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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4〕143號)

   2010-11-05 798
核心提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自治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衛生廳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醫藥(包括藥品、醫療器械)儲備管理,確保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藥品、醫療器械的及時有效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加強醫藥儲備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23號)、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頒布的《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國經貿醫藥〔1999〕54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藥儲備管理是指在自治區行政轄區內,為確保在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及時有效地供應藥品和醫療器械,自治區通過劃撥財政專項資金建立的醫藥儲備管理制度。

  第三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承擔醫藥儲備的企業應當保證儲備計劃中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醫藥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

  第五條 自治區成立由有關廳局組成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全區的醫藥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職能部門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申請的審批;

  2.負責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動用中央醫藥儲備的申請;

  3.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調整自治區醫藥儲備的有關政策;

  4.組織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醫藥儲備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確定并適時調整自治區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品種;

  2.組織編制自治區醫藥儲備年度計劃;

  3.負責選擇承擔自治區醫藥儲備的企業,并監督企業做好醫藥儲備的各項管理工作;

  4.負責自治區醫藥儲備資金的管理,并會同審計、金融部門做好自治區醫藥儲備資金的監督管理、財務審計工作;

  5.負責對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申請的審核工作;

  6.負責建立醫藥儲備統計制度,組織對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進行檢查、培訓和考核,推廣、學習醫藥儲備的先進經驗;

  7.負責指導各地、州、市的醫藥儲備工作。

  第八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企業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醫藥儲備管理部門下達的醫藥儲備計劃;

  2.依照醫藥儲備管理部門下達的調用通知單執行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調用任務,確保調用時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及時有效的供應;

  3.負責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適時輪換,保證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

  4.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醫藥儲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原始記錄、帳卡、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醫藥儲備資金管理制度,確保醫藥儲備資金的安全、儲備資金的??顚S?

  6.按時、準確上報各項醫藥儲備資金統計報表;

  7.負責對從事醫藥儲備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8.負責落實儲備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

  第九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的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企業規模、經營效益及銀行資信等級等情況擇優選定。

  第十條 申請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符合如下條件:

  1.自治區級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大中型醫藥企業;

  2.通過GSP認證的企業;

  3.上一年(提出申請年度的上一年)盈利;

  4.企業管理規范,未發生過重大事故,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計劃的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地區性或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和地方常見病防治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十二條 醫藥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自治區醫藥儲備計劃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

  第十三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年度計劃,參照中央醫藥儲備并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于每年4月底以前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必須與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自治區醫藥儲備責任書”。

  第十五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儲備計劃,在儲備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保證儲備計劃(品種和數量)的落實。

  第十六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儲備計劃。計劃的變動或調整,需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組織采購的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必須是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經營的,同時要按市場價擇優購進,對批量較大藥品實行招標采購。

  第十八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調出藥品、醫療器械后,應按儲備計劃即時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品種及數量。

  第十九條 自治區藥品生產企業應優先滿足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對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購要求,部分供應短缺品種,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幫助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協調解決。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條 醫藥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在保證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品種、質量、數量的前提下,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要根據具體藥品、醫療器械的有效期及質量要求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進行適時輪換,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計劃總量的70%。

  在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期間,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應在一周內,使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計劃總量的95%。

  第二十一條 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入、出庫管理,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入、出庫實行復核簽字制。

  第二十二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切實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月檢、季檢制度,檢查的制度及紀錄參照GSP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藥品、醫療器械損失,由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自行承擔,不得沖減醫藥儲備資金。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要不斷提高醫藥儲備的管理水平,逐步實行計算機開票、倉儲、銷售聯網管理。

  第二十四條 承擔醫藥儲備企業應當執行醫藥儲備統計報表制度。

  第五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藥儲備的動用原則是:

  1.發生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需緊急動用醫藥儲備的,由自治區醫藥儲備負責供應;

  2.發生較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首先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不足部分按有償調用的原則,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部門請求動用其醫藥儲備予以支援,仍難以滿足需要時,再申請動用中央醫藥儲備。

  第二十六條 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必須嚴格履行申請、審核、審批手續。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時,需由各地向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下達調用藥品、醫療器械品種、數量通知單,由有關承儲單位組織調運相應的儲備藥品、醫療器械。

  第二十七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接到調度命令后,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藥品、醫療器械發送到指定地點和單位,并對調出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負責,同時與接受藥品、醫療器械的單位做好品種、數量的核對工作。有關部門和企業要積極為緊急調用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運輸提供條件。

  第二十八條 遇有緊急情況如中毒、爆炸、突發疫情等事故發生,承擔儲備任務的企業接到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調度命令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先發送儲備藥品、醫療器械。一周內由申請調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職能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儲備藥品在調用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后按規定進行處理。接收單位和調出單位應立即將情況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調出單位按同樣品種、規格、數量補調。

  第三十條 調出的醫藥儲備藥品、醫療器械,按取貨數量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條 儲備藥品、醫療器械調出十日內,供需雙方需補簽購銷合同。

  第三十二條 申請動用自治區醫藥儲備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職能部門要負責及時將貨款支付給調出企業。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均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包括傳真電話和移動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醫藥儲備制度。醫藥儲備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值班電話需上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醫藥儲備資金是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管理,保證??顚S谩?/p>

  第三十五條 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實行有償調用。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調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六條 醫藥儲備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儲備計劃及時撥付到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廳調整或收回醫藥儲備資金:

  1.儲備計劃調整或企業承儲任務調整;

  2.企業不能按計劃完成儲備調運任務;

  3.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2、3、4規定。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對企業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醫藥儲備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承擔醫藥儲備的企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醫藥儲備資金的使用及合同執行情況;

  2.醫藥儲備庫房的管理及值班情況;

  3.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品種及帳物相符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嚴格執行本辦法,在醫藥儲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并總結經驗,予以推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并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醫藥儲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新疆
標簽: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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