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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蔬菜水果質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號)

   2011-04-11 525
核心提示:  為保障全市蔬菜、水果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加強蔬菜、水

  為保障全市蔬菜、水果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加強蔬菜、水果質量安全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蔬菜、水果生產者要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薄膜等化工產品,生產的蔬菜、水果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二、嚴禁在蔬菜、水果生產過程中使用下列農藥及其混配制劑: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劑,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哇,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磷,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

  氧樂果禁止在甘藍上使用。

  三、蔬菜、水果銷售業者要建立健全蔬菜、水果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四、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要加強對農藥的監督管理,對非禁止使用的農藥要進行技術指導,建立農藥安全使用和監管制度,并定期對蔬菜、水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檢測人員正常工作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

  五、違反本通告行為,在蔬菜、水果生產過程中使用禁用的農藥及其混配制劑或對可以使用的農藥未按規定用量、次數、方法和安全間隔期使用的,視其危害后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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