工業鹽運輸通行證和鹽斤準運證(壽光、寒亭)或銷鹽運輸驗收單(昌邑)或原鹽調撥專用單(海化開發區)運輸,三件俱全方為有效;從濰坊市轄區供應省內的定點直供工業鹽,必須持有省局備案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和“山東省鹽務局定點直供工業鹽通行證”方可有效;供應省內市外的其他用鹽須持“山東省鹽務局其他用鹽準運證”;供應濰坊市的其他用鹽須持“濰坊市其他用鹽準運證”。不具備合法手續的,一經查處,嚴格按私鹽處理。
三、嚴格各類鹽產品運輸證件的管理。各級鹽業管理部門要嚴格證件的印刷、管理、發放和回收制度;落實專人,落實責任,嚴格登記、領取、發放、簽字等各個環節。加強管理,防止無證運輸、一證多用、弄虛作假、改變證件用途和鹽產品流向等違法現象,維護好鹽業運銷秩序。
四、切實抓好邊界鹽業市場的整頓。各縣市區要管好轄區內的市場,杜絕相互沖擊行為;鹽種、價格、投放時間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同時要防止沖銷周邊地市;加強與周邊地市鹽業主管部門的協調,共同治理好地(市)間邊界鹽業市場秩序。
五、加大打擊涉鹽違法行為的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媒體,加大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使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同時也要對已查處的涉案數量大、地域廣、作案時間長、在群眾中反映強烈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始終保持對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以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方的效果。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調動人民群眾打擊各類鹽業違法行為、打擊私鹽行為的積極性,將嚴厲打擊各類涉鹽違法犯罪行為變成全體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使各類涉鹽違法犯罪分子無機可乘,促進我市鹽業產銷秩序更加正規化、規范化,實現行業發展、企業增效、國家增收。
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情況,望及時報告市鹽務局匯總報市政府。
二ΟΟ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