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廈門優質品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廈門優質品牌評價范圍的工業品。
第三條 廈門市優質品牌評價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廈門優質品牌的評價工作,負責廈門優質品牌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廈門市優質品牌評價辦公室根據每年廈門優質品牌評價的工作需要選擇相應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共同參與廈門優質品牌評價工作。
第五條 申請廈門優質品牌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在廈門行政區域內,并在我市設置經濟實體,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實物質量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行業前列;
(五)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六)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內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
(七)企業具有較強的計量保證能力;
(八)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九)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廈門優質品牌稱號:
(一) 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二) 在近三年內,有被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三) 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
(四) 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 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報材料包括《廈門優質品牌申報表(工業品)》及申報表中所要求的支持性資料,企業必須提供當地統計部門出具的產量、產值、銷售額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額證明;申報產品出口數量及出口金額,應提供海關證明復印件(或外匯管理部門的結匯單據的復印件)。
第八條 廈門市優質品牌評價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按照行業特征及產品特點,對申報企業及申報產品進行打分;并組織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必要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抽檢。
第九條 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等具體評價辦法由廈門市優質品牌評價辦公室確定。
第十條 參與廈門優質品牌評價工作的人員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違反評價紀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及相關機構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廈門市優質品牌評價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