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浙食安委〔201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規范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和發布工,依據國務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八部門頒發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和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過程中獲得的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條 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綜合發布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省政府有關食品監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和通報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報送、分析和發布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應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信息的準確、及時、客觀和公正。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消費者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信息系統建設
第六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平臺,通過計算機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互聯和共享,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制定規劃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食品監管各部門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政務網可以登錄統一平臺,提交或查詢信息。
第九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庫,存儲經歸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面向社會建立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網。網址為www.zjfs.gov.cn,向企事業單位、公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信息收集及報送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收集和報送的范圍:
(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能夠對全省或本地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估信息。主要是有計劃地監測獲得的反映本地食品安全現狀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包括有計劃、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和抽檢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相關政策法規、規劃部署、標準以及工作動態等信息;
(六)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衛生許可、營業執照、認證和信用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收集到的上述信息要及時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監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實施情況、質量抽檢計劃及結果等信息要隨時報送。食品安全工作統計報表及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求上報的有關情況,按規定時限報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報送。
第十三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市、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確定一名信息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收集到的信息綜合分析后,按規定報送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并及時通報省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市、縣(市、區)政府。
第十四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食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集國內外學術刊物、文獻資料、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網站等披露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技術、管理等信息。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與國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科研院校及其他有關機構建立信息交流協作制度,收集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評估與通報
第十五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篩選和評估,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各地、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分析、評估和處理。
第十六條 對真實性、科學性難以確定的重要信息,以及復雜、矛盾信息的分析和評估,由省食品安全專家咨詢組進行論證和評估,必要時可邀請食品安全科研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整理后的信息以內部簡報等形式發委員會成員單位及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并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對與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關系重大的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議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情況、研討對策。
第十八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信息的批示,以及專題會議形成的決議等,及時轉交給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市、區)政府進行處理,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第十九條 省級主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相互通報制度。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要加強在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并將涉及到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有關監管信息及時通報質量技監、工商、衛生等部門;質量技監、工商、衛生部門要加強在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監管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協調,特別對證照發放、吊銷、注銷等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要將初級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將食品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出入境動植物產品風險預警等重要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將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綜合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凡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行政許可等監管信息原則上每季度通報一次。食品質量監督抽檢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訴案件信息應及時通報。
第五章 信息發布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的綜合協調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發布食品安全總體趨勢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
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發布有關初級農產品農藥、獸藥、漁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等檢測信息。
質量技監、工商、衛生和食品藥監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檢驗檢疫部門發布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信息。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定期發布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狀況。
第二十一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形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一般采取新聞發布會或直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對外發布。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制度。通過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經省領導審定后,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名義發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由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參加發布,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發布工作。有關監管部門可在各自職責范圍發布相關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所有發布的信息應同時在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網上公布。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協作,及時準確發布食品安全權威信息,及時澄清不實傳聞。向外發布的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必須是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得出的真實結論。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在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時將發布內容報送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發布單位應在信息發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征求意見。其他部門應及時研究并予以反饋,并對反饋意見負責。
對涉及多部門交叉管理、重復或內容沖突的信息以及重大節日和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一致后,由相關部門聯合發布。對于發布內容難以協調一致的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建議有關部門暫不發布。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實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和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工作的指導,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辦法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二)應通報而未通報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三)瞞報或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四)報送或發布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五)違規發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