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11〕493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進一步優化全省生豬屠宰行業布局,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審核清理范圍目標和條件標準
(一)審核清理范圍。對2008年8月1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進行全面清理。對已經完成證牌換發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設立的予以復核。新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格依法加強準入管理。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進一步規范小型屠宰場點管理。
(三)嚴格執行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條例》、《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魯政辦發〔2010〕30號)。
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要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件。要堅決取締不達標的小型屠宰場點,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一)嚴格工作時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審核清理工作。2012年4月10日前,各地制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從4月份起建立旬報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報省商務廳。
2012年4月,各地組織企業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在確保符合條件后,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一同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沒有開展自查或未提交審核換證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屠宰資格。
2012年5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商務等有關部門結合“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企業基礎信息情況,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填寫《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將所有申報企業的全套材料(包括《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2012年6月,各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填寫《審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見,將全套材料(包括市、縣兩級《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省商務廳。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限期整改結束后重新審核、再次申報,仍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2012年6月至7月,省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市審核清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二)嚴格工作程序。各市要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抽調專人,聯合對當地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提出清理意見。要按照規定的項目和原則嚴格審核,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審核意見要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堅決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三)加強備案管理。經各市人民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要于7月15日前報省商務廳,經有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備案。省商務廳要建立全省生豬屠宰資格(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屠宰企業發生資格情況變更的,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登錄全省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更新企業信息,經省商務廳審核后報商務部備案。
三、加強檢查督查,強化社會監督
(一)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專門人員,采取專家督導,交叉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協調解決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適時召開現場會予以推廣,對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并通報全省。建立審核清理工作考核機制,與“放心肉”等政策支持資金形成聯動。
(二)建立資格公開制度。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媒體上進行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示。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強社會監督。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加大對監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區的宣傳力度,曝光行業監管工作不力的地區與違法違規屠宰企業。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完善“12312”等舉報投訴服務體系。
四、落實責任,確保工作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據《條例》、《辦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的主體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與各市、各市與所轄縣(市、區)要逐級簽訂審核清理工作責任狀,責任落實到人。各市、縣(市、區)要建立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主管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部門分工,密切配合,發揮合力,扎實開展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要做好審核清理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主管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改造升級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獸醫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審核清理工作計劃,細化到每一家屠宰企業,連同成立領導小組等情況,于4月10日前一并報省商務廳。《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和《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主要審核依據》等表格材料可從商務部網站“工作通知”欄目中《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商辦秩函〔2012〕125號)中附件下載,表格中有關“依據”、“審核依據”增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
一、明確審核清理范圍目標和條件標準
(一)審核清理范圍。對2008年8月1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進行全面清理。對已經完成證牌換發的和2008年8月1日以后設立的予以復核。新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格依法加強準入管理。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進一步規范小型屠宰場點管理。
(三)嚴格執行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條例》、《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魯政辦發〔2010〕30號)。
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要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件。要堅決取締不達標的小型屠宰場點,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一)嚴格工作時限。2012年7月底前完成審核清理工作。2012年4月10日前,各地制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并從4月份起建立旬報制度,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報省商務廳。
2012年4月,各地組織企業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在確保符合條件后,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與《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一同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沒有開展自查或未提交審核換證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屠宰資格。
2012年5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商務等有關部門結合“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企業基礎信息情況,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填寫《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將所有申報企業的全套材料(包括《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2012年6月,各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填寫《審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見,將全套材料(包括市、縣兩級《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省商務廳。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限期整改結束后重新審核、再次申報,仍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2012年6月至7月,省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市審核清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二)嚴格工作程序。各市要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抽調專人,聯合對當地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提出清理意見。要按照規定的項目和原則嚴格審核,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審核意見要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堅決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三)加強備案管理。經各市人民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要于7月15日前報省商務廳,經有關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備案。省商務廳要建立全省生豬屠宰資格(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屠宰企業發生資格情況變更的,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登錄全省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更新企業信息,經省商務廳審核后報商務部備案。
三、加強檢查督查,強化社會監督
(一)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專門人員,采取專家督導,交叉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協調解決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適時召開現場會予以推廣,對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并通報全省。建立審核清理工作考核機制,與“放心肉”等政策支持資金形成聯動。
(二)建立資格公開制度。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媒體上進行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示。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
(三)加強社會監督。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加大對監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區的宣傳力度,曝光行業監管工作不力的地區與違法違規屠宰企業。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完善“12312”等舉報投訴服務體系。
四、落實責任,確保工作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據《條例》、《辦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的主體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與各市、各市與所轄縣(市、區)要逐級簽訂審核清理工作責任狀,責任落實到人。各市、縣(市、區)要建立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主管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相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部門分工,密切配合,發揮合力,扎實開展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要做好審核清理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主管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改造升級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獸醫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審核清理工作計劃,細化到每一家屠宰企業,連同成立領導小組等情況,于4月10日前一并報省商務廳。《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旬報表》和《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主要審核依據》等表格材料可從商務部網站“工作通知”欄目中《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商辦秩函〔2012〕125號)中附件下載,表格中有關“依據”、“審核依據”增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