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4日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利行業內部水質檢測工作,為廣大群眾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制定本方案。
一、檢測任務
農村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負責對水廠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檢測工作,各供水水廠(供水公司)要建立網站,每天上網公布出廠水水質日常檢測結果,每月上網公布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常規檢測結果,并與縣農村飲水安全信息中心實現網絡對接,數據共享。
縣級水利部門: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抽檢工作,并實行月報制度,每月3日前將上月水質抽檢結果上報市水利局,并通報同級衛生部門。
市級水利部門: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對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的供水水質情況進行抽檢,并實行季通報制度。
二、檢測范圍
(一)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檢測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源水、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檢測點按照每2萬供水人口設1個點的標準設立,供水人口在2萬以下時,監測點設置應不少于1個。二次供水的同一區域應不少于1個點。
(二)縣級水利部門抽檢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水源水、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按照水廠檢測范圍的1/5確定抽檢數,每處工程至少檢測1個點;城市管網延伸工程只檢測管網末梢水,一般按每覆蓋農村供水5萬人口確定1個檢測點,覆蓋農村供水人口在5萬以下、1萬以上的至少設置1個點;小型聯村供水工程檢測出廠水,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檢測管網末梢水,檢測點按照村莊所在地理位置選取,并按照村莊數的1/20比例設置。分散式供水不做檢測。
末梢水采取隨機抽檢樣本的方法進行,隨機抽樣點與水廠檢測點重疊數不得大于1/4。
(三)市級水利部門抽檢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按照水廠檢測范圍的1/10確定抽檢數,每處工程至少檢測1個點,采取隨機抽檢樣本的方法進行。
三、檢測項目及頻次
(一)供水水廠(供水公司)
1.日常檢測:出廠水(9項)檢測項目為渾濁度、色度、肉眼可見物、嗅和味、耗氧量、菌落總數、總大腸桿菌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游離余氯(或二氧化氯),每日檢測1次。
2.定期檢測:
(1)水源水: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水質定期檢測項目(21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pH值、揮發酚類、硒、砷、汞、氰化物、鉻(六價)、耗氧量、鐵、錳、鋅、銅、鎘、鉛、氨氮、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氯化物、硫酸鹽、糞大腸菌群。每年至少檢測2次(豐水期、枯水期各1次)。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水質定期檢測項目(30項):溶解性總固體、陰離子合成洗滌劑、pH值、色度、渾濁度、肉眼可見物、臭和味、揮發酚類、硒、砷、汞、氰化物、鉻(六價)、耗氧量、鐵、錳、鋅、銅、鎘、鉛、總硬度、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氯化物、硫酸鹽、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每年至少檢測2次(豐水期、枯水期各1次)。
(2)出廠水和末梢水:出廠水和末梢水定期檢測項目為水質常規指標(42項):總大腸菌群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大腸埃希氏菌、菌落總數、砷、鎘、鉻(六價)、鉛、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酸鹽、甲醛、亞氯酸鹽、氯酸鹽、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氯氣及游離氯制劑、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每月至少檢測1次。
3.水質全分析檢測: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對出廠水水質全分析(106項指標)進行檢測,每年至少檢測1次。
(二)縣級水利部門
縣級規模化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定期水質檢測項目執行供水水廠檢測第2項“定期檢測”規定,水源水每年檢測2次;出廠水常規檢測每季度檢測1次,每個季度的第2個月檢測;管網末梢水每月檢測1次。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檢測項目為水質常規指標(42項),每月檢測1次。
(三)市級水利部門
市級水質檢測只檢測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每季度檢測1次,每季度第3個月檢測。水源水市級不做檢測,使用縣級檢測結果進行分析。
四、檢測機構
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水質檢測任務由具備檢測能力的水廠化驗室進行,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備檢測能力的水利部門水質檢測中心或相應單位檢測。
縣級水利部門的水質檢測任務,由具備水質常規檢測指標(42項)檢測能力的水利部門水質檢測中心承擔;水利部門無水質檢測中心或者檢測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檢測。
市級水利部門的水質抽檢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檢測。
水樣采集、保存、運輸、檢測分析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 -2006)進行。評價標準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及有關規定進行評價。水源水檢測結果不做評價。
五、經費來源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水利部門水質檢測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水利部門負責提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4日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利行業內部水質檢測工作,為廣大群眾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制定本方案。
一、檢測任務
農村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負責對水廠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檢測工作,各供水水廠(供水公司)要建立網站,每天上網公布出廠水水質日常檢測結果,每月上網公布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常規檢測結果,并與縣農村飲水安全信息中心實現網絡對接,數據共享。
縣級水利部門: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抽檢工作,并實行月報制度,每月3日前將上月水質抽檢結果上報市水利局,并通報同級衛生部門。
市級水利部門:按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對各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的供水水質情況進行抽檢,并實行季通報制度。
二、檢測范圍
(一)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檢測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源水、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檢測點按照每2萬供水人口設1個點的標準設立,供水人口在2萬以下時,監測點設置應不少于1個。二次供水的同一區域應不少于1個點。
(二)縣級水利部門抽檢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水源水、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按照水廠檢測范圍的1/5確定抽檢數,每處工程至少檢測1個點;城市管網延伸工程只檢測管網末梢水,一般按每覆蓋農村供水5萬人口確定1個檢測點,覆蓋農村供水人口在5萬以下、1萬以上的至少設置1個點;小型聯村供水工程檢測出廠水,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檢測管網末梢水,檢測點按照村莊所在地理位置選取,并按照村莊數的1/20比例設置。分散式供水不做檢測。
末梢水采取隨機抽檢樣本的方法進行,隨機抽樣點與水廠檢測點重疊數不得大于1/4。
(三)市級水利部門抽檢范圍: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出廠水必檢,管網末梢水按照水廠檢測范圍的1/10確定抽檢數,每處工程至少檢測1個點,采取隨機抽檢樣本的方法進行。
三、檢測項目及頻次
(一)供水水廠(供水公司)
1.日常檢測:出廠水(9項)檢測項目為渾濁度、色度、肉眼可見物、嗅和味、耗氧量、菌落總數、總大腸桿菌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游離余氯(或二氧化氯),每日檢測1次。
2.定期檢測:
(1)水源水: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水質定期檢測項目(21項):陰離子合成洗滌劑、pH值、揮發酚類、硒、砷、汞、氰化物、鉻(六價)、耗氧量、鐵、錳、鋅、銅、鎘、鉛、氨氮、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氯化物、硫酸鹽、糞大腸菌群。每年至少檢測2次(豐水期、枯水期各1次)。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水質定期檢測項目(30項):溶解性總固體、陰離子合成洗滌劑、pH值、色度、渾濁度、肉眼可見物、臭和味、揮發酚類、硒、砷、汞、氰化物、鉻(六價)、耗氧量、鐵、錳、鋅、銅、鎘、鉛、總硬度、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亞硝酸鹽(以N計)、氨氮、氯化物、硫酸鹽、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每年至少檢測2次(豐水期、枯水期各1次)。
(2)出廠水和末梢水:出廠水和末梢水定期檢測項目為水質常規指標(42項):總大腸菌群和耐熱大腸桿菌(總大腸桿菌檢出陽性時檢測該指標)、大腸埃希氏菌、菌落總數、砷、鎘、鉻(六價)、鉛、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酸鹽、甲醛、亞氯酸鹽、氯酸鹽、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氯氣及游離氯制劑、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每月至少檢測1次。
3.水質全分析檢測:農村規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噸萬人)對出廠水水質全分析(106項指標)進行檢測,每年至少檢測1次。
(二)縣級水利部門
縣級規模化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定期水質檢測項目執行供水水廠檢測第2項“定期檢測”規定,水源水每年檢測2次;出廠水常規檢測每季度檢測1次,每個季度的第2個月檢測;管網末梢水每月檢測1次。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質檢測項目為水質常規指標(42項),每月檢測1次。
(三)市級水利部門
市級水質檢測只檢測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每季度檢測1次,每季度第3個月檢測。水源水市級不做檢測,使用縣級檢測結果進行分析。
四、檢測機構
供水水廠(供水公司)水質檢測任務由具備檢測能力的水廠化驗室進行,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備檢測能力的水利部門水質檢測中心或相應單位檢測。
縣級水利部門的水質檢測任務,由具備水質常規檢測指標(42項)檢測能力的水利部門水質檢測中心承擔;水利部門無水質檢測中心或者檢測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檢測。
市級水利部門的水質抽檢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檢測。
水樣采集、保存、運輸、檢測分析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 -2006)進行。評價標準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及有關規定進行評價。水源水檢測結果不做評價。
五、經費來源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水利部門水質檢測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水利部門負責提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