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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劃的通知(黑政辦發〔2014〕4號)

   2014-02-18 324
核心提示: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立法工作重點。要著力做好改善發展環境、規范行政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要加大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力度,及時提出廢止、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建議。
 
  (二)嚴格落實立法工作責任。各起草單位要高度重視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對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立法任務。因部門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單位要向省政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預備和研究項目,起草單位要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抓緊起草和修改完善,充分做好立法前期準備工作。起草單位要于2014年9月底前將調研、論證、征求意見、矛盾協調等立法工作情況徑送省政府法制辦進行評估。對于列入計劃但年度內未開展立法工作的立法項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省政府法制辦要做好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持立法工作,按規定做好意見征求、立法調研等工作。
 
  (三)嚴格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持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原則,今后起草立法項目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的規定,并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要征求省編辦等相關部門意見,在報送審查立法項目草案時,附有關意見材料。省政府法制辦要對立法項目草案擬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嚴格審查,并在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作重點說明。
 
  (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起草立法項目草案要通過多種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尤其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立法項目,要召開座談會或者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科學設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使立法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要站在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突出管理與服務并重、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原則,合理設定政府的權力和責任,注重規范政府權力,明確政府責任,強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五)增強立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研,切實摸透立法所規范領域的真實情況,力求準確把握事物的內在規律和發展趨勢,弄清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找準立法需要規范的重點,有針對性地擬定相關制度和措施,增強立法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要認真聽取基層政府及一線行政執法人員對相關條款的意見,確保相關制度設計符合我省實際,能夠在實踐中有效落實,具有可操作性。對專業性較強的立法項目,要通過專家論證會或者舉辦立法論壇等形式進行論證,認真研究、吸納專家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的可行性。
 
  三、具體工作安排
 
  根據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和立法工作成熟程度,將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分為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3類,具體安排如下: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12部)。
 
  1?地方性法規(8部)。
 
  (1)《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省衛生計生委起草)
 
  (2)《黑龍江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制定,省發改委起草)
 
  (3)《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4)《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重新制定,省科技廳起草)
 
  (5)《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省公安廳起草)
 
  (6)《黑龍江省清冰雪條例》(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7)《黑龍江省行政審批管理條例》(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辦公廳、省編辦、省監察廳起草)
 
  (8)《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2?省政府規章(4部)。
 
  (1)《黑龍江省新建供熱熱源和熱網工程投資經營主體招標規定》(制定,省發改委、省住建廳起草)
 
  (2)《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3)《黑龍江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制定,省安全廳起草)
 
  (4)《黑龍江省地方志工作規定》(制定,省地志辦起草)
 
  (二)預備項目(34部)。
 
  1?地方性法規(19部)。
 
  (1)《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制定,省文化廳起草)
 
  (2)《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省住建廳起草)
 
  (3)《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制定,省工信委起草)
 
  (4)《黑龍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5)《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修訂,省水利廳起草)
 
  (6)《黑龍江省東方紅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省森工總局起草)
 
  (7)《黑龍江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制定,省國資委起草)
 
  (8)《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辦起草)
 
  (9)《黑龍江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制定,省國資委起草)
 
  (10)《黑龍江省禁毒條例》(修訂,省公安廳起草)
 
  (11)《黑龍江省審計條例》(修訂,省審計廳起草)
 
  (12)《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13)《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制定,省林業廳起草)
 
  (14)《黑龍江省醫療保險條例》(制定,省人社廳起草)
 
  (15)《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訂,省文化廳起草)
 
  (16)《黑龍江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重新制定,省民委起草)
 
  (17)《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省住建廳起草)
 
  (18)《黑龍江省蜂業管理條例》(制定,省農委起草)
 
  (19)《黑龍江省氣象信息管理條例》(制定,省氣象局起草)
 
  2?省政府規章(15部)。
 
  (1)《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重新制定,黑龍江海事局起草)
 
  (2)《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制定,省政府應急辦起草)
 
  (3)《黑龍江省蠶業生產管理規定》(制定,省農委起草)
 
  (4)《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修訂,省衛生計生委起草)
 
  (5)《黑龍江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制定,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6)《黑龍江省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省人防辦起草)
 
  (7)《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重新制定,省森工總局起草)
 
  (8)《黑龍江省開發區管理辦法》(制定,省商務廳起草)
 
  (9)《黑龍江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重新制定,省財政廳起草)
 
  (10)《黑龍江省體育服務質量監督規定》(制定,省體育局起草)
 
  (11)《黑龍江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制定,省畜牧獸醫局起草)
 
  (12)《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修訂,省地震局起草)
 
  (13)《黑龍江省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管理辦法》(制定,省測繪地信局起草)
 
  (14)《黑龍江省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規定》(修訂,黑龍江海事局起草)
 
  (15)《黑龍江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修訂,省政府法制辦起草)
 
  (三)研究項目(11部)。
 
  1?地方性法規(8部)。
 
  (1)《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2)《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制定,省財政廳起草)
 
  (3)《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條例》(制定,省金融辦起草)
 
  (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修訂,省民政廳(省老齡辦)起草)
 
  (5)《黑龍江省專利保護條例》(修訂,省知識產權局起草)
 
  (6)《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制定,省司法廳起草)
 
  (7)《黑龍江省生活垃圾處置利用管理條例》(制定,省住建廳起草)
 
  (8)《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省水利廳起草)
 
  2?省政府規章(3部)。
 
  (1)《黑龍江省村衛生室管理辦法》(制定,省衛生計生委起草)
 
  (2)《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3)《黑龍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地區: 黑龍江
標簽: 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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