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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規范指引的通知(浙工商綜〔2009〕11號)

   2013-05-16 879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省局制定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規范指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責任區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省局制定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規范指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責任區監管工作,充分整合和發揮食品監管、市場監管、信用監管等職能作用,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規范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食品經營主體(以下簡稱食品經營主體)信用自律,促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食品經營主體為監管對象,以法定職能為依托,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引入信用管理理念,通過信息征集、等級評價、分類監管、信用披露、信用預警、信用自律等方式,以激勵、限制、獎懲、教育等手段,對食品經營行為實施全程信用管理的制度體系。

  第三條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信用監管體系由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征集系統、信用監管評價系統、信用監管等級及信用信息的運用系統三部分組成。

  第四條  健全信息征集機制,完善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應當以工商經濟戶口數據庫為基礎,充分利用政府信用信息平臺的信息資源。同時,積極引導行業協會、食品經營主體向工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第五條  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的征集內容包括:

  (一)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

  (二)許可證信息;

  (三)食品質量監測信息;

  (四)違法案件信息;

  (五)企業年度檢驗及個體工商戶驗照信息;

  (六)榮譽信息;

  (七)舉報投訴信息;

  (八)日常巡查信息;

  (九)有關監管部門的食品信用信息;

  (十)媒體曝光的食品信息;

  (十一)企業經營管理信息;

  (十二)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條  相關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應當采取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的方式,根據超市(商場、購物中心)、市場(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其經營戶、小食雜店等不同類別分類歸集、存儲。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及時向社會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會隨時查閱食品安全信用狀況。

  對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信用預警的信息,應當根據《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流通領域食品質量預警實施方案》及時啟動應急機制或預警機制。

  第九條  積極建立政府部門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承擔政府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工作的工商局,應當充分利用該平臺與衛生、質檢等部門建立無照經營情況、許可證照情況、食品違法失信情況、劣質商品流向等信息抄送抄告機制。

  第十條  鼓勵大中型食品流通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并通過信息化手段向工商部門報送商品信息、內部管理信息及社會責任承擔等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評價體系。要以食品經營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基礎,以經營行為規范為主,以信用能力信息為輔,對食品經營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量化評價。具體評價可在工商企業(市場)信用監管評價的基礎上,按照超市(商場、購物中心)、市場(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其經營戶、小食雜店等進行分類評價,并突出食品質量監測信息、“一票通”制度執行情況、下柜退市制度執行情況等特殊指標。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分為AAA、AA、A、B、C、D六個等級。AAA級表示信用優異,AA級表示信用良好,A級表示信用穩定,以上三級用綠色表示;B級表示信用波動,用藍色表示;C級表示信用低下,用黃色表示;D級表示信用喪失,用黑色表示。

  第十三條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開展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評價。定期評價之后,發現有新發生的違法失信行為或其他信用信息,并足以影響被評價主體信用狀況的,應對其信用監管等級進行即時評價。

  第十四條  鼓勵民間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以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等級為基礎開展社會性評價。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及相關情況形成的信用評價報告可以向被評價主體反饋,并據此對其開展針對性的自律教育。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巡查及實施食品專項監管工作中,應當根據信用監管評價結果實施不同強度、不同頻率的分類監管。

  第十七條  對信用監管等級A級以下(不含A級)的食品經營主體,應作為食品流通許可證查驗、企業年度檢驗和個體工商戶驗照的重點審查對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授予其著(知)名商標、知名商號、星級市場、“守合同重信用”單位、信用管理示范企業等信用資產。

  第十八條  對信用監管等級AA級(含AA級)以上的食品企業優先賦予信用資產,對市場優先安排市場建設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對信用監管等級AA級(含AA級)以上的食品企業或市場實施連鎖經營、開設分支機構、設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根據工商部門評價的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等級及有關信用信息,采取相應的扶持、激勵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積極引導超市(商場、購物中心)、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加強內部信用管理,建立以客戶(經營戶)信用信息及商品信息征集、信用評價、信用政策制訂、合同管理、帳款管理為基本流程,涵蓋企業信用形象建設、客戶(經營戶)信用管理等內容的信用管理模式,在提高企業(市場)信用風險防控能力的同時,對失信客戶(經營戶)形成市場化的信用獎懲機制。

  對超市(商場、購物中心)、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實施內部信用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開放相關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本《指引》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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